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Home
禮儀專題 實用篇 交流坊 禮儀電子報 關於我們

 

 

禮儀文獻
禮儀書籍
教會文獻

 

 


羅馬禮儀聖事部

《救贖聖事》訓令
Redemptionis Sacramentum

論舉行彌撒時應遵守的規則及應避免的事項

(香港教區禮儀委員會初譯稿,台灣主教團禮儀委員會趙一舟神父審閱中)


第一章

神聖禮儀的規則 [14-18]

  1. 「管理聖教禮儀,只屬於教會權力之下:就是屬於宗座,及依法律規定,屬於主教權下」。[34]

  2. 羅馬教宗身為「基督的代表、普世教會在現世的牧人,由於此職務,他在普世教會內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職權,且得經常自由行使之」,[35]並且與眾牧者和信友息息相通。

  3. 「聖座的權力是,編排普世教會的神聖禮儀,出版禮書,審查原著譯本,並督促禮儀規則在各地忠實遵守」,[36]尤其是那些規範舉行彌撒聖祭的規則。

  4. 禮儀聖事部「專責一切聖座權力內有關神聖禮儀、尤其聖事的規監管和促進事宜,惟須尊重涉及信理部的範圍。禮儀聖事部促進及確保聖事的規律,尤其在有關它們的有效和合法舉行」。最後,這聖部也「進行細心的監督,務使各人確切遵守禮儀規定,一旦發現流弊便立即予以遏止」。[37]在這事情上,遵循整個教會的傳統,尤應關注彌撒聖祭的舉行,以及在彌撒外對至聖聖體的敬禮。

  5. 信友有權利要求教會當局全面和有效律地規管神聖禮儀,絕不讓它淪為「任何人的私有財產,既不是主祭者的,也不是參禮會眾的」。[38]

1. 教區主教是教民的大司祭 [19-25]

  1. 教區主教身為天主奧蹟的主要分施者,在委託給他的地方教會中,是其禮儀生活的管理人、推行人和保管人。[39]「主教因享有聖秩聖事的圓滿,是『最高司祭職的聖寵經理人』,[40]在主教自己或令他人所奉獻的感恩祭中,尤為如此:[41]教會藉此聖祭繼續生存增長」。[42]

  2. 實在,每次當教會舉行彌撒聖祭時,尤其在主教座堂裡,當「天主的全體子民,完整地,主動地(…)參與同一感恩禮、同一祈禱」,由司鐸團、執事和輔祭一起,「圍繞著主教所主持的同一祭台」,教會就顯得彰明較著。[43]此外,「每次合法舉行的感恩祭都由主教所監督,是他負責向尊威的天主奉獻基督宗教的敬禮,並按照主的規誡及教會的法律,以及他自己為本教區所定的規矩下,管理這些敬禮的實行」。[44]

  3. 「教區主教在所轄教會內,並在其權限內,有權發佈禮儀法規,明令遵行」。[45]但主教該留意,切勿削弱禮書內的法規所准予的自由,讓人可因應舉行禮儀的神聖場所、信友組別或牧民情況,作出明智的調適,令整個聖禮能實在符合人們的感受。[46]

  4. 主教管治託付給他的地方教會,[47]有責規管、監督、激勵,有時甚至要譴責,[48]履行他藉主教祝聖禮而來的神聖職務,[49]以建樹教民於真理及聖德內。[50]他應向人闡釋禮節和禮儀經文的真義,促進司鐸、執事和信友的禮儀精神,[51]好能主動和有效地參與感恩聖祭,[52]同時亦要確保教會全體,不論在教區、國家或全球的層面上,都能一心一德,在愛德上精誠團結。[53]

  5. 「信友們要隨從主教,就像教會隨從耶穌基督、耶穌基督隨從天父一樣,好使一切趨向合一,而增加天主的光榮」。[54]所有人士──包括獻身生活會、使徒生活團、各種善會或教會運動的成員等──在有關禮儀事上,除合法已取得的權利外,都應隸屬教區主教權下。[55]為此,教區主教有權利和責任在有關禮儀事上,督促和關注其轄區內的聖堂和小堂,連信友常到而由上述會士所開辦或管理的在內。[56]

  6. 至於信友方面,他們有權利要求教區主教提防勿使流弊潛入教會的紀律內,尤其在有關聖道職務、舉行聖事及聖儀、欽崇天主和聖人敬禮等方面。[57]

  7. 主教為「推動其 教區內的禮儀、聖樂和聖藝」所成立的委員會或議會,應按照主教的意願和指令行事,並要獲得他的授權和認可,好能合宜地履行己職,[58]以確保主教對其教區的有效管治。
    主教一直以來都有迫切的需要,去不斷查驗這一切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任何與禮儀相關的活動,看看它們的運作是否仍行之有效,[59]又要細心考慮它們在組織和運作上,有什麼應該更正或改善之處,[60]好使它們得到新的活力。必須謹記,這方面的專家要選自那些公教信仰穩固,並對神學和文化素有研究的人。

2. 主教團 [26-28]

  1. 至於由主教團按梵二意願而成立的同類委員會也是一樣,[61]但它們的成員必須是主教,其身份要與跟他們合作的專家有所分別。若主教團成員的人數不足,難以從成員當中成立一個禮儀委員會時,可任命一個專家小組來完成這項任務,惟其主席常應是一位主教,但要避免使用「禮儀委員會」的名稱。

  2. 宗座於1970年早已宣佈停止一切與舉行彌撒聖祭有關的試驗,[62]並於1988年再次重申這項指令。[63]因此,個別主教或主教團均無權准許有關彌撒經文或其他非列明於禮書上的試驗。日後為進行此類試驗,必須先取得禮儀聖事部的准許,並須由主教團以書面提出要求。但是,如果沒有重大理由,此等要求一概不會獲得批准。至於禮儀本位化的工作,則應嚴格及完全遵守特定的規則。[64]

  3. 一切由主教團為本區依法訂立的禮儀規定,均須獲得禮儀聖事部的認可,否則便無任何約束力。[65]

3. 司鐸 [29-33]

  1. 司鐸身為主教賢能、明智和必要的助手,[66]蒙召為天主子民服務,雖然受命不同的職務,卻和自己的主教組成一個司祭團。[67]「在每一個地方的教友集會中,司鐸可以說是主教的代表,他們和主教以信任大度的精神相團結,按個人的身份承當主教的一部份任務與煩勞,並日夜操心執行(…)因為在鐸職及使命上有如此共同分擔的關係,司鐸們要以主教為慈父,敬愛並服從他」。[68]此外,「司鐸要時常注意著天主兒女的利益,盡力協助全教區,甚至全教會的善牧工作」。[69]

  2. 「在舉行感恩祭時司鐸的責任特別重大。他們有責任以基督的身分(in persona Christi)主持感恩祭,並為共融作證,也為共融效力,這不但是為了直接參與感恩祭的團體,也是為普世教會,因為普世教會是每一感恩祭中的一部分。但令人惋惜的是,尤其自梵二大公會議後的禮儀改革以來,由於對創新及適應的意義的誤解,以致產生不少弊病,使許多人感到痛苦」。[70]

  3. 貫徹他們在晉鐸禮中所許下,並在每年的祝聖聖油彌撒中所重宣的承諾,司鐸們「應虔誠而忠信地舉行基督的奧蹟,以光榮天主,並按教會的傳統聖化基督的信眾,尤其藉著感恩祭獻和修好聖事」。[71]他們不應任意更改或增刪來破壞禮儀慶典,因而貶低自身職務的重大意義。[72]誠如聖安博所說的:「教會本身並未受損害,(…)受害的是我們自身。為此我們必須小心,勿讓我們的錯誤造成教會的創傷」。[73]所以我們要小心,勿讓天主的教會因那些隆重地獻身聖職的司鐸而蒙受傷害。但願他們服屬於主教的權下,忠信地提防他人作出類似的貶抑行為。

  4. 「堂區主任應設法使至聖聖體成為堂區信徒團體的中心;應努力使信徒藉虔誠的舉行聖事而獲得滋養,尤其應使之時常去領至聖聖體與懺悔聖事;應盡力引導信徒也在家庭裡祈禱,並在神聖禮儀中有意識、積極的參與;堂區主任應在教區主教的權下,在自己的堂區內安排禮儀,並應督導,勿使產生偏差」。[74]雖然為了有效準備禮儀慶典,尤其是彌撒聖祭,堂區主任宜接受信友的輔助,但他?不可讓信友取代他專有的職務。

  5. 最後,所有「司鐸們應設法培養禮儀知識和技能,好能藉著禮儀工作,使託付給自己的信友團體,日漸完善地讚頌天主父及子及聖神」。[75]司鐸們尤應充滿舉行感恩祭的逾越奧蹟時,在信友心中所產生的驚異和讚歎。[76]

4. 執事 [34-35]

  1. 執事們「領受了覆手禮不是為作司鐸,而是為服務」[77],他們應有良好的聲譽,[78]在天主的助佑下行動作事,要能讓人認出是基督的真門徒:[79]基督「不是來受服事,而是服事人」,[80]並在自己門徒當中「像是服事人的」。[81]執事藉覆手禮獲得聖神之恩的鞏固,應在主教及其司鐸團的共融下,為天主的子民服務。[82]他們應視主教如慈父,協助他及其司鐸團,從事「聖道、祭台和愛德的服務」。[83]

  2. 執事們不應怠於「以純潔的良心,保持信德的奧蹟,[84]如同保祿宗徒所說的一樣,好能按照福音及教會的傳統,以言以行宣講這個信仰」。[85]他們應以忠信及謙虛的態度,全心為這個作為教會生活的泉源和頂峰的神聖禮儀服務,「使所有的人藉信德及洗禮,成為天主的兒女,集合起來,在教會中讚美天主,參與祭獻,共饗主的晚餐」。[86]為此,執事們要善盡己職,務使神聖禮儀全照正式批准的禮書內的規定舉行。



    注釋

[34] 梵二「禮儀」,22一;見《天主教法典》,838條1項。
[35] 《天主教法典》,331條;見梵二「教會」,22。
[36] 《天主教法典》,838條2項。
[37] 若望保祿二世,「善牧」宗座憲令(Pastor bonus, 1988.6.28),62,63, 66節。

[38]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39] 見梵二「主教」,15;亦見梵二「禮儀」,41;《天主教法典》,387條。
[40] 「拜占廷禮祝聖主教經文」(Euchologion to mega, 1873),139頁。
[41] 見安提約基雅聖依納爵,《致斯米納人書》(Ad Smyrnaeos),8:1。

[42] 梵二「教會」,26;見「聖體奧蹟」,7;亦見若望保祿二世,「羊群的牧者」宗座勸諭(Pastores gregis, 2003.10.16),32-41。

[43] 見梵二「禮儀」,41;見安提約基雅聖依納爵,《致馬西尼人書》(Ad Magnesios),7;《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2;亦見《天主教法典》,389條。

[44] 梵二「教會」,26。
[45] 《天主教法典》,838條4項。
[46] 見實踐禮儀憲章委員會,「釋疑覆文」(Dubium, 1965: Notitiae 1 (1965) p. 254)。

[47] 見宗20:28;梵二「教會」,21, 27;梵二「主教」,3。

[48] 見聖禮部,「禮儀改革」訓令(Liturgicae instaurationes, 1970.9.5: AAS 62 (1970) p. 694)。

[49] 見梵二「教會」,21;梵二「主教」,3。
[50] 見《主教禮節書》(Caeremoniale Episcoporum, 1985),10。
[51]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87。
[52]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 22。
[53] 見「禮儀改革」(AAS 62 (1970) p. 694)。
[54] 梵二「教會」,27;見格後4:15。
[55] 見《天主教法典》,397條1項;678條1項。
[56] 見《天主教法典》,683條1項。
[57] 見《天主教法典》,392條。

[58] 見「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21;梵二「禮儀」,45-46;「天主中保」(AAS 39 (1947) p. 562)。

[59] 見「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20。
[60] 見「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20。

[61] 見梵二「禮儀」,44;主教部,「致全球各主教團主席函(兼以萬民福音部名義)」(Lett. ai Presidenti delle Conferenze dei Vescovi inviata anche a nome della Congr. per l’Evangelizzazione dei Popoli, 1999.6.21),9。

[62] 見「禮儀改革」,12。

[63] 見聖禮部,「有關撒感恩經及禮儀實驗聲明」(Dichiarazione circa le Preghiere eucaristiche e gli esperimenti liturgici, 1988.3.21: Notitiae 24 (1988) pp. 234-236)。

[64] 見「合法的變更」(AAS 87 (1995) pp. 288-314)。

[65] 見《天主教法典》,838條3項;聖禮部,「有關正確實踐禮儀憲章」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31;「真正的禮儀」,79-80。

[66] 見梵二「司鐸」,7;《羅馬主教禮書》(Pontificale Romanum),「司鐸祝聖禮」(Ordo consecrationis sacerdotalis, 1962),前言;《羅馬主教禮書》(Pontificale Romanum),「授予主教、司鐸、執事聖秩禮儀」(De Ordinatione Episcopi, presbyterorum et diaconorum, 1989),第2章:授予司鐸聖秩禮儀(De Ordinatione presbyterorum):總論,101。

[67] 見安提約基雅聖依納爵,《致非拉德非雅人書》(Ad Philadelphenses),4;聖西彼廉,《書函48》,2引述的聖高爾乃略一世的話。

[68] 梵二「教會」,28。
[69] 見梵二「教會」,28。
[70]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見29。

[71] 《羅馬主教禮書》,「授予主教、司鐸、執事聖秩禮儀」(1989),第2章:授予司鐸聖秩禮儀:總論,124;見《羅馬彌撒經書》「聖週四聖油彌撒」,重宣司鐸誓詞。

[72] 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七會期,「聖事法令」(1547.3.3),法規13條(=DS 1613);梵二「禮儀」,22;「天主中保」通諭(AAS 39 (1947) pp. 544, 546-547, 562);《天主教法典》,846條1項;《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4。

[73] 聖安博,《論守貞》,48。
[74] 《天主教法典》,528條2項。
[75] 梵二「司鐸」,5。
[76]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

[77] 梵二「教會」,29;見《埃及教會憲章》(Constitutiones Ecclesiae Aegypticae),III, 2;《教會的古老規條》(Statuta Ecclesiae Antiqua),37-41。

[78] 見宗6:3。
[79] 見若13:35。
[80] 瑪20:28。
[81] 見路22:27。
[82] 見《主教禮節書》,9, 23;梵二「教會」,29。

[83] 見《羅馬主教禮書》,「授予主教、司鐸、執事聖秩禮儀」(1989),第3章:授予執事聖秩禮儀(De Ordinatione diaconorum),199。

[84] 見弟前3:9。

[85] 見《羅馬主教禮書》,「授予主教、司鐸、執事聖秩禮儀」(1989),第3章:授予執事聖秩禮儀,200。

[86] 梵二「禮儀」,10。



您若要定期免費收到本網站最新資料,請點選....
我要訂閱免費新資料!


首頁典章與書籍禮儀專題實用篇交流坊典藏目錄關於我們首頁

尊重智慧財產權,請勿任意轉載。
有任何需要與意見,歡迎直接與我們連絡:

天主教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禮儀研究中心

羅馬禮儀聖事部
救贖聖事訓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