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研究所學生會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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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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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組織定名為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研究所學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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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設於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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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章程依據校方的有關規定及學生的需求而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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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於學生自治的原則,為推展有關學術及聯誼活動、增進會員情感、溝通校方與會員之間的意見與需求、以期達到會員身心靈平衡發展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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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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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凡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研究所註冊的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包括神學系、教義系碩士班與博士班所有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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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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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所有會員也只有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會長及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的權利。罷免會長須經院方同意並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方可有效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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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員皆有遵守學生會組織章程與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會議決議之事項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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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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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祕書各一人,由會員選舉之,任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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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長的責任是總理會務、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會、代表學生會全體參加院議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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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副會長的責任是輔佐會長、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亦代表會員參加院務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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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祕書的責任是負責記錄所有會議及活動內容,以備校方及下一屆學生會參考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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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會下設三個小組及各班班代,小組成員由各班代推薦,每小組自行選組長一名以推行小組活動,班代由各班自行選舉。小組長與班代應定期參加會員代表會議,商討學生會事務。三個小組成員與組長任期一年,班代任期由各班自行決定。各小組及班代的責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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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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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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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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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即開學後或學期結束前,會議日期商議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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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敦請院方輔導相關活動,以提供必要的諮詢及行政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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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章程修訂時需經會員三分之二投票通過,再由院方審批後,始得修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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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章程通知各位會員審閱後,報請校長審批,方公布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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