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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義學系學則

(本院一九八六~八七第三次院議會通過)
按一九九三~九四第四次院議會決議修正

本系收正式生、選修生及旁聽生

入學資格及組別

1.

正式生:高中(高職)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以上者,始得申請入學。

2.

選修生入學資格同1項。

3.

所有來自非華語地區的學生,必須曾在使用華語為主的地區修習華語,至少四個學期(或有相當的程度),方接受入學。

畢業課程學分要求及所頒學位

1.

課程學分要求:需修滿105學分,始得以畢業。其學分應是該生畢業年度前十年內獲得的。

2.

本系學生完成修業年限(選修生及轉學生必須先成為本系的正式生,連續修業兩年以上),修畢所有必修科目,所得學分合乎要求者,始得畢業。

3.

學位頒授(畢業總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

畢業總成績:各學期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2)

本系學生,畢業總成績及格者,頒「教義學學士」(R.S.B.)學位。

學 位 頒 授 資 格

學系

應具資格 學位頒授

神學系

  1. 神學畢業總考及格

  2. 畢業總成績及格

神學學士
Baccalaureate in Theology (ThB)

教義學系

  畢業總成績及格

教義學學士
Baccalaureate in Religious Sciences (R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