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禮儀聖事部
《救贖聖事》訓令
Redemptionis Sacramentum
論舉行彌撒時應遵守的規則及應避免的事項
(香港教區禮儀委員會初譯稿,台灣主教團禮儀委員會趙一舟神父審閱中)
第二章
基督平信徒在感恩慶典中的參與
1. 積極及有意識的參與 [36-42]
- 彌撒慶典是基督和教會一起的行動,是普世和個別教會、以至每個信友的整個基督徒生活的中心,[87]大家「以不同方式,按每人的職位、職務以及實際的參與程度,而與其互動。[88]基督信徒──『特選的民族、王者的司祭、聖潔的邦國、得救的子民』,[89]就是以這種方式,表現出教會的團結和聖秩體系」。[90]「教友們的普通司祭職,與屬聖統的公務司祭職,雖不僅有程度的差別,而且有實質的分別,可是彼此有連帶的關係;二者都以其特有的方式,分享基督的同一司祭職」。[91]
- 全體信友藉聖洗脫離了自己的罪過並加入了教會,因所領受的聖事神印能有分於基督宗教的敬禮,[92]藉他們的王家司祭職,[93]恆心祈禱和讚頌天主,[94]好成為生活、聖潔和悅樂天主的祭品,所作所為無瑕可指,[95]時時處處為基督作見證,並向那些詢問他們的人說出他們所懷永生希望的理由。[96]為此,基督平信徒參與感恩聖祭和教會其他禮儀時,不可僅有一種身體的臨在,更不應是被動的,卻應視為真正實踐信仰和來自洗禮的身份。
- 至論全體信友圓滿參與這崇高聖事的主要準則時,必須充分考慮到教會對感恩禮的筵席和祭獻性質從未間斷的教導。[97]假若「把感恩聖祭中犧牲祭獻的意義除去」,就只會把這件聖事純當作「一種友愛的盛筵來慶祝」。[98]
- 為了促進和加強積極參與,近期在革新禮書時,均有根據梵二的意願特別著重信友的歡呼詞、應句、唱頌聖詠、對經、聖歌,以及行動、舉止和姿態等,又提醒人在適當的時候作神聖的靜默,並在禮規中列明有關信友的部分。[99]
此外,這革新對於恰當的適應自由也給了很大的空間,即按照原則,所有禮儀慶典都應合乎參禮者的需要、領悟能力、內心準備和品賦,並要符合禮規所賦予的權力。在選擇歌曲、曲調、祈禱文和聖經選讀上,在講道、撰寫信友禱文意向、間中發出的提示、按時節的聖堂佈置上,都有很多機會在各禮儀慶典中有所變化,突顯出禮儀傳統的豐饒,並在符合牧民需要的條件下,能小心謹慎地令該慶典具備特有的涵義,因而有助參禮者的心領神會。但必須謹記的是,禮儀行動的效益不在於禮節的不斷變化,而是對天主聖言和所舉行奧蹟的深化。[100]
- 雖然禮儀慶典明顯意味著要有全體信友的積極參與,但這並不表示各人除了指定的行動和姿態外,必然要做一些具體的事情,好像每人都必須履行某特定禮儀任務似的。相反的,講授教理時應設法糾正近年來在這方面的膚淺思想和做法,要在信友當中不斷喚醒對感恩祭這信德奧蹟的仰慕和讚歎,教會藉著舉行這感恩祭從不間斷地「除舊更新」。[101]教會在舉行感恩祭,以及在藉感恩祭取得力量並趨向感恩祭的整個信友生活中,常如聖多默宗徒一樣,「在滿溢神聖光輝的被釘死、埋葬而後復活的主前俯首朝拜,不停地呼喊:『我主!我天主!』」。[102]
- 經常及普及地舉行時辰頌禱禮、善用聖儀和實踐基督徒的民間敬禮,對鼓勵、促進和培養參與禮儀的內在精神,是極有幫助的。民間敬禮「嚴格說來雖非禮儀,卻具有特殊的意義和地位」,尤其那些受到教會訓導所稱許和驗證者,[103]應被視為與禮儀事項有著某種連繫,尤以玫瑰經祈禱為例。[104]再者,由於這些熱心敬禮能導引信友參與聖事,尤其感恩聖事,「思念我們救贖的奧蹟,以及效法天上聖人的芳表,它們在推動我們有效參與禮儀崇拜上,是功不可沒的」。[105]
- 我們必須明白到:教會並非出於人的意願而聚集,而是天主在聖神內所召集的,教會又以信德回應了這白白賜與她的召喚:事實上,希臘文「教會」(ekklesia)一詞是衍生自「召叫」(klesis)。[106]感恩祭禮不應毫無分別地解作司祭與參禮會眾一起的「共祭」。[107]相反的,司祭所舉行的感恩聖祭是一項恩賜,「它絕對超越會眾的權能(…)。會眾聚在一起為舉行感恩祭,就絕對須要一位領受過聖秩的司祭來主持,才是真正的感恩祭聚會。另一方面,團體自身沒有能力提供受過聖秩的司祭」。[108]大家必須同心協力在這方面避免一切模稜兩可的事,並為近期出現的困難作出補救。為此不應輕率魯莽地套用類似「獻祭會眾」(celebrating
assembly、comunita celebrante、assemblee celebrante)等詞彙。
2. 基督平信徒在彌撒慶典中的職務 [43-47]
- 為了團體和整個天主的教會的利益,由一些基督平信徒按傳統來執行某些神聖禮儀的任務,是既合理且值得稱許的。[109]禮儀中宜由多人共同分擔,執行不同的職務或同一職務中的不同部分。[110]
- 除了正式任命的輔祭員和讀經員外,[111]在上述的特殊職務當中,也包括臨時指派的輔祭員[112]和讀經員,[113]還有其他列於《羅馬彌撒經書》上的職務,[114]以及預備麵餅、清潔布巾及類似的任務。所有人,「無論是聖職人員或是平信徒,都應按自己的職責或職務,只盡自己的一份,且要完全盡好」。[115]無論是在禮儀慶典上,還是在其準備工夫上,都應設法使教會的禮儀進行得莊重得體。
- 應設法避免混淆聖職人員和基督平信徒間行動的互補性,以免令基督平信徒的角色淪為一種「聖職化」,而聖職人員則不當地僭取基督平信徒生活和行動上應有的任務。[116]
- 被邀在禮儀慶典中提供協助的基督平信徒,應有適當的準備,且有模範的信友生活、信德和品行,並忠於教會的訓導。信友最好能有一個適合其年齡、身份、生活方式和宗教文化程度的禮儀培育。[117]切勿挑選那些若然被任命便會引致信友們驚愕的人。[118]
- 繼續讓男童或男青年以俗稱「輔祭童」(ministrantes)的身份在祭台上充任輔祭,實在是個值得稱許的優良傳統,這些孩童都先按其領悟能力接受有關任務的恰當教理教導。[119]不要忘記過往許多聖職人員都是由這些孩童當中出來的。[120]應為他們成立或推行善會,當中要有家長參與或協助,好能與他們一起更有效地共謀輔祭童的牧靈照顧。國際性的輔祭會應由禮儀聖事部去成立,或由本聖部審批其章則。[121]教區主教可根據現行規定准予女孩或婦女充任輔祭。[122]
注釋
[87] 見梵二「禮儀」,41;「教會」,11;「司鐸」,2, 5, 6;「主教」,30;「大公」,15;「聖體奧蹟」,3e, 6;《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6。
[88] 見梵二「禮儀」,26;《羅馬彌撒經書》,「總論」,91。
[89] 伯前2:9;見2:4-5。
[90]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91;見梵二「禮儀」,14。
[91] 梵二「教會」,10。
[92] 見聖多瑪斯,《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ae),III, q. 63, a. 2。
[93] 見梵二「教會」,10;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8。
[95] 見羅12:1。
[96] 見伯前3:15; 2:4-10。
[97]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2-18;若望保祿二世,「主的筵席」書函(Dominicae Cenae, 1980.2.24),9。
[98]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99] 見梵二「禮儀」,30-31。
[100] 見「禮儀改革」,1。
[101] 見《羅馬彌撒經書》「四旬期第五週星期一」,集禱經。
[102] 若望保祿二世,「新千年的開始」宗座牧函(Novo Millennio ineunte, 2001.1.6),21;見若20:28。
[103] 見「天主中保」(AAS 39 (1947) p. 586);亦見梵二「教會」,67;保祿六世,「聖母敬禮」宗座勸諭(Marialis
cultus, 1974.2.11),24;禮儀聖事部,「民間敬禮與禮儀指南」(Directory on Popular Piety and
the Liturgy, 2001.12.17)。
[104] 見若望保祿二世,「童貞瑪利亞的玫瑰經」宗座牧函(Rosarium Virginis Mariae, 2002.10.16)。
[105] 「天主中保」(AAS 39 (1947) p. 586-587)。
[106] 見「合法的變更」,22。
[107] 見「天主中保」(AAS 39 (1947) p. 553)。
[108]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9;見拉特朗第四屆大公會議(1215.11.11-30),第1章(DS 802);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三會期(1563.7.15),「聖秩聖事的教義及規條」,第4章(DS
1767-1770);「天主中保」(AAS 39 (1947) p. 553)。
[109] 見《天主教法典》,230條2項;亦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97。
[110] 亦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09。
[111] 見保祿六世,「某些職務」自動手諭(Ministeria quaedam, 1972.8.15),VI-XII;《羅馬主教禮書》,「授予讀經職及輔祭職,取錄執事及司鐸候選人,接納獨身生活」(De
institutione lectorum et acolythorum, de admissione inter candidatos
ad diaconatum et presbyteratum, de sacro caelibatu amplectendo, 1972:
AAS 64 (1972) pp. 532-533);《天主教法典》,230條1項;《羅馬彌撒經書》,「總論」,98-99, 187-193。
[112]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87-190, 193;《天主教法典》,230條2-3項。
[113] 見梵二「禮儀」,24;「莫大恩賜」,2,18;《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01, 194-198;《天主教法典》,230條2-3項。
[114]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00-107。
[115]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91;見梵二「禮儀」,28。
[116] 見若望保祿二世,「向安的列斯主教團訓話」(2002.5.7),2;「基督平信徒」宗座勸諭(Christifideles laici,
1988.12.30),23;教廷八部,「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訓令(Ecclesiae de mysterio, 1997.8.15):神學原則,4節。
[117] 見梵二「禮儀」,19。
[118] 見聖禮部,「無限愛德」訓令(Immensae caritatis, 1973.1.29: AAS 65 (1973) p. 266)。
[119] 見聖禮部,「聖樂」訓令(De Musica sacra, 1958.9.3),93c。
[120] 見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Responsio ad propositum dubium, 1992.7.11:
AAS 86 (1994) pp. 541-542);禮儀聖事部,「致全球各主教團團長論基督平信徒的禮儀服務」書函(Letter to the
Presidents of Conferences of Bishops on the liturgical service of laypersons,
1994.3.15: Notitiae 30 (1994) 333-335, 347-348)。
[121] 見「善牧」,65節。
[122] 見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92.7.11: AAS 86 (1994) pp. 541-542);「致全球各主教團團長論基督平信徒的禮儀服務」(Notitiae
30 (1994) 333-335, 347-348);禮儀聖事部,「致某主教書」(Lett. a qualche Vescovo, 2001.7.27:
Notitiae 38 (2002) 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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