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修學程(SP)」說明
一、 | 申請時程:有意願的同學於第一年可以選修SP11、SP12「靈修神學導論及操練(上)(下)」,並於該學年期末正式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WORD、PDF】送交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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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課程包括以下四領域,原則上安排在甲乙二年之課程循環內: 當中SP11「靈修神學導論及操練(上)」及SP12「靈修神學導論及操練(下)」為基礎必修課程﹝各1學分﹞,每學年均開課;其他18學分可自選,修滿20學分者,於畢業時核發靈修學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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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心理學與靈修相關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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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靈修學相關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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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靈修操練的實習
※適時視學生人數、興趣、師資情況,開設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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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要求如下﹝2016-17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正式生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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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正式參加靈修學程的同學必須做一次個別輔導的八天神操,且應於二年級開學之前完成(除非已有過此經驗)。避靜不計學分,但視為正式完成學程的必要條件。 | |
(二) | 靈修學程的學生也需要接受靈修輔導,才能正式完成學程。靈修導師的資格應由神學院確定,接受輔導的次數至少一年內六次,完成後須由靈修導師簽名。 | |
(三) | 鼓勵學程的學生重覆做神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