大學部附錄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2015學年度第一次院議會暨教義學系系務會議聯合會訂定(2015.10.14) |
||
一、 |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以申請抵免審核,申請大學部入學者,經院務秘書核可後得准予抵免;申請研究所入學者,經研究所委員會核可後得准予抵免。特殊情況,得經審查委員會核可。 | |
二、 | 審查委員系由院長、院務秘書及研究所所長三人所組成。 | |
三、 |
抵免學分須於入學申請時提出,以一次為限,並備妥以下資料提交,相關資料繳交最遲至開學後一週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
|
四、 | 抵免科目申請表中,原校已修科目欄所填名稱應與原校成績單之科目名稱相符;本校科目欄名稱應與本校所開科目名稱相符。 | |
五、 | 抵免學分應是該生進入本校畢業年度前十年內獲得之學分得申請抵免,核可之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規定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含)。曾在本校修習(不論日間、推廣、遠距)之科目,持有學分證明者,再入學本校時,其在本校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不受前項核可抵免學分數之規定限制。 | |
六、 | 入學後曾獲准抵免學分而提高編級之學士班學生,至少需連續二年以上正式生身份,不得提前畢業。碩、博士班學生,至少需一年以上正式生身份。特殊情況,得經審查委員會核可。 | |
七、 | 已核准抵免之轉學生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經核准轉系(組)者,得再次申請抵免科目學分。但不得更改原抵免之科目學分,亦不得再申請提高編級。 | |
八、 | 轉學生經院務秘書或審查委員會核可後准予提高編級,並依學期限修學分數(12~20學分)修習。 | |
九、 | 申請「社會服務實習」及「牧靈實習」學科「抵免」者,其規定如下:在其他神學院就讀期間,所做之「社會服務實習」及「牧靈實習」,若能提供證明資料,並符合本院所訂之時數規定者,得以持相關證明文件至秘書處申請抵免。 | |
十、 | 本規則經院議會暨教義學系系務會議聯合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