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
|||
兩系課程分為:聖經學、信理神學、聖事及禮儀神學、倫理神學、教會法、教會歷史、哲學、宗教交談、合作研究、牧靈神學、神學語文、牧靈實習等類。 |
|||
1. |
聖經學 |
||
2. |
信理神學 |
||
3. |
聖事及禮儀神學 |
||
4. |
倫理神學 |
||
5. |
教會法 |
||
6. |
教會歷史:兩系均必修六學分。 |
||
7. |
傳教神學:兩系均必修一學分。 |
||
8. |
哲學:教義學系必修四學分。 |
||
9. |
宗教交談:兩系必修三學分;另,必選其他宗教概論一科以上(教義學系福傳組除外)。 |
||
10. |
合作研究:神學系及教義學系教義組必選一科,並寫一篇學期論文。 |
||
11. |
實習:神學系必修四學分;教義學系必修五學分(福傳組除外)。 |
||
12. |
牧靈神學、神學語文等:兩系可各選修若干學分。 |
||
13. |
靈修神學:教義學系必修2學分。(平信徒必修SP11、SP12,若已有相當經驗者,經院務秘書核准,得以任選一門靈修神學。) |
排課及選課原則 |
||
1. |
原則上每一學期選課不超過二十學分。超修除按原規定申請超修許可外,並予以收取超修學分費。超修之學分費,以當學年學雜費收費標準為依據。 |
|
2. |
必修課程: |
|
|
(1) |
一年級基本上安排必修課程。 |
|
(2) |
「I01論文寫作方法」規定如下:
|
|
(3) |
一年級同學第一學期除必修課外,另可選修一門靈修課程或神學、聖經語文課程。 |
|
(4) |
其他宗教課程:佛教概論、道教概論、伊斯蘭教概論、台灣民間宗教概論、台灣新興宗教概論,需於畢業前選修其中一門。 |
3. |
基本學科(一年級必修)未修者(未獲學分),不能選修相關的進階學科(二、三年級),包括選修生在內(轉學生酌情決定): |
|
(1) |
新約導論未修者,不能選修新約詮釋課程。 |
|
(2) |
舊約導論未修者,不能選修舊約詮釋課程。 |
|
(3) |
基本倫理未修者,不能選修任何倫理學科。 |
|
(4) |
啟示論、基本神學和聖經信理未修者,不能選修任何信理學科。 |
|
(5) |
聖事禮儀導論未修者,不能選修相關聖事禮儀課程。(導論與其他相關聖事禮儀課程同時選修則不在此限。) |
|
4. |
神學系二、三年級課程分甲、乙兩學年度輪流開課。 |
|
5. |
院方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公布下學年準備開的選修課程,請同學選課,課程選課人數若不滿該科開課人數,則不開該科。 |
|
6. |
決定開的選修課程,人數若未超過開課人數,則已預選者則不接受退選。 |
|
7. |
聖經語文選修課程,一年級同學可選修,上下學期各二學分,此為學年課,只選上學期者不計學分。 |
|
8. |
合作研究 |
|
|
(1) |
神學系和教義學系教義組的同學於畢業前必修一次合作研究課程(入學前已具有學士(含)以上之學位者,得採「個人閱讀課程」方式進行,參閱神學系「個人閱讀課程」修習辦法)。選修合作研究前應修過「論文寫作方法」或提出相當程度的證明。 |
|
(2) |
選修合作研究課程,同時必須繳交與該合作研究相關論文一篇(即所謂「學期論文」)。 |
|
(3) |
在特殊情況下,經該合作研究指導老師同意後,可改由另一位教師指導學期論文,但必須向秘書處登記該篇學期論文的指導教師,並於原定期限內繳交。 |
|
(4) |
學期論文必須在該學期期末考開始前繳交,但也可延至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若學期論文不在學年結束前繳交,則成績延至下學年計算。(畢業班不可延交學期論文。) |
|
(5) |
期限內未繳交學期論文者,該次合作研究亦不予計算學分。 |
|
(6) |
學期論文的長度以中文六千字,或西文打字稿紙(雙間隙)十五頁為準。 |
9. |
原則上,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下午是自修時間,平常不排必修課。選修及有特殊需要的必修課程例外。 |
|
10. |
星期六為牧職實習,平常不排課。必要時才排課。 |
課程的教與學 |
|
1. |
合作研究課程,採小組合作並撰寫論文方式進行。其餘課程則以課堂講授方式進行。學生若有特殊需要,須經院務祕書的同意,選定教師指導個別閱讀。 |
2. |
授課教師可指定課外作業,其參考標準如下:每學分的課,每學期可要求學生做十五至二十小時的課外作業,包括預習、複習、寫讀書報告、預備課堂口頭報告、調查研究……等等。 |
3. |
採個別閱讀方式的課程,教師指定的功課應相當於每學分需用到三十五至四十小時,包括閱讀、討論、撰寫報告……等等。 |
4. |
課堂講授的課程,學生缺課若達該學期的三分之一,教師有權不接受該生參加考試。(請假相關規定,請見附錄「輔仁聖博敏神學院學生請假規則」及「輔仁聖博敏神學院學生考試請假規則」) |
考試及成績的評定 |
||
1. |
各年級每學期舉行期中考及期末考,並謹守「輔仁聖博敏神學院學生考試誠實規則」。期中考週若不舉行考試則照常上課,期末考安排在該學期課程結束後一週舉行。 |
|
2. |
兩系均以學期為計算成績的單位。 |
|
3. |
各科學期成績,由教師參考學生的平時表現及期中、期末考試的成績,各佔適當比例平均而得。 |
|
4. |
學生年度總平均成績計算如下:「各科年度成績」乘「各科學分數」的總合除以「總學分數」而得。 |
|
5. |
學生畢業總成績計算方式:請見兩系學則「學位頒授」項。 |
|
6. |
兩系結業生學位的授予標準見各系學則「學位頒授」項。 |
|
7. |
學生所修各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補考一次: |
|
|
(1) |
學期成績不及格的科目,其成績在五十分或以上者。 |
|
(2) |
考試期間因故請假,經授課教師認可者。 |
|
以(1)之原因補考所得分數在六十分以上者,均以六十分計算。 |
|
8. |
學生所修各科成績不及格,並未達補考資格者: |
|
|
(1) |
正式生:必須重修。 |
|
(2) |
選修生:必須重修,並不得以閱讀課程方式進行。 |
(3) |
重修成績呈列規定如下: 不及格的分數應列於該學期成績單,且在計算該學期平均成績時予以併入;重修之實得成績亦列於重修之學期的成績單,且在計算重修之學期的平均成績時予以併入。在計算歷年平均成績時,只取重修之實得成績來計算。 |
|
9. |
「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安排在每年第二學期舉行。畢業班準備近期晉鐸者,若在三年級上學期已修畢全部必修的教會法及倫理神學課程,可申請參加本院舉辦的該年度「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本考試及格與否跟畢業學位無關,僅提供主教及會長們參考。 |
|
10. |
「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由三位考試委員聯合主考。及格者,成績單上將註明(及格)。 不及格者可申請重考一次,僅以一次為限。 「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通過考試資格之規定如下:
|
|
11. |
有關「信理神學總考」: |
|
(1) |
對象:神學系及教義學系教義組 |
|
(2) |
考試時間:可安排在三年級六月或同年九月應考,考生必須在考試前四個月提出應考申請。 |
|
(3) |
考試方式:口試。 |
|
(4) |
考試內容:以院方提供的考題為範圍。 |
|
(5) |
「信理神學總考」成績計算之規定如下:
|
附則 |
||
1. |
本規程經院議會公布後,由新學年度起開始實施。 |
|
2. |
本規則之修改須經院議會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