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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禮儀聖事部

《救贖聖事》訓令
Redemptionis Sacramentum

論舉行彌撒時應遵守的規則及應避免的事項

(香港教區禮儀委員會初譯稿,台灣主教團禮儀委員會趙一舟神父審閱中)


第六章

保存聖體及彌撒外的聖體敬禮

1. 保存至聖聖體 [129-133]

  1. 「彌撒聖祭中的感恩慶典,固然是彌撒外聖體敬禮的根源和終向。彌撒後保存聖體是為了讓信友──尤其是不能在場參與彌撒的病人和長者,能藉恭領聖體聖事,而與基督和他在彌撒內的祭獻、犧牲和奉獻聯合起來」。[219]此外,保存聖體也能讓信友朝拜這項偉大的聖事,向聖體呈上屬於天主的欽崇。為了這原故,必須推行一些經教會制定和批准的朝拜聖體敬禮方式,不但為私人,也為公共和團體而設。[220]

  2. 「應按每座聖堂的構造,和當地的合法習慣,把保存至聖聖體的聖體櫃供奉在聖堂內一處高貴、重要、明顯、裝飾雅緻的地方」,地點更要寧靜,聖體櫃前要有充足的空間,並設有椅子或跪凳,好能「適合祈禱」。[221]此外,務須留意一切禮書的指示和法律的規定,[222]尤其是為了避免褻瀆聖事的危險。[223]

  3. 除法典934條1項所規定外,禁止在教區主教權力不能確保或有被褻瀆危險的地點保存至聖聖體。遇有這種情況,教區主教應立即撤回先前授予保存聖體的特許。[224]

  4. 無人可違反法律的規定,把至聖聖體帶回家中或到其他地方去。此外,應謹記,拿走或保留聖體以作褻瀆,或棄掉聖體,都屬嚴重罪行,免除刑罰的權力是保留給信理部的。[225]

  5. 司鐸或執事,或當聖職人員不在場或受阻時,由非常務送聖體員,把至聖聖體帶去給病人施行共融聖事時,應由保存聖體的地方盡量直接取道至病人家中,避開其他事務,以免有褻瀆聖事的危險,並能對基督聖體保持最高敬意。應謹守《羅馬禮書》所定的為病人送聖體禮節。[226]

2. 某些彌撒外的聖體敬禮方式 [134-141]

  1. 「在彌撒以外的時間朝拜聖體,對教會生活有不可估量的價值。朝拜聖體與感恩祭的舉行有很緊密的關係」。[227]為此,亦要致力促進彌撒外對至聖聖體的公共和私人敬禮,好使信友能向真實臨在的基督致以欽崇的敬禮,[228]他是「未來鴻恩的大司祭」[229]和普世的救贖主。「神職牧者有責任鼓勵信友朝拜聖體,並要以身作則,特別是顯供聖體,並在臨在於餅酒形下的基督前祈禱」。[230]

  2. 「在一天之中,希望教友們不要忽略朝拜聖體的善功,此乃表示感激的標誌,表現愛情的行動,並對確在此聖事內的主基督,表示知恩感恩的心情」。[231]朝拜臨於聖體聖事內的耶穌,作為一種神領聖體,能使信友緊密地與基督結合,就如在許多聖人的例子中可見的。[232]「供奉聖體的聖堂,每天只少有數小時開放,讓信友能在聖體前祈禱,但有重大理由阻礙時,不在此限」。[233]

  3. 教會教長應極力推行信眾參與朝拜聖體,不論是短暫或稍長的或延續的。近年來,「在許多地方,朝拜聖體也是一個重要的每日敬禮,而且成為成聖的無盡泉源」,可惜的是,「也有些地方幾乎完全廢除了朝拜聖體的敬禮」。[234]

  4. 顯供聖體應常遵照禮書的規定進行。[235]不應排除在聖體櫃前或在顯供聖體時誦念玫瑰經──這個祈禱的美妙「在於其簡樸和深度」。[236]但尤其在顯供聖體時,特別採用來自聖經的選讀,更能顯出這祈禱的特性,即瞻仰救主基督生活的奧蹟,以及全能天父的救恩計劃。[237]

  5. 然而,顯供至聖聖體不能沒有守候的信眾,即使是一段極短的時間。為此,應安排時間,使常有一些信友在場,至少輪班守候。

  6. 教區主教若有聖職人員或其他人員可奉行此職,信友有權利多次朝拜聖體,以及至少每年幾次參與顯供聖體的敬禮。

  7. 極力鼓勵教區主教在城市或至少在較大的社區內,指定一所聖堂舉行恆久朝拜聖體,但這聖堂內應常常甚或每日舉行彌撒,但在禮儀進行時嚴格暫停顯供聖體。[238]朝拜聖體時所顯供的聖體,最好是剛在朝拜敬禮前的彌撒中所祝聖者,並在領聖體後顯供於放置在祭台上的聖體光座裡。[239]

  8. 教區主教應盡量批准並鼓勵信友利用他們的權利成立朝拜聖體的善會,甚至是為恆久朝拜敬禮者。這些善會若屬國際性者,應由禮儀聖事部來成立或批准其章則。[240]

3. 聖體巡行及聖體大會 [142-145]

  1. 「教區主教有權釐訂(聖體)巡行時的規則,即關於參與巡行的方式和莊嚴等的安排」,[241]並推動信友朝拜聖體。

  2. 「如果教區主教認為可行,為對聖體的敬禮作公開的見證,得經過大街舉行聖體巡行,尤其在基督聖體聖血節日最為適宜」。[242]「信友在基督聖體聖血節時虔誠地參與聖體巡行,是天主所賜的恩寵,每年都能給參加的人帶來喜樂」。[243]

  3. 雖然聖體巡行在有些地方不能舉行,畢竟舉行聖體巡行的傳統不應廢棄。應設法在實際的環境下以新的方式來舉行,例如在朝聖地、在教會物業範圍內、或在獲政府批准下在公園內舉行。

  4. 應非常珍惜聖體大會的牧靈效益,使之「成為信德和愛德的真標記」。[244]應悉心準備並按規則舉行,[245]讓信友因虔誠地欽崇天主子體血的神聖奧蹟,好能時時體驗救恩的實效。[246]


注釋

[219] 聖禮部,「聖體聖事」法令(Eucharistiae sacramentum, 1973.6.21: AAS 65 (1973) 610)。

[220] 見「聖體聖事」。

[221] 見「聖體奧蹟」,54;「有關正確實踐禮儀憲章」,95;《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14。

[222] 見「主的筵席」3;「聖體奧蹟」,53;《天主教法典》,938條2項;《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De sacra Communione et de cultu Mysterii eucharistici extra Missam, 1973):總論,9;《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14-317。

[223] 見《天主教法典》,938條3-5項。
[224] 聖事部,「保存聖體」訓令(Nullo unquam, 1938.5.26),10d。

[225] 見若望保祿二世,「維護聖事神聖」自動手諭(Sacramentorum sanctitatis tutela, 2001.4.30: AAS 93 (2001) pp. 737-739);信理部,「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Ep. ad totius Catholicae Ecclesiae Episcopos aliosque Ordinarios et Hierarchas quorum interest: de delictis gravioribus eidem Congregationi pro Doctrina Fidei reservatis: AAS 93 (2001) p. 786)。

[226] 見「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26-78。
[227]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5。

[228] 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十三會期,「感恩聖祭」法令,第5章(DS 1643);「天主中保」(AAS 39 (1947) p. 569);「信德的奧蹟」(AAS 57 (1965) pp. 769-770);「聖體奧蹟」,3f;「莫大恩賜」,20;「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5。

[229] 見希9:11;「活於感恩祭的教會」,3。
[230]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5。
[231] 「信德的奧蹟」(AAS 57 (1965) p. 771)。
[232]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5。
[233] 《天主教法典》,937條。
[234]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235] 見《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82-100;《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17;《天主教法典》,941條2項。

[236] 「童貞瑪利亞的玫瑰經」,2。
[237] 見禮儀聖事部書函(Lettera della Congregazione, 1997.1.15: Notitiae 34 (1998) pp. 506-510);宗座聖赦院,「致某司鐸書函」(Lett. a qualche sacerdote, 1996.3.8: Notitiae 34 (1998) 511)。

[238] 見「聖體奧蹟」,61;《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83;《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17;《天主教法典》,941條2項。

[239] 見《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94。
[240] 見「善牧」,65節。

[241] 《天主教法典》944條2項;見《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總論」,102;《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17。

[242] 《天主教法典》,944條1項;見《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總論」,101-102;《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17。

[243]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244] 見《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總論」,109。

[245] 見《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總論」,109-112。

[246] 見《羅馬彌撒經書》,「耶穌聖體聖血節」,集禱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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