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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學則

入學資格

1.神學碩士班入學資格

(1)

入神學碩士班的一般要求:

  1. 具有本神學院或聖座文化與教育聖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頒發之神學學士學位,且畢業總成績在80分以上者,視為當然收錄。

  2. 具有本神學院或聖座文化與教育聖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頒發之教義學學士學位,並補足兩年哲學課程(包括士林哲學所有主要論題及中西哲學史。具其他學士學位(含)以上者應補修44學分;學士學位以下者應補修64學分。)總成績平均80分以上,由「研究所委員會」審查認可者。

  3. 具有非聖座文化與教育聖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所頒發之特殊學位,例如:Master of Divinity (M. Div.)、Master of Sacred Theology (S.T.M.)、Master of Theology (Th. M.),不視為當然收錄。由「研究所委員會」評估該申請者已研讀的學分是否足夠進入本碩士班,或其應再補修多少必要的學分。本研究所對其非宗座特殊學位的學分,最多接受三分之一;即研究生需在本研究所研讀16個學分(24個學分的三分之二)。

  4. 具有非天主教神學院(例如:東亞基督教神學院或其他基督教神學院)所頒發之相關神學學位,不視為當然收錄。由「研究所委員會」評估該申請者已研讀的學分是否足夠進入本碩士班,或其應再補修多少必要的學分。補修學分一般而言如下:

    • D03 啟示論(2學分);

    • D04 基本神學(2學分);

    • D05 聖經與信理神學間的相關問題(2學分);

    • D11 基督論(3學分);

    • D24 天主論(4學分);

    • D23 恩寵論(3學分);

    • D32 教會論(3學分);

    • D31 聖母論(1學分);

    • D38 神學的人學(4學分);

    • S01 聖事及禮儀神學導論(2學分);

    • M01 基本倫理神學(2學分);
         任選二門倫理課程(4學分)。

  5. 除具備上述 (A)~(D) 之任一項資格外,信理神學畢業總考成績須達80分以上。

  6. 語文能力要求:除母語外至少應有一種現代外文的閱讀及聽講相稱的能力,並具備對拉丁文的基本認識。

(2)

神學碩士班各組的特別要求:

  1. 聖經神學組:對於聖經語言(希臘文或希伯來文)具有中級或以上的程度。

  2. 信理神學組:對中國文化及對東西方哲學有基本認識,並具備對拉丁文的相稱知識。

  3. 倫理神學組:對天主教會的倫理思想有基本的了解及認同。

  4. 牧靈神學組:已有一整年以上的堂區或其他直接牧靈工作的經驗。

     

2.神學博士班入學資格

(1)

入神學博士班的一般要求:

  1. 具有本神學院或聖座文化與教育聖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所頒發之神學碩士學位,且畢業總成績達85分以上。

  2. 語文能力要求:除母語外至少應有一種現代外文的閱讀及聽講相稱的能力,並對拉丁文有相稱的知識。

(2)

神學博士班各組的特別要求:

  1. 聖經神學組:曾修習過聖經語言對於聖經語言(希臘文及希伯來文)具有中級或以上的程度。

  2. 信理神學組:對中國文化及對東西方哲學有基本認識,並具備對拉丁文的確切知識。

  3. 倫理神學組:對天主教會的倫理思想有基本的了解及認同。

  4. 牧靈神學組:已有一整年以上的堂區或其他直接牧靈工作的經驗。

     

3.教義學碩士班入學資格

(1)

入教義學碩士班的一般要求:

  1. 具有本神學院或聖座文化與教育聖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所頒發之教義學學士學位,畢業總成績在80分以上。

  2. 具有非聖座文化與教育聖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或非天主教神學院(例如:東亞基督教神學院或其他基督教神學院)所頒發之相關宗教學學士或宗教學碩士學位,成績優良,由「研究所委員會」審查認可者。並由「研究所委員會」評估該申請者應再補修多少必要的學分。一般補修學分如下:

    • D03 啟示論(2學分);

    • D04 基本神學(2學分);

    • D05 聖經與信理神學間的相關問題(2學分);

    • D11 基督論(3學分);

    • D25 天主論(2學分);

    • D30 教會論(2學分);

    • D31 聖母論(1學分);

    • D36 神學的人學(3學分);

    • S01 聖事及禮儀神學導論(2學分);

    • M01 基本倫理神學(2學分);
         任選二門倫理課程(4學分)。

  3. 具有其他學士學位,並曾修習聖經、信理、倫理神學等課程在100學分以上,成績優良,由「研究所委員會」審查認可者。

  4. 語文能力要求:除母語外至少應有一種現代外文的閱讀及聽講相稱的能力,並對拉丁文有相稱的知識。

(2)

教義學碩士班各組的特別要求:

  1. 牧靈神學組:曾有一整年以上與宗教教育目標直接相關的教學或輔導經驗。

  2. 靈修學組:對中國文化與東西方靈修傳統具有基本認識;或曾在靈修中心任職相當時間者,由「研究所委員會」認定之。

 

申請及收錄程序

  1. 申請者可利用本校官網、電子郵件或來電洽秘書處索取申請表格。

  2. 申請者(含居住台灣以外之地區者),應了解本研究所各項規定,並備妥研究方向及讀書計畫。

  3. 「研究所委員會」共同研討申請者之各項申請資料、研究方向與讀書計畫,決定是否接受申請。

  4. 如獲接受,校方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者。

 

修業年限

1.神學碩士班、教義學碩士班

(1)

碩士生修業年限為2~5年。

(2)

若有特殊情況,經「研究所委員會」同意後,可酌予延長。

(3)

若研究生要在2年內結束碩士班課程,必須在前3個學期修完24個學分,第4個學期完成論文寫作及口試。

2.神學博士班

(1)

博士生修業年限為2~8年。

(2)

若有特殊情況,經「研究所委員會」同意後,可酌予延長。

 

學 雜 費

  1. 碩士班及博士班之研究生以繳交4學期全額學雜費為基準。

  2. 在修業年限內(不包含休學時間),每學期開始時應依據校方規定到校註冊。除已繳納4學期全額學雜費外,若超過4學期,其餘各學期應於註冊時另繳交註冊費。

 

休學、復學及退學

  1. 研究生若有特殊情況,經「研究所委員會」同意後,得申請休學。休學期間不計入修業年限,亦不須繳交學雜費。

  2. 休學一次得核准1~2學期。期滿無特殊原因,應立即註冊復學,否則以退學論。

  3. 碩士班研究生休學最多不得超過8學期。

  4. 博士班研究生休學最多不得超過10學期。

  5.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1)

    休學期滿前,經校方通知,未復學或未繼續申請休學者。

    (2)

    無故不到院註冊,開學一個月內,亦未於規定期間內報准休學者。

    (3)

    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4)

    已註冊而逾期未完成選課者。

     

誠實規則

研究生應嚴格遵守本院〈學生誠實規則〉及所有相關的學術道德原則,並特別注意:

  1. 撰寫小論文或碩士論文時,必須誠實列出採用的資料來源出處,且嚴格避免抄襲或過度引用文獻。

  2. 小論文或碩士論文格式應參照《學期報告、小論文及學位論文基本格式指南》及本院網頁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