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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禮儀聖事部

《救贖聖事》訓令
Redemptionis Sacramentum

論舉行彌撒時應遵守的規則及應避免的事項

(香港教區禮儀委員會初譯稿,台灣主教團禮儀委員會趙一舟神父審閱中)


引言 [1-13]

  1. 在至聖感恩祭中,慈母教會以堅貞的信德明認這救贖的聖事,[1]欣然予以接納,必恭必敬地慶祝及崇拜,並藉此宣告基督耶穌的死亡,明認他的復活,直至他光榮的來臨,[2]以勝利的主及統治者、永遠司祭和宇宙君王的身份,向那無限尊威的全能聖父獻上真理與生命的王國。[3]

  2. 教會對至聖感恩祭的教義,經過歷代教宗和大公會議仔細和權威性的文字闡釋:感恩祭包含教會的整個精神財富,亦即基督自己:他是我們的逾越節羔羊,[4]是整個信徒生活的泉源和巔峰,[5]在教會的起源中有著決性的影響。[6]最近,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其「活於感恩祭的教會」通諭中,因應教會的現況,重申了這教義的一些重要方面。[7]

    為了令教會今日在舉行神聖禮儀時,仍能恰如其分地捍衛這個如此偉大的奧蹟,教宗特地敦囑本禮儀聖事部,[8]會同信理部一起撰寫這份訓令,詳述一些與感恩(聖體)聖事有關的紀律問題。因此,本訓令內所論述的事情,必須連貫上述「活於感恩祭的教會」通諭的意思來理解。

    但本訓令並無意羅列一切與至聖感恩祭有關的規例,僅欲重申一些已作解釋並已確立、且目前仍有效的的規則,藉此加深對這些禮規的理解,[9]又指示一些有助闡釋和補充前者的禮規,並向主教、司鐸、執事,以至向所有基督平信徒加以說明,好使眾人各按其職,各盡所能予以實踐。

  3. 本訓令所論述的規例,應視作屬羅馬禮式之禮儀事宜,而在拉丁教會內其他依法獲得承認的禮式,可有合宜的調適。

  4. 「當然,大公會議所開始實施的禮儀改革,也大大有助於信友更有意識、更積極、更有效果地參與聖祭」。[10]可惜,「也有一些陰暗面」。[11]為此我們不能對流弊保持緘默:它們有些頗為嚴重,違反禮儀和聖事的本質,與教會的傳承和權威背道而馳,且經常在今日不同的教會環境中,危及禮儀慶典。有些地方,在禮儀事宜上的流弊更是無日無之,這顯然是不可容許,且要加以遏止的。

  5. 遵守教會當局頒佈的規則,必須表裡思言行為一致。只在外表拘守規則,顯然與神聖禮儀的本質相違,因為在禮儀中,主基督願意聚集他的教會,使她與自己成為「一心一體」。[12]外表的行動應受到信德與愛德的啟發,好能與基督和各人彼此結合,並發揮成愛護貧困受苦者。此外,禮儀中的說話和禮節,是基督心意的忠實表達,經多個世紀逐漸形成而來,教我們像基督一樣地知覺:[13]只要我們的思念與禮儀中的說話相符,便能舉心向主。本訓令所論述的一切,正是要令我們的心思念慮,藉著禮儀的說話和禮節,與基督的思念相符一致。

  6. 此等流弊實在「使教友對於這奇妙聖事的健全信仰以及天主教教義感到困惑」。[14]這樣也妨礙信友「以某種方式重新體驗厄瑪烏兩位門徒的經歷:『他們的眼睛開了,這纔認出耶穌來』」。[15]面對著天主的大能和神性,[16]以及祂那尤其顯示於感恩聖事中的仁慈光輝,眾信友都應懷有和表出對天主尊威的敬意,這是他們因祂唯一聖子的救世苦難而獲得的。[17]

  7. 這些流弊多次是源自一種錯誤的自由觀念。可是天主在基督內賜與我們的自由,並非那種虛假的自由,致令我們有恃無恐,惟所欲為,而是那讓我們作應份和正確事情的自由。[18]這不但是針對那些直接來自天主的規誡而言,而且恰當地考慮到各規條的本質,這也是對教會所頒佈的法律而言的。因此,大家必須按教會合法當局所訂定的規例而行。

  8. 令我們憂心忡忡的是,「有些地方的合一運動,儘管有好的意向,卻用違反教會對信仰表達的方式來舉行聖祭,而且樂此不疲」。然而,感恩祭「是如此偉大的一項厚禮,是不能讓它的意義變得模糊,並受到輕視的」。為此,某些事情必須加以糾正或清楚指明,使感恩聖祭在這方面也能「繼續散發這光輝奧蹟的所有光芒」。[19]

  9. 最後,這些流弊往往是出於無知:人之所以抗拒某些事物,多是因為對它們的深義和淵源無所認識。其實那些「禱詞、祈禱文和禮儀詩歌…還有動作和象徵」,都是「由聖經啟發和推引而來的」。[20]至於「禮儀為了表示無形的天主事理所用的那些有形記號,也是由基督或教會所選定的」。[21]最後,按東、西方禮儀傳統所舉行的神聖慶典,在結構和形式上都與普世教會一般採用的相符,全遵照那從未間斷的宗徒傳統。[22]忠實和謹慎地把這傳統傳給未來世代,正是教會的職責。這一切都很明智地藉禮規加以保存和捍衛。

  10. 對於基督所定立的、且構成禮儀內不能改變的成分,教會是無權過問的。[23]假若破壞了聖事與建立它們者基督之間的連繫,以及它們與教會被建立的事蹟之間的連繫,[24]對信友並無任何俾益,反會嚴重地禍害他們。事實上,神聖禮儀與教義的原則是緊密連繫著的,[25]採用未經批准的經文和禮節,結果只會削弱或失去祈禱律(lex orandi)與信仰律(lex credendi)之間的必要連繫。[26]

  11. 感恩祭奧蹟「是如此偉大,任何人不能等閒視之,也不得漠視它的神聖性及普世性」。[27]相反的,誰若依從一己的喜好而漠視之──即使是司鐸──都會損害那原應竭力維護的羅馬禮儀的基本統一性,[28]這些所為全與今日天主子民對永生天主的渴求相違。這樣做既無履行真正的牧靈職務,又沒有推動正確的禮儀革新,反而令信友失去應有的產業和繼承物。任意妄為並不能達致一個有效的革新,[29]反而損害了信友在禮儀行動中的合理權利,因為禮儀是教會按其傳統和制度所表達的生活。這樣做還會把歪曲和不和的因素帶進感恩慶典中,而這慶典的本質原是要以獨特的方式,巧妙地代表和實現與天主生命的共融和天主子民的合一。[30]這些任意妄為令天主子民受到教義模糊、困惑和惡表的影響,而且勢必無可避免地引起強烈的反感。在這「俗化」洪流令信友生活特別困難的時代,這些因素大大令信友感到困惑和沮喪。[31]

  12. 然而眾信友皆有權享有一個真正的禮儀,尤其是按照教會願意和制訂的方式舉行的彌撒聖祭,一如禮書所規定和列於教律和法規中者。同樣,天主教信友有權要求為他們舉行完整的彌撒聖祭,全照教會訓導當局所教導者。最後,天主教信友團體也有權要求,為他們舉行感恩聖祭時,應盡顯真正合一聖事的特色,排除各種可能令教會分裂和出現分黨分派的缺失和舉動。[32]

  13. 本訓令內所列的一切法規和提示,都以不同的方式與教會的職責有關,因為教會有本份督促人們正確和合宜地舉行這偉大的奧蹟。本訓令的最後一章將討論各法規與教會最高法律的連繫,亦即它們與拯救人靈的關係。[33]

注釋

[1] 見《羅馬彌撒經書》(Missale Romanum, 2002)「特別敬禮彌撒:天主仁慈」,獻禮經。

[2] 見格前11:26;《羅馬彌撒經書》「感恩經」,成聖體聖血後歡呼詞;若望保祿二世,「活於感恩祭的教會」通諭(Ecclesia de Eucharistia, 2003.4.17),5, 11, 14, 18。

[3] 見依10:33; 51:22;《羅馬彌撒經書》「基督普世君王節」,頌謝詞。
[4] 見格前5:7;梵二「司鐸」,5;若望保祿二世,「教會在歐洲」勸諭,75。
[5] 見梵二「教會」,11。
[6]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1。
[7]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
[8]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9]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10]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11]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見若望保祿二世,「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宗座牧函(Vicesimus quintus annus, 1988.12.4),12-13;亦見梵二「禮儀」,48。

[12] 《羅馬彌撒經書》「感恩經第三式」;見格前12:12-13;弗4:4。
[13] 見斐2:5。
[14]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15]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6;見路24:31。
[16] 見羅1:20。
[17] 見《羅馬彌撒經書》「基督苦難」,頌謝詞一。

[18] 見若望保祿二世,「真理的光輝」通諭(Veritatis splendor, 1993.8.6),35;若望保祿二世,「美國巴爾的摩市坎登球場(Camden Yards)彌撒講道」(1995.10.9),7(Insegnamenti di Giovanni Paolo II, XVII, 2 (1995), Libreria Editrice Vaticana, 1998, p. 788)。

[19]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20] 梵二「禮儀」,24;見禮儀聖事部,「合法的變更」訓令(Varietates legitimae, 1994.1.25)19, 23。

[21] 見梵二「禮儀」,33。
[22] 見聖依勒內,《駁斥異論》(Adversus Haereses),III, 2;聖奧思定,《致瓦納略書》(Epistula ad Ianuarium),54, I (PL 33, 200):《Illa autem quae non scripta, sed tradita custodimus, quae quidem toto terrarum orbe servantur, datur intellegi vel ab ipsis Apostolis, vel plenariis conciliis, quorum est in Ecclesia saluberrima auctoritas, commendata atque statuta retineri》;若望保祿二世,「救主的使命」通諭(Redemptoris missio, 1990.12.7),53-54;信理部,「致天主教主教論教會共融書函」(Communionis notio, 1992.5.28),7-10;「合法的變更」,26。

[23] 見梵二「禮儀」,21。
[24] 見比約十二世,「聖秩聖事」宗座憲令(Sacramentum Ordinis, 1947.11.30);信理部,「有關婦女晉鐸問題」聲明(Inter insigniores, 1976.10.15),IV;「合法的變更」,25。

[25] 見比約十二世,「天主中保」通諭(Mediator Dei, 1947.11.20: AAS 39 (1947) p. 540)。

[26] 見聖事禮儀部,「莫大恩賜」訓令(Inaestimabile donum, 1980.4.3: AAS 72 (1980) p. 333)。

[27]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28] 見梵二「禮儀」,4, 38;「東方」,1, 2, 6;保祿六世,「羅馬彌撒經書」宗座憲令(Missale Romanum, 1969: AAS 61 (1969) pp. 217-222);《羅馬彌撒經書》,「總論」(Missale Romanum, Institutio Generalis),399;禮儀聖事部,「真正的禮儀」訓令(Liturgiam authenticam, 2001.3.28),4。

[29] 見若望保祿二世,「教會在歐洲」宗座勸諭(Ecclesia in Europa, 2003.6.28),72。

[30]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3;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6。

[31] 見「莫大恩賜」訓令(AAS 72 (1980) pp. 332-333)。
[32] 見格前11:17-34;「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33] 見《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1983.1.25),17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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