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禮儀聖事部
《救贖聖事》訓令
Redemptionis Sacramentum
論舉行彌撒時應遵守的規則及應避免的事項
(香港教區禮儀委員會初譯稿,台灣主教團禮儀委員會趙一舟神父審閱中)
第三章
正確舉行彌撒
1. 感恩聖祭的物質標記 [48-50]
- 為舉行感恩聖祭所用的餅應為無酵餅,由純粹的小麥新近製成且沒有腐壞的危險。[123]為此,這餅若以其他材料製成,即使用的是榖物,或混以非小麥的材料,便不能作為舉行祭獻和為聖體聖事用的有效物質。[124]以其他材料來烘製聖祭用的餅,例如水果、糖或蜂蜜等,都是嚴重的違規行為。不用說,聖祭用餅不但應由有信譽的人來製備,他們更該是熟練且器材俱備的。[125]
- 為了標記所表示的意義,宜把擘感恩祭餅時所分成的小塊,在共融禮中分送給一些信友。「若領受共融的聖事的人太多,或為了其他牧靈的需要,仍可採用小型的麵餅」。[126]在一般情況下,應盡量採用毋須再行擘分的小型麵餅。
- 為舉行感恩聖祭用的酒,該由葡萄釀成,並應是天然的、純正的、未腐壞的、不攙雜其他成分。[127]在舉行彌撒時,應把少許水加入酒內。對舉行感恩祭用的酒,應謹慎留意,保持良好的品質:要小心勿讓酒質變酸。[128]?對禁止使用可靠性和來源不詳的酒:因為對聖事有效性的必需條件方面,教會要求我們做到確實無疑。不可因任何藉口而採用其他性質而非有效材料的飲品。
2. 感恩經 [51-56]
- 只應採用《羅馬彌撒經書》上的感恩經,或經宗座依法批准使用者,且要遵照宗座所定的方式和限制。「不可容許任何司鐸僭稱有權撰寫感恩經」,[129]或修改教會所批准的感恩經,亦不得採用其他私人杜撰的。[130]
- 感恩經按其性質是整個禮儀慶典的巔峰,誦念感恩經是司祭因聖秩而來的固有權力。因此把感恩經某部分交由執事、基督平信徒輔禮員、一位或全體信友等一起誦念,都是違規的。所以,全部感恩經必須由司祭獨自誦念。[131]
- 當主祭誦念感恩經時,除了本文稍後所論的正式批准的信友歡呼詞外,「別人不可念其他禱詞或唱歌,也不許彈奏風琴或其他樂器」。[132]
- 會眾常以積極的方式參禮,而非僅是被動的,「他們懷著信德,靜默地與主祭聯合一起,並以感恩經內所規定的應答來參與,即頌謝詞的對答句和『聖、聖、聖』、祝聖聖體聖血後的歡呼詞、總結感恩經的聖三頌後的『阿們』,以及經主教團批准及宗座認可的其他歡呼詞」。[133]
- 有些地方出現流弊,司祭在彌撒聖祭祝聖聖體的一刻把祭餅擘開。這流弊與教會傳統相違,應備受譴責,並急需改除。
- 為了保存一個極古老的傳統,並為了顯示教會的共融,不應省去在感恩經中提及教宗和教區主教的名字。實在,「感恩禮團體的共聚一堂,亦是與自己的主教及與羅馬教宗共融」。[134]
3. 彌撒的其他部分 [57-74]
- 信友團體有權利要求,尤其在主日感恩祭中,固定有相稱和合宜的聖樂,常備有祭台、祭服和台布,全照規定的得體、妥當和光潔。
- 同樣,所有信友都該享有各方面準備妥善的感恩慶典,為能莊重而有效地宣讀和講解天主的聖言,又能遵照規定善用選擇禮儀經文和禮節的權利,並使禮儀歌詠的內容能合宜地維護和培育信友的信德。
- 司鐸、執事、甚至信友,間或擅自改動或變更他們在神聖禮儀中誦念的經文,此等應受譴責的做法應予以制止。這情況若繼續下去,只會令神聖禮儀慶典變幻無常,有時甚至會扭曲它的原來意義。
- 聖道禮儀(liturgia
verbi)和感恩禮儀(liturgia eucharistica)在彌撒祭典中緊密連繫著,組成同一個崇拜行為。為此,不得把二者分離,在不同時地分別來舉行。[135]此外,亦不得在同一天不同的時間內,舉行彌撒聖祭的不同部分。
- 在選定彌撒慶典中宣讀的聖經時,應遵照禮書中的規定,[136]好能真正「給信友們準備更豐盛的天主言語的餐桌,而敞開聖經的寶庫」。[137]
- 不可擅自省掉指定的聖經選讀,尤其不得「以非聖經作品來取代載有天主之聖言的聖經選讀和答唱詠」。[138]
- 「恭讀福音是聖道禮儀的高峰」,[139]根據教會的傳統,這職務在聖道禮儀中是保留給領了聖秩聖事的人員。[140]為此,基督平信徒是不許在彌撒慶典中宣讀福音的,即使是修會會士亦然,在有明文禁止的其他情況下也是一樣。[141]
- 在彌撒聖祭慶典當中所作的講道,是聖道禮儀的一部分,[142]「通常是主祭的職務;他也可委託一位共祭司鐸講道,或斟酌情況,也可委託一位執事講道,但決不可由一位平信徒講道。[143]在特殊情況下,因合理原因,也可由在場但未能參與共祭的主教或司鐸講道」。[144]
- 必須謹記:一切先前讓非聖秩信友在感恩禮儀中講道的規則,在法典767條1項下應視為被廢除。[145]事實上,此種做法已遭廢止,不可因習已為常而准許下去。
- 不許基督平信徒在彌撒慶典中講道的禁令,對修生、神學生、牧民助理和任何基督平信徒組別、團體或組織,也一樣有效。[146]
- 尤其應全力注意,務使講道嚴格根據所慶祝的奧蹟,按禮儀年所讀的聖經和禮儀經文,闡釋我們信仰中的奧蹟和信友生活的規範,並講解彌撒常用經文或專用經文,以及某些教會禮節。[147]不消說,一切聖經的闡釋都應以基督──救恩計劃的最重要關鍵──為依歸,但也應顧及該禮儀慶典的特殊意義。講道時應設法讓基督的光啟迪生活的事情。但這樣做時不應扭曲天主聖言的真正意義,舉例說,不應只談政治或世俗的話題,也不應套用一些今日盛行的偽宗教運動的思想。[148]
- 教區主教應小心督促講道的情況,[149]又應向聖職人員發出講道規則、指引和輔助,推動為這目的而設的聚會和其他活動,讓他們有機會更確切地反省到講道的本質,並找到準備講道的輔助。
- 在彌撒聖祭及其他禮儀慶典中,不准採用非載於正式批准的禮書內的信經。
- 信友慣常在彌撒中為感恩禮儀所奉獻的禮品,不必只限於為舉行感恩祭用的餅酒,也可包括信友以獻儀方式或為濟貧而送來的禮品。這些外在的禮品常應代表主願意我們作的真正獻禮,即一顆懺悔及愛主愛人的心,藉此獻禮我們才能肖似基督為我們自作犧牲的奉獻。實在,耶穌基督在最後晚餐給門徒洗腳這行動所表現的愛德的奧蹟,在感恩聖祭中以最崇高的方式表露無遺。然而為了神聖禮儀的莊重起見,外表的禮品應以合宜的方式來呈奉。為濟貧而收集的獻儀和其他禮品,應置於適宜的地方,但不可將它們放在舉行感恩祭的祭台上。[150]除獻儀和間中獻上具有象徵意義的其他少量禮品外,此等禮品宜在彌撒慶典外呈獻。
- 應保持羅馬禮儀的做法,在領受共融聖事前行平安禮,一如彌撒規程所定的。事實上,按照羅馬禮儀的傳統,這做法並沒有修好或赦罪的含義,卻在領受至聖聖體前有表示平安、共融和愛德的作用。[151]至於彌撒開始時所行的懺悔禮,尤其是懺悔禮第一式,卻有信友彼此修好的意義。
- 「各人宜只向自己身旁的人,恭謹地行平安禮」。「主祭可與輔禮人員行平安禮,但常要留在聖所內,以免影響聖祭進行。在合理的情況下,主祭若要和數位信友行平安禮,亦該如此」。「有關平安禮的舉行方式,應由主教團依照當地傳統習慣而制定」,並得到宗座的確認。[152]
- 彌撒聖祭中的擘餅禮,在平安禮結束後誦念「羔羊頌」時開始,且只應由主祭進行,若需要時可由執事或共祭司鐸而非由基督平信徒來協助。「基督在最後晚餐中擘餅的行動,成為宗徒時代整個感恩祭的名稱。這儀式顯示,信友雖多,卻因領受同一個生命之糧,即為拯救世人死而復活的基督,而成為一體(格前10:17)」。[153]為此,這禮節應莊重而為之,[154]但要簡快完成。要迫切改除盛行於某些地方的流弊,例如作不必要的延長,或違反規定以基督平信徒來協助,或過分著重這禮節。[155]
- 若需要由平信徒給予聚集在聖堂內的信友教理教導,或作信友生活見證,在一般情況下宜在彌撒以外進行。但為了嚴重的理由,可在主祭念畢領聖體後經時,作教理教導或生活見證。但這做法不應成為慣例。此外,此等教理教導和見證不應與講道混為一談,[156]更不應為了它們而取消講道。
4. 與彌撒慶典連結一起的各種禮節 [75-79]
- 為了感恩慶典和某特別禮節的固有神學意義,有時禮書會規定或准許彌撒聖祭連結另一禮節同時舉行,尤其是與聖事一起。[157]但在其他情況下,教會不准許這種連結,尤其是涉及無關重要的情況。
- 此外,根據羅馬教會極古老的傳統,不得把懺悔聖事結合於彌撒聖祭一起當作同一禮儀行動來舉行。但這並不禁止為了信徒的需要,即使在彌撒進行中的同一地點,由非主祭或非共祭的司鐸聆聽願意悔罪的信友之告解。[158]但這必須以適宜的方式來進行。
- 無論如何,絕不可在聚餐中舉行彌撒聖祭,也不可把彌撒聖祭與聚餐聯合舉行。除非因為嚴重需要,彌撒聖祭不可在餐桌上舉行,[159]也不可在飯廳或宴會場所,更不得在放有食物的大堂內舉行,也不可在參與者在彌撒進行時,已坐在宴會桌的地方,舉行彌撒。若為了極嚴重的理由要在彌撒後進餐的地方,舉行彌撒聖祭,則須在彌撒結束與開始聚餐前留有明確的時間,並且不許在彌撒進行期間把正常食物端在信友面前。
- 不得把彌撒慶典與政治事件或俗世事務連在一起,或連合於不完全符合天主教會訓導的情況。此外,應對避免純粹為了炫耀而舉行彌撒,也不應以其他典禮形式來舉行,包括俗世的儀式,以免扭曲感恩祭的真義。
- 最後,在舉行彌撒聖祭時,從其他宗教的禮節引入相反禮書規定的成分,此舉應被視為極嚴重的違規。
注釋 [123] 見《天主教法典》,924條2項;《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20。
[124] 見聖事部,「我們的救主」訓令(Dominus Salvator noster, 26 marzo 1929.3.26),1。
[125] 見「我們的救主」,II。
[126]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21。
[127] 見路22:18;《天主教法典》,924條1, 3項;《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22。
[128]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23。
[129] 「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13。
[130] 「莫大恩賜」,5。
[131]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8;《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47;「禮儀改革」, 4;「莫大恩賜」,4。
[132]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2。
[133]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47;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8;亦見「莫大恩賜」,4。
[134]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39。
[135] 見「禮儀改革」,2b。
[136]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56-362。
[137] 見梵二「禮儀」,51。
[138]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57見「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13;信理部,「主耶穌」宣言(Dominus Iesus, 2000.8.6:
AAS 92 (2000) pp. 742-765)。
[139]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60。
[140]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59-60。
[141] 見《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婚配禮典」(Ordo celebrandi Matrimonium, 1990),125;《羅馬禮書》,「病人傅油禮及牧靈工作」(Ordo
Unctionis infirmorum eorumque pastoralis curae, 1972),72。
[142] 見《天主教法典》,767條1項。
[143]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66;亦見《天主教法典》,6條1, 2項;767條1項;並與此有關的「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3節1項。
[144]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66;亦見《天主教法典》,767條1項。
[145] 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3節1項;亦見《天主教法典》,6條1, 2項;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87.6.20:
AAS 79 (1987) p. 1249)。
[146] 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3節1項。
[147] 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二會期(1562.9.17),「彌撒聖祭」,第8章(DS 1749);《羅馬彌撒經書》,「總論」,65。
[148] 見若望保祿二世,「向一些到羅馬述職的美國主教訓話」,2(1993.5.28: AAS 86 (1994) p. 330)。
[149] 見《天主教法典》,386條1項。
[150]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73。
[151]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54。
[152]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82, 154。
[153]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83。
[154] 見「禮儀改革」,5。
[155]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83, 240, 321。
[156] 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3節2項。
[157] 尤見《時辰頌禱禮》(Liturgia Horarum, 1971)「總論」,93-98;《羅馬禮書》,「祝福禮典」(De Benedictionibus,
1984.5.31),「總論」,28;「聖母像加冕禮」(Ordo coronandi imaginem beatae Mariae Virginis,
1981.3.25),10, 14;聖禮部,「特殊團體彌撒」訓令(Actio pastoralis, 19695.5.15: AAS 61
(1969) pp. 806-811);「兒童彌撒指南」(Pueros baptizatos, 1973.11.1: AAS 66 (1974)
pp. 30-46);《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1。
[158] 見若望保祿二世,「天主仁慈」自動手諭(Misericordia Dei, 2002.4.7),2;見禮儀聖事部及聖職部,「釋疑覆文」(Responsum
ad propositum dubium: Notitiae 37 (2001) pp. 259-260)。
[159] 見「禮儀改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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