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旨 |
||||||||||||||||||
第一條: |
「輔仁聖博敏神學院大學部學生會」,以下簡稱「學生會」,其宗旨是: |
|||||||||||||||||
一、 |
促進本學院同學們的彼此交流,在神學教育、牧靈實習與神修生活上,彼此鼓勵互助、交換經驗。 |
|||||||||||||||||
二、 |
促進本學院學生與院方意見的交流,以期本學院的教育措施不斷進步。 |
|||||||||||||||||
第二章 會員 |
||||||||||||||||||
第二條: |
凡本學院註冊的大學部正式生為當然會員。 |
|||||||||||||||||
第三條: |
選修生或旁聽生可自由向執委會申請成為會員。 |
|||||||||||||||||
第四條: |
每一學期第三週本會應公布會員名單。 |
|||||||||||||||||
第三章 組織 |
||||||||||||||||||
第五條: |
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為全體大會,簡稱大會,其任務如下:
|
|||||||||||||||||
第六條: |
大會由會長召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
|||||||||||||||||
第七條: |
大會由半數會員出席即有法定效力。 |
|||||||||||||||||
第八條: |
臨時大會由會長召集或會員數的三分之一聯署,方能召開。 |
|||||||||||||||||
第九條: |
大會議決時,出席者中過半數同意,始有效;如經兩次投票後,得票數仍相同,則由主席裁決。 |
|||||||||||||||||
第十條: |
學生會幹部任期一年,其職務如下:
|
|||||||||||||||||
第十一條: |
上述幹部組成執委會,負責執行大會的決議並向大會報告,大會休會期間處理本會會務。除會長、副會長、班級學代外,其餘幹部由會長、副會長邀請會員擔任。唯三年級班級學代為當然顧問。 |
|||||||||||||||||
第十二條: |
會長、副會長因故職位出缺,由會長或代會長召集臨時大會進行補選。 |
|||||||||||||||||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
||||||||||||||||||
第十三條: |
會員的權利如下:
|
|||||||||||||||||
第十四條: |
會員的義務如下:
|
|||||||||||||||||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
||||||||||||||||||
第十五條: |
大會選舉新一屆會長、副會長,不得遲於第二學期結束前第六週。 |
|||||||||||||||||
第十六條: |
候選人當選須得大會出席人數過半數的支持,才有效。 經兩次投票仍無結果,可依下列辦法進行第三次投票:
|
|||||||||||||||||
第十七條: |
選舉會長:大會先從神學系、教義系二年級正式生中選出會長一名。 |
|||||||||||||||||
第十八條: |
選舉副會長:選出會長後,始選副會長。若會長為神學系學生,副會長則應為教義系學生;若會長為教義系學生,副會長則應為神學系學生,唯二年級學生可當選。 |
|||||||||||||||||
第十九條: |
選舉細則由大會另行規定。 |
|||||||||||||||||
第二十條: |
罷免:由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聯署召開臨時大會,大會出席者過半同意。 |
|||||||||||||||||
第六章 附則 |
||||||||||||||||||
第廿一條: |
章程條文通過後立即生效。 |
|||||||||||||||||
第廿二條: |
若對章程條文有疑惑,由大會決定正確解釋。 |
|||||||||||||||||
第廿三條: |
本章程的增修,須經大會出席者三分之二人數贊同始有效。 |
|||||||||||||||||
|
|
|||||||||||||||||
學生會大會選舉幹部細則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