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義學系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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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一九八六~八七第三次院議會通過) 本系收正式生、選修生及旁聽生 入學資格及組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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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正式生:高中(高職)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以上者,始得申請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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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選修生入學資格同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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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所有來自非華語地區的學生,必須曾在使用華語為主的地區修習華語,至少四個學期(或有相當的程度),方接受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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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課程學分要求及所頒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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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課程學分要求:需修滿105學分,始得以畢業。其學分應是該生畢業年度前十年內獲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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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系學生完成修業年限(選修生及轉學生必須先成為本系的正式生,連續修業兩年以上),修畢所有必修科目,所得學分合乎要求者,始得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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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學位頒授(畢業總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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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畢業總成績:各學期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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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系學生,畢業總成績及格者,頒「教義學學士」(R.S.B.)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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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位 頒 授 資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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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系 |
應具資格 | 學位頒授 |
神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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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學士 |
教義學系 |
畢業總成績及格 |
教義學學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