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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務規則

課程

 

兩系課程分為:聖經學、信理神學、聖事及禮儀神學、倫理神學、教會法、教會歷史、哲學、宗教交談、合作研究、牧靈神學、神學語文、牧靈實習等類。

1.

聖經學
神學系:必修二十學分。
教義學系:必修十二學分。

2.

信理神學
神學系:必修二十六學分。
教義學系:必修十九學分。

3.

聖事及禮儀神學
神學系:必修十學分。
教義學系:必修八學分。

4.

倫理神學
神學系:必修十二學分。
教義學系:必修八學分。

5.

教會法
神學系:必修六學分。
教義學系:牧靈組必修四學分;福傳組必修一學分。

6.

教會歷史:兩系均必修六學分。

7.

傳教神學:兩系均必修一學分。

8.

哲學:教義學系必修四學分。

9.

宗教交談:兩系必修三學分;另,必選其他宗教概論一科以上(教義學系福傳組除外)。

10.

合作研究:神學系及教義學系教義組必選一科,並寫一篇學期論文。
入學前已具有學士(含)以上之學位者,得採「個人閱讀課程」方式進行。

11.

實習:神學系必修四學分;教義學系必修五學分(福傳組除外)。

12.

牧靈神學、神學語文等:兩系可各選修若干學分。

13.

靈修神學:教義學系必修2學分。(平信徒必修SP11、SP12,若已有相當經驗者,經院務秘書核准,得以任選一門靈修神學。)

排課及選課原則

1.

原則上每一學期選課不超過二十學分。超修除按原規定申請超修許可外,並予以收取超修學分費。超修之學分費,以當學年學雜費收費標準為依據。

2.

必修課程:

 

(1)

一年級基本上安排必修課程。

 

(2)

「I01論文寫作方法」規定如下:

  1. 大學部(教義學系福傳組除外)學生於申請入學前最高學歷在碩士以上者得以免修「I01論文寫作方法」。

  2. 大學部(教義學系福傳組除外)學生於申請入學前最高學歷在碩士以下者必修「I01論文寫作方法」,並獲得一學分。欲申請免修者,需提供其所寫之報告,並提出審核申請,獲准通過後才得以免修。

  3. 大學部教義學系福傳組,在第一學期以講座(6~9小時)方式實施,但不給予學分。

  4. 研究所已自行安排規劃,不在此限。

 

(3)

一年級同學第一學期除必修課外,另可選修一門靈修課程或神學、聖經語文課程。

 

(4)

其他宗教課程:佛教概論、道教概論、伊斯蘭教概論、台灣民間宗教概論、台灣新興宗教概論,需於畢業前選修其中一門。

3.

基本學科(一年級必修)未修者(未獲學分),不能選修相關的進階學科(二、三年級),包括選修生在內(轉學生酌情決定):

 

(1)

新約導論未修者,不能選修新約詮釋課程。

 

(2)

舊約導論未修者,不能選修舊約詮釋課程。

 

(3)

基本倫理未修者,不能選修任何倫理學科。

 

(4)

啟示論、基本神學和聖經信理未修者,不能選修任何信理學科。

 

(5)

聖事禮儀導論未修者,不能選修相關聖事禮儀課程。(導論與其他相關聖事禮儀課程同時選修則不在此限。)

4.

神學系二、三年級課程分甲、乙兩學年度輪流開課。

5.

院方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公布下學年準備開的選修課程,請同學選課,課程選課人數若不滿該科開課人數,則不開該科。

6.

決定開的選修課程,人數若未超過開課人數,則已預選者則不接受退選。

7.

聖經語文選修課程,一年級同學可選修,上下學期各二學分,此為學年課,只選上學期者不計學分。

8.

合作研究

 

(1)

神學系和教義學系教義組的同學於畢業前必修一次合作研究課程(入學前已具有學士(含)以上之學位者,得採「個人閱讀課程」方式進行,參閱神學系「個人閱讀課程」修習辦法)。選修合作研究前應修過「論文寫作方法」或提出相當程度的證明。

 

(2)

選修合作研究課程,同時必須繳交與該合作研究相關論文一篇(即所謂「學期論文」)。

 

(3)

在特殊情況下,經該合作研究指導老師同意後,可改由另一位教師指導學期論文,但必須向秘書處登記該篇學期論文的指導教師,並於原定期限內繳交。

 

(4)

學期論文必須在該學期期末考開始前繳交,但也可延至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若學期論文不在學年結束前繳交,則成績延至下學年計算。(畢業班不可延交學期論文。)

 

(5)

期限內未繳交學期論文者,該次合作研究亦不予計算學分。

 

(6)

學期論文的長度以中文六千字,或西文打字稿紙(雙間隙)十五頁為準。

9.

原則上,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下午是自修時間,平常不排必修課。選修及有特殊需要的必修課程例外。

10.

星期六為牧職實習,平常不排課。必要時才排課。

課程的教與學

1.

合作研究課程,採小組合作並撰寫論文方式進行。其餘課程則以課堂講授方式進行。學生若有特殊需要,須經院務祕書的同意,選定教師指導個別閱讀。

2.

授課教師可指定課外作業,其參考標準如下:每學分的課,每學期可要求學生做十五至二十小時的課外作業,包括預習、複習、寫讀書報告、預備課堂口頭報告、調查研究……等等。

3.

採個別閱讀方式的課程,教師指定的功課應相當於每學分需用到三十五至四十小時,包括閱讀、討論、撰寫報告……等等。

4.

課堂講授的課程,學生缺課若達該學期的三分之一,教師有權不接受該生參加考試。(請假相關規定,請見附錄「輔仁聖博敏神學院學生請假規則」及「輔仁聖博敏神學院學生考試請假規則」)

考試及成績的評定

1.

各年級每學期舉行期中考及期末考,並謹守「輔仁聖博敏神學院學生考試誠實規則」。期中考週若不舉行考試則照常上課,期末考安排在該學期課程結束後一週舉行。

2.

兩系均以學期為計算成績的單位。

3.

各科學期成績,由教師參考學生的平時表現及期中、期末考試的成績,各佔適當比例平均而得。

4.

學生年度總平均成績計算如下:「各科年度成績」乘「各科學分數」的總合除以「總學分數」而得。

5.

學生畢業總成績計算方式:請見兩系學則「學位頒授」項。

6.

兩系結業生學位的授予標準見各系學則「學位頒授」項。

7.

學生所修各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補考一次:

 

(1)

學期成績不及格的科目,其成績在五十分或以上者。

 

(2)

考試期間因故請假,經授課教師認可者。

 

以(1)之原因補考所得分數在六十分以上者,均以六十分計算。
以(2)之原因補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8.

學生所修各科成績不及格,並未達補考資格者:

 

(1)

正式生:必須重修。

 

(2)

選修生:必須重修,並不得以閱讀課程方式進行。

 

(3)

重修成績呈列規定如下:

不及格的分數應列於該學期成績單,且在計算該學期平均成績時予以併入;重修之實得成績亦列於重修之學期的成績單,且在計算重修之學期的平均成績時予以併入。在計算歷年平均成績時,只取重修之實得成績來計算。

9.

「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安排在每年第二學期舉行。畢業班準備近期晉鐸者,若在三年級上學期已修畢全部必修的教會法及倫理神學課程,可申請參加本院舉辦的該年度「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本考試及格與否跟畢業學位無關,僅提供主教及會長們參考。

10.

「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由三位考試委員聯合主考。及格者,成績單上將註明(及格)。 不及格者可申請重考一次,僅以一次為限。

「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通過考試資格之規定如下:
  • 59分及以下:必須重考始算及格;

  • 60-69分之間:指定閱讀並繳交書面報告通過後,始算考試及格;

  • 70-79分之間:與指定之一的考試委員面談後,始算考試及格;

  • 80分及以上:通過考試。

11.

有關「信理神學總考」:

  (1)

對象:神學系及教義學系教義組

  (2)

考試時間:可安排在三年級六月或同年九月應考,考生必須在考試前四個月提出應考申請。

  (3)

考試方式:口試。

  (4)

考試內容:以院方提供的考題為範圍。

  (5)

「信理神學總考」成績計算之規定如下:

  1. 神學系:「信理神學總考」成績佔畢業總成績之25%。

  2. 教義學系教義組:「信理神學總考」成績,僅視為一門必修學科。

附則

1.

本規程經院議會公布後,由新學年度起開始實施。

2.

本規則之修改須經院議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