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考試請假規則
2015學年度第三次院議會暨教義學系系務會議聯合會訂定(2016.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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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校為規範學生考試請假事宜,特依本校規定訂定「輔仁聖博敏神學院學生考試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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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期中、期末或臨時測驗者,應辦理該科請假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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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期中、期末之請假,應於考試前向秘書處申請辦理。但有事實上困難或不可抗力之原因且有充分證明者,得於考試後三日內(含該科考試日)申請辦理。臨時測驗之請假,由請假學生向授課教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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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生因病無法參加考試者,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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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學生因公假無法參加考試者,應依本校學生請公假規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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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學生因參加政府舉辦之高、特、普考試及各學校研究所之招生考試,無法參加本校之各項考試者,應檢附准考證辦理請假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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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學生因直系親屬、同胞兄弟姐妹之婚喪或家庭重大變故,無法參加本校之各項考試者,應檢附書面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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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學生因其他特殊事由無法參加本校之各項考試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行政程序簽核後,始得辦理請假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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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學生考試請假,經核准者,得參加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未於規定日期準時參加補考者,不得申請另行補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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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學生考試請假,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請假手續,逾期視同曠考。曠考科目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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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院議會暨教義學系系務會議聯合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