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分類本獎助學金分甲、乙、丙、丁四類。 甲類:全額奬助學金(包括全部學雜費及每年十個月的個人生活費)。 申請條件及規定事項1. 資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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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士班:未接受任何教會機構全額資助的二、三年級天主教平信徒正式生。(一年級新生須自籌第一年的學雜費及生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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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碩士班:未接受任何教會機構全額資助之優質天主教平信徒全職生。每年不超過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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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博士班:已取得神學碩士(S.T.L.)或教義學碩士(R.S.L.)學位的天主教平信徒全職生 (論文應對於本地教會有卓越貢獻;頒發年限為 2-3 年,由指導教授決定)。 |
2.申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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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甲、乙、丙三類的同學,前一學年的總考及年度平均成績應屬優等,合格標準由「審核委員會」(簡稱「審委會」)視每年學生成績分佈狀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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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甲類者,不得接受任何外界資助。除周末可從事四小時牧靈工作外,在領取本奬助學金期間不得兼職,如經發現及確認有違上述情形,不得再申請本奬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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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乙類者,只能接受其他機構半額資助。在領取本奬助學金期間,除周末四小時牧靈工作外,只可兼職八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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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請丙類者,只能接受其他機構半額資助。在領取本奬助學金期間,除周末四小時牧靈工作外,只可兼職十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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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表示願意度簡樸生活,且願意適量地協助在課業上需要幫助的同學、支援院方活動及受邀擔任志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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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請人應據實說明經濟狀況、接受外界資助狀況、是否兼職(含牧靈工作),以及表明畢業後,從事福音工作的意願、使徒方向或渴望。 |
申請、審核、公佈1. 書面申請必填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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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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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書面申請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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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日期:每年於三月底或四月初、為申請公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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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截止日期: 請自行注意本院相關公告。 |
3. 初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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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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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說明:6月底「徐獎審委會」進行相關資料初審。 |
4. 複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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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面試:通知申請人與 「審委會」面談。 |
5. 公佈受獎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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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年七月底或八月初,通知新學年度受獎人領取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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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本獎學金的捐款人公告受獎人真實姓名,作為透明化授信及公益依據。 |
籌募辦法
頒發辦法1. 學雜費:每學期開學註冊前,會計及出納人員由專款直接撥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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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宿費:參考鄰近地區租屋價格、於每學期開學前發放。甲類全額,乙類減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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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飲食等費用:參考該年度物價指數,每學期開始前二星期左右整筆發放。甲類全額,乙類減半。 |
修訂辦法本辦法若有不周之處,由院長裁決辦理,並儘快修訂之。 公佈本細則經院議會通過後,由院長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