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博士課程規則
1. |
學生在開學之初選擇自己的專業領域,並與研究所所長確定之。 |
|
2. |
必須修畢5學科,一般為個人閱讀課程 (Reading Courses)。 |
|
3. |
學生與指導教授討論並規畫5科閱讀課程之主題,並於2年內修畢。在學生的研究計畫中,應有一個課程為探討整個領域的內涵,使學生對所選擇的領域有全盤的理解。 |
|
4. |
每科閱讀課程成績須達70分以上,否則應予重修。閱讀課程的小論文,字數應介於15,000字至25,000字之間。 |
|
5. |
博士學位必修22學分: (1) 5門學科,各科學分為2,共計10學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