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博士(S.T.D.)課程規則
1. |
必須修畢5學科,共10學分,一般為個人閱讀課程 (Reading Cour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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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科個人閱讀課程在指導教授的陪伴下,應於2年內修畢,每科成績須達70分以上,否則應予重考。閱讀課程的小論文,字數應介於15,000字至25,000字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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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博士學位必修22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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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論文寫作及提交進程,請參看「研究制度與論文程序」。 博士生應呈交研究所所長至少5份博士論文,由論文指導教授及研究所委員會所指派的另外2位評閱者進行評閱。 兩個月內,3位評閱人應給本院校長有關博士論文的評價。如果兩票是肯定的,博士論文即被接受最後辯護。如果評價是否定的,論文應依照3位評審人的指示予以修改。該生可自由做出實質的變更,或另寫論文。 論文批准兩個月後,有口試的公開辯護。博士生以半小時說明其主題,然後主考者詢問有關博士論文的內容,每位半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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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論文口試之後,在考慮過主考者所做的評論後,應全部,或至少就其最重要部分予以發表。 應給聖座文化與教育聖部寄些複本,也建議給研究同一學術的教會院校寄些複本──至少給在同一區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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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博士學位候選人在滿足章程及相關規定所描述的博士學位的所有條件後,或公開地接受博士學位,或經本院以書面文件予以頒發,此時候選人正式獲得神學博士學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