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禮儀聖事部
《救贖聖事》訓令
Redemptionis Sacramentum
論舉行彌撒時應遵守的規則及應避免的事項
(香港教區禮儀委員會初譯稿,台灣主教團禮儀委員會趙一舟神父審閱中)
第五章
其他與感恩祭有關的事物
1. 舉行彌撒聖祭的場所 [108-109]
- 「應在神聖的地點舉行感恩祭,但在特殊的情形下,有特殊的需要時,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中,仍應在端莊的地點舉行」。[197]按規定,教區主教應根據每個實況判斷本教區有否這樣的需要。
- 絕對不許司鐸在非基督宗教的殿宇或神聖場所舉行聖祭。
2. 與彌撒有關的幾個情況 [110-116]
- 「司鐸應常牢記,救贖事業繼續不斷地在感恩祭的奧秘中實現著,因此應時常舉行聖祭,且誠懇奉勸每日舉祭,即使沒有信徒們在場亦然,因為這是基督和教會的行動,司鐸在這行動中執行其最主要的職務」。[198]
- 「教堂的住持司鐸,有權准許陌生的司鐸舉行感恩祭」或共祭,「只要他能出示」由宗座或「由他本人的教區教長或修會上司,於一年內所發給的推薦信,或能明智設想他並無舉祭的阻礙,亦可准許」。[199]主教應採取措施,遏止任何與此相違的做法。
- 得使用拉丁文或其他語文舉行彌撒,惟禮書應為已依法批准者。除了按教會當局所定時間,應以信友本地語舉行的彌撒外,司鐸在任何地方常可以拉丁文舉祭。[200]
- 多位司鐸一起舉行共祭彌撒,在誦念感恩經時,應採用共祭司鐸與參禮信友共同明白的語文。假若司鐸中有人不明白舉行聖祭所用的語文,以致無法正確地念出屬他們部分的感恩經時,他們便不應共祭,而要按規定穿上聖職服飾參禮。[201]
- 「在堂區的主日彌撒中,由於堂區是『感恩禮的團體』,當中自然有各種不同的小團體、運動、善會和修會小團體參禮」。[202]雖然依法律規定可以為個別小團體舉行彌撒,然而這些小團體並非被免除嚴守禮規。[203]
- 以推行「毋濫領聖體」(ieiunii ab Eucharistia)為藉口,因而任意暫停為信友舉行彌撒,是有違《羅馬彌撒經書》的規定和羅馬禮儀的優良傳統,這流弊應予以廢止。
- 不應相反教律的規定加增彌撒台數,至於為彌撒意向而奉獻的獻儀方面,應遵守一切依法現行的規定。[204]
3. 祭器 [117-120]
- 用以盛放主體血的祭器,應嚴格按照傳統和禮書的規定製成。[205]依循主教團的決定,並獲宗座的認可,祭器也可用其他堅固的質料製成。但這些質料絕對必須依照各地區標準認為是尊貴的,[206]好使採用這些質料時既能對主表示尊敬,又能完全避免在信友眼中扭曲基督真實臨在於祝聖了的麵酒形內的教義。然而在彌撒慶典中採用平凡、甚或質劣的器皿,或全無藝術價值,就如一些簡陋的容器,或其他以玻璃、陶土、黏土和其他易碎的質料造成的器皿,此等做法須予以廢止。以上規定也包括其他易朽壞的金屬和質料。[207]
- 祭器在使用前,應遵照禮書中所規定的儀式由司鐸祝福。[208]由教區主教祝福祭器是值得稱許的,他也負責審斷祭器是否適合所指定的用途。
- 分送聖體完畢,主祭回到祭台;然後立於祭台旁,或在祭器桌,於聖爵上清理聖盤或聖體盒,然後按彌撒經書規定清理聖爵,並以聖血布擦淨聖爵。若有執事在場,他倍同主祭回到祭台,然後清理祭器。亦可把要清理的祭器,尤其是較多時,適當地蓋好,留置於祭台或祭器桌的聖體布上,待彌撒禮成,會眾退席後,立即由主祭或執事清理。正式任命的輔祭員,也協助主祭或執事在祭台或祭器桌清潔並妥為處理祭器。若無執事在場,正式任命的輔祭員把祭器送至祭器桌,並照常在那裡清理、拭乾及妥為安置祭器。[209]
- 人靈牧者應設法令用於祭台上的布料常保持雅潔,尤其是為聖體聖血用的布巾,應按傳統習慣勤加清洗。第一輪清洗應以人手為之,把洗濯後的水傾入聖堂的聖井內或傾於適宜的土裡,這習慣是值得稱許的。繼後的洗濯則可照常為之。
4. 禮服 [121-128]
- 「在禮儀年的過程中,採用不同顏色的禮服,一方面是為更有效地表達所慶祝的信德奧蹟之特色,另一方面也是為表達在禮儀年度過程中,基督徒生活進展的意義」。[210]
事實上,「在舉行感恩聖禮時,不同的職務透過不同的禮服顯示出來」。此外,「禮服亦應有助於增加禮儀行動的優雅」。[211]
- 「長白衣應於腰間束以聖索,除非長白衣縫製合身,無需聖索。若長白衣不能覆蓋日常服裝的衣領,則於穿長白衣前先佩戴方領」。[212]
- 「舉行彌撒、或與彌撒直接相聯的其他禮儀,主祭的固有禮服,是內穿長白衣,佩以領帶,外穿祭披;除非另有規定」。[213]同樣,司鐸按禮規穿上祭披時,切勿忘記佩以領帶。教會教長應注意取締所有相反的做法。
- 《羅馬彌撒經書》准許參加共祭的司鐸,若因正當理由──如共祭者人數眾多,禮服不夠──「可免穿祭披,只需於長白衣上佩掛領帶即可」,[214]但主祭則常應穿上指定顏色的祭披。若可以預料這種情況時,則應盡量提供所需數量的祭披。除主祭外,有需要時共祭者可穿白色祭披。其餘則遵照禮書的規定。
- 執事的固有禮服,是內穿長白衣,佩以領帶,外穿執事袍(dalmatica)。為了保存這個優美的教會傳統,宜棄用免穿執事袍的選擇權。[215]
- 有些司鐸在舉行彌撒聖祭時,即使只有一位輔禮員參禮,竟違反禮書的規定,不穿禮服,或僅在修道袍或會衣上、甚或在常服上佩上聖帶,此等流弊應予以遏止。[216]教會教長應從速改正此等流弊,並令所有轄下的聖堂及小堂有足夠合乎禮規的禮服。
- 禮書准予特別的權利,在隆重的日子可用慶節的禮服,或較高貴的禮服,雖與當日指定顏色不同亦可。[217]然而這權利本是針對一些年代已久的禮服而言,旨在保存教會的遺產,竟被不當地引用來作創新的嘗試,以致棄掉了傳統的做法,取而代之以主觀喜好的式樣與?色,失卻了這規定的原意,令傳統蒙受損害。今規定慶節的禮服可因應情況採用金色或銀色,以取代其他顏色,但不得取代紫色或黑色。
- 彌撒聖祭和其他禮儀慶典,既是基督與按聖統組織的天主子民一起的行動,為此應妥為安排,務使聖職人員和基督平信徒能清晰地各按自己的身份參與禮儀。「在場參與感恩聖祭的司鐸,通常應執行其聖秩的職務,即穿上禮服,參與共祭…。不共祭的司鐸應穿上聖職服飾(choir
dress)或長袍加穿短白衣」。[218]除非為了很例外的理由,司鐸不宜在外表上一如基督平信徒般參與彌撒。
注釋
[197] 《天主教法典》,932條1項;見「禮儀改革」,9。
[198] 《天主教法典》,904;見梵二「教會」,3;梵二「司鐸」,13;亦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二會期,「彌撒聖祭」,第6章(DS 1747);保祿六世,「信德的奧蹟」通諭(Mysterium
fidei, 1965.9.3: AAS 57 (1965) pp. 761-762);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1;「聖體奧蹟」,44;《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9。
[199] 見《天主教法典》,903條;《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00。
[200] 見梵二「禮儀」,36:1;《天主教法典》928條。
[201]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14。
[202] 「主的日子」,36;亦見「聖體奧蹟」,27。
[203] 「主的日子」,尤其36;聖禮部,「特殊團體彌撒」訓令(Actio pastoralis, 1969.5.15: AAS 61
(1969) pp. 806-811)。
[204] 見《天主教法典》,905, 945-958條;見聖職部,「彌撒獻儀」法令(Mos iugiter, 1991.2.22: AAS
83 (1991) pp. 443-446)。
[205]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27-333。
[206]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2。
[207]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2;「莫大恩賜」,16。
[208]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3;附錄四:「祝福彌撒用聖爵及聖盤禮」(Ordo benedictionis calicis
et patenae intra Missam adhibendus);《羅馬主教禮書》,「祝聖教堂及祭台禮」(Ordo Dedicationis
ecclesiae et altaris, 1977.5.29),第7章。
[209]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63, 183, 192。
[210]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45。
[211]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5。
[212]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6。
[213]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7。
[214]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09。
[215]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8。
[216] 見「禮儀改革」,8c。
[217]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46g。
[218]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14;見16-17。
-
您若要定期免費收到本網站最新資料,請點選....
【我要訂閱免費新資料!】
首頁|典章與書籍|禮儀專題|實用篇|交流坊|典藏目錄|關於我們|首頁
尊重智慧財產權,請勿任意轉載。
有任何需要與意見,歡迎直接與我們連絡:
天主教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禮儀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