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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規則(本規則僅適用大學部,研究所不適用)
2015學年度第三次院議會暨教義學系系務會議聯合會訂定(2016.03.16)
第一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須於事前向授課教師口頭請假,若必要時另填寫書面請假單;如因突發事故無法到課者,須補辦請假手續。請假二日(含)以上一律以書面請假,並須會簽班級導師;五日(含)以上須會簽院務秘書(研究所所長);十日(含)以上須會簽校長。
第二條: 公假
  一、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可向校方申請公假:

  1. 奉政府機關徵召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或活動者。
  2. 經選派出席學校各級會議者或校方指派擔任公務者。
  3. 有關兵役事項,及其他有關政府規定必須應召者。
  二、 學生公假應事先申請、填寫公假單,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派遣(邀請)單位簽證,由院務秘書(研究所所長)核准後,並將請假單影本送至任課教師及秘書處登錄;於申請公假日10天前(依上班工作天數計)完成請假手續。但四日(含)以上之公假應再送校長核定。
  三、 若同系單班申請公假人數超過5人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再會簽班級導師知悉。
第三條: 學生會活動,視同正式上課,因故不能出席者,一律以書面方式請假,由班級導師簽核,並口頭告知學生會。
第四條: 學生請假時,如遇期中考試或期末考試必須依本校「學生考試請假規則」辦理。
第五條: 學生請假單請至秘書處領取或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
第六條: 本規則經院議會暨教義學系系務會議聯合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