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獲得大赦
大赦的意義 (註1)
天主的仁慈,首要地透過修和聖事表達出來,而且也透過大赦這恩典顯示出來。大赦有其長遠的傳統,且在教會歷史上曾經歷過不少誤解,故此我們應正確地理解它的意義並加以善用。
人與天主能達致修和,固然是出於天主仁慈的恩賜,可是修和過程也涉及個人的努力和教會聖事性的功能。 在修和過程中處於中心位置的,就是告解聖事。
然而,即使在領受這件聖事之後,我們仍會繼續受制於一些罪過遺留下來的「惡果」,使我們不能完全開放自己,以接受自天主的恩寵。 故此,我們需要藉著基督的恩寵淨化自己,並作全人革新,而在這方面,大赦是我們能借助的良方之一。
「大赦是在天主前赦免已蒙寬恕罪過的暫罰。 教會身為救贖的分施者,以其權力,將基督和聖人們的補贖寶藏,分施並應用於信徒,因此信徒藉著教會,如善作準備並滿全所規定的條件,便可獲得大赦。」[《天主教法典》992條;參照《天主教教理》1471節;宗座於一九九九年頒佈的《大赦手冊》(Enchiridion
Indulgentiarum:Normae et Concessiones), 21頁]
大赦分為全大赦 (indulgentiae plenariae) 與有限大赦 (indulgentiae
partiales),全大赦免除罪過應得的全部暫罰,有限大赦免除罪過應受的部分暫罰。(《法典》993條)
獲得大赦的條件 (註2)
為獲得任何大赦,領受者必須已領洗、有獲得大赦的意向、沒有受到絕罰、至少在完成規定的善工的時刻處於恩寵狀況,以及履行規定的善工。為獲得全大赦,信友亦必須棄絕對罪惡——包括小罪——的任何依戀,並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 妥當告解:信友必須個別地辦告解,並完整地告明罪過 (參照《法典》960條)。
(二) 善領聖體:在聖祭禮儀中領聖體較佳,但為獲得大赦,單單善領聖體已足夠。
(三) 為教宗的意向祈禱:信友可以按教宗的意向誦念 天主經及聖母經各一遍,亦可自行選擇誦念任何其他經文 (為不便「誦念」的殘障人士,「默禱」已足夠)。
如信友對罪惡仍有所依戀,或未完全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或未完全履行規定的善工,則僅能獲得有限大赦。
備註:
(1) 妥當告解,尤其是領聖體及為教宗的意向祈禱,較適宜於履行善工的當日滿全,但這些條件亦可在履行規定的善工之前或之後數日 (即大約二十日)
內滿全。
(2) 為獲取數個全大赦,一次告解已足夠,惟領聖體及為教宗意向祈禱的條件,必須在每次獲取全大赦時滿全。
(3) 如非明文規定,按本份應當履行的善工,不得用以獲取大赦;惟修和聖事所指定的補贖,如適逢為可獲取大赦的善工,則可同時視為修和聖事的補贖及大赦善工。
(4) 若按教會規定,信友藉著履行某項善工可獲有限大赦,則他們若起碼以懺悔精神履行該項善工,不但可相稱地獲得罪過的暫罰的赦免,亦可藉著教會的幫助,另獲得等同的暫罰的赦免。
(5) 信友可獲得有限大赦或全大赦,以幫助自己或亡者 (defunctis applicare ad modum suffragii),但不可用以幫助其他在世的信友。(比照《天主教法典》994條)
(6) 信友每日只可獲得全大赦一次 (然而臨終的信友,即使已於當日領受全大赦,仍可領受臨終全大赦),但可同日內獲得多次有限大赦,除非另有明文規定。
(7) 聽告解司鐸,得為那些合法受阻的信友,「改換 (commutare)」為得大赦所規定的善工和所要求的條件。
(8) 教區教長 (Ordinarii loci) 得批准那些隸屬他們,並因實際環境不可能或極困難才能辦告解和領聖體的信友,在真心痛悔罪過和願意盡快領上述兩件聖事的條件下,獲得全大赦。
(9) 為獲得「公共誦禱」所給予的大赦,聾或啞的信友只須在其他在場信友公開誦念有關禱文時,將心神和愛主之情轉向天主,便已足夠。如大赦善工為「私人祈禱」,則聾啞者可採用默禱或手語祈禱,或把有關禱文虔敬地看一遍,便已足夠。
可獲得大赦的善工 (註3)
全大赦
(1) 閱讀聖經:如有充分理由 (例如,為知識水平較低者),可由他人誦讀出來或借助視聽工具。須至少持續半小時,否則只可獲有限大赦。(n.
30 §§1-2)
(2) 誦念玫瑰經 (n. 17 §1, 1°-2° ):須連續而不間斷地誦念及默想其中五端奧蹟,即歡喜、光明、痛苦或榮福五端。誦念方式可分為–
(i) 個別地或集體地在教堂 (ecclesia) 或小堂 (oratorium) 內誦念;
(ii) 與家人、修會團體、善會一起誦念,或在一般信友聚會時誦念;
(iii) 以視聽工具,遙距並虔誠地伴隨教宗公念玫瑰經。
(3) 朝拜聖體(須至少半小時,否則只可獲有限大赦)。(n. 7 §1, 1°)
(4) 聖體出遊 (n. 7 §1, 2°-3°):
(i) 於聖週四,參與「主的晚餐」彌撒後的「恭移聖體」隆重禮儀,並虔誠地 詠唱或誦念「皇皇聖體」頌;
(ii) 於基督聖體聖血節,在聖堂內或外面,參與聖體遊行。
(5) 參與慣常在聖體大會 (Eucharisticus Conventus) 終結前舉行的隆重聖祭禮儀。(n. 7 §1, 4°)
(6) 初領聖體,或參與初領聖體的禮儀。(n. 8 §1, 1°)
(7) 司鐸於晉鐸後主持首祭,或信友虔誠地參與該項首祭。(n. 27 §1, 1°-2°)
(8) 司鐸在晉鐸二十五、五十、六十及七十週年當日;或主教在晉牧二十五、四十及五十週年當日,在主前重新承諾忠於鐸職或牧職;或信友虔誠地參與上述其中一項週年慶典的聖祭禮儀。(n.
27 §2, 1°-3°)
(9) 於下列日期虔誠地前往有關聖堂或朝聖地點,並誦念天主經及信經各一遍 (n. 33 §1, 3°-7°):
(i) 在某教堂或其祭台的祝聖週年前往該教堂
(ii) 到一個由教區主教指定的朝聖地點朝聖:日期可以是 (一) 上述地點的主保 節日; (二) 個別信友任選的日期 (各教友每年只限一次);
(三) 每次到上述地點參加集體朝聖活動當日。
(iii) 在某堂區教堂的主保節日前往該教堂
(iv) 在八月二日到主教座堂或某堂區教堂
(v) 在主教座堂的主保節日、建立聖伯多祿宗座慶日 (二月二十二日) 或聖伯多 祿聖保祿節日 (六月二十九日) 前往主教座堂
(vi) 在某修會或傳教會已列聖品的會祖的節日,前往該會轄下教堂或小堂
(註:信友到教堂或小堂祈禱的時間,可在上述指定日期前一天正午,至指 定日期當晚子時之間的任何時刻。)
(10) 於聖週五參與「紀念救主苦難」的禮儀,並虔誠地朝拜苦像。(n. 13, 1°)
(11) 苦路善工 (n. 13, 2°):
方式如下 ─
(i) 個別地或集體地,在正式設有苦路十四處的地點履行這善工。參與者 (如 為全體參與者有所不便,則至少主禮者) 應由一處移步至另一處。默想救主的 苦難聖死已足夠,但不必就苦路每一處作專題默想。
(ii) 採用視聽工具,以遙距方式,虔誠地伴隨教宗參與苦路善工。
(iii) 不便親身參與苦路善工的信友,可至少用一段充份時間(例如十五分鐘 ),虔誠地默想有關主耶穌的受難始末,以代替苦路善工。
(iv) 教區主教可批准等同於拜苦路的其他默想救主苦難的方式 (但仍須依法在 場設有十四處苦路)。
(12) 於聖週星期六復活節夜間禮儀或紀念領洗週年,以教會認可的任何經文,重宣聖洗誓詞。(n. 28 §1)
(13) 參與為期至少三整天的退省。(n. 10 §1)
(14) 虔誠地參與普世教會為某特定信仰主題(例如,為推廣司鐸及修會聖召、為病人及長者的牧靈服務、為加深青少年的信仰及幫助他們度聖善的生活等)而舉行的慶祝活動。(為上述意向祈禱者可獲有限大赦。)(n.
5)
(15) 在耶穌聖心或聖家的聖相或聖像前,採用認可的經文,虔誠地誦念(若可能,由司鐸或執事主禮)「奉獻家庭於耶穌聖心」禱文或「奉獻家庭於聖家」禱文。(若該項奉獻為首次,可獲全大赦,若為奉獻週年,則可獲有限大赦。)(n.
1)
(16) 於基督普世君王節,公開誦念「奉獻人類於基督君王」禱文。(在其他場合誦念,可獲有限大赦。)(n. 2)
(17) 於耶穌聖心節,公開誦念「向耶穌聖心補辱誦」(Actus Reparationis)。(在其他場合誦念,可獲有限大赦。)(n. 3)
(18) 宗座遐福 (Benedictio Papalis) (n. 4; 比照《大赦手冊》22頁, N. 7, 2°):
信友可在下列場合,獲得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 ─
(i) 教宗每年降福羅馬及全球信友的場合 (Benedictionem impertitam Urbi et Orbi);
(ii) 教區主教及依法與他們享有等同身份者,得按照「主教儀節」 (Caeremonialis Episcoporum) 規定之方式,每年三次,在他任選的慶典中
(不論 由他主禮或只在場參禮),在彌撒結束前,向參禮的轄下信友頒賜附有全大赦 的宗座遐福 (該儀式取代彌撒結束前的降福禮);
(iii) 那些因合理原因,未克親身參與上述 (i) 及 (ii) 項所提及的活動者,如在 活動進行時,採用視聽工具,以遙距方式,虔敬地以心神參禮,同樣可獲得 宗座遐福所賦予的全大赦。
(19) 為臨終 (in articulo mortis) 的信友 (n. 12 §§1-4)
(i) 司鐸為臨終信友聽告解、傅油及送聖體時,應同時給予該等信友附有全大 赦的宗座遐福。
(ii) 如信友臨終時沒有司鐸在場,只要他們生平慣常祈禱,並在臨終時有適當 準備,則仍可獲得臨終全大赦。在這情況下,為領受全大赦的三個例行條件由慈母教會補足。
(iii) 信友領受臨終全大赦時如能持?苦像或十字架,則值得嘉許。
(iv) 臨終的信友縱使在同日已藉履行某善工獲得全大赦,仍可獲得臨終全大 赦。
(20) 為已亡信友代禱 (n. 29 §1, 1°-2°):
以下各項大赦只可讓出為救助煉靈 ─
(i)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八日任何一日,虔誠地前往某墳場,並至少以默禱方式 為所有亡者祈禱。(在其他日期,履行同一善工的信友可為煉靈獲得有限大赦 。)
(ii) 每年十一月二日追思亡者日 (或按教長指定,在十一月一日諸聖節,或該 節日之前或之後的主日),虔誠地前往某間教堂或小堂,並誦念天主經及信經 各一遍。
有限大赦
(1) 四項一般頒賜 (Quattuor Concessiones Generaliores) [見《大赦手冊》31-44頁]:
履行以下其中一項善工者,可獲有限大赦 ─
(i) 在履行本份及承擔日常生活的辛勞時,舉心向上,謙誠地信賴天主,並起 碼以默禱方式作熱心短誦。
(ii) 懷著信德和憐憫的心,幫助或賙濟有需要的兄弟姊妹。
(iii) 懷著克己補贖精神,自願放棄可取用的、合乎心意的事物。
(iv) 在日常生活環境中,自願地在他人前公開為信仰作證。
(2) 虔誠地默禱片刻。(n. 15)
(3) 參與每月退省。(n. 10 §2)
(4) 省察己罪(尤其在告解前的省察)並決意定改,或誦念任何認可經文以表達痛悔己罪。(n. 9, 1°-2°)
(5) 按照任何熱心經文,神領聖體或在領聖體後感謝聖體。(n. 8 §2, 1°-2°)
(6) 虔誠地參與公開舉行的九日敬禮,如聖誕節、聖神降臨節或聖母無原罪慶節之前。(n. 22, 1°)
(7) 按禮儀日曆,在某位聖人或真福的紀念日或節日,誦念敬禮他(她)的禱文;禱文可選自彌撒經書或教會當局認可的其他版本。(n. 21
§1)
(8) 虔誠地採用經司鐸或執事祝福的聖物 [即苦像、十字架、聖環 (corona:如玫瑰經環)、聖母聖衣、聖牌]。如聖物是教宗或一位主教所祝福,虔誠地採用該聖物的信友亦可於聖伯多祿及聖保祿節日,在以教會認可的方式作信德宣言
(Professio Fidei) 後,獲得全大赦。(n. 14; 比照《大赦手冊》24頁, N. 15; 113頁, N. 17; 114頁)
(9) 協助講授要理或學習要理。(n. 6)
(10) 虔誠專注地聆聽聖言宣講 (n. 16 §2)
(11) 信德宣言 (Professio Fidei) 及表達信、望、愛三德 (n. 28 §2, 1°-3°):(i) 以教會認可的任何方式,個別地重宣聖洗誓詞;或
(ii) 虔誠地劃十字聖號,同時念:「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亞孟。」;或 (iii) 虔誠地誦念「宗徒信經」或「尼西信經」;或 (iv) 以教會認可的任何方式,表達信、望、愛三德。
(12) 教區主教可給予的有限大赦:教區主教及依法與他們享有等同身份者,由上任之日起,得頒賜有限大赦予轄區內所有信友,並在轄區外頒賜有限大赦予其轄下信友。(n.
4; 比照《大赦手冊》22頁, N.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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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此項乃譯自宗座聖赦院 (Paenitentiaria Apostolica) 於2000年1月29日所發出的有關「大禧年大赦」的通告的引言。
(2) 見《大赦手冊》21頁, N. 3 (比照110頁, N. 3); 25-28頁, NN. 17-26。另參照以上註(1) 提及的宗座聖赦院的通告及《天主教法典》992-997條。
(3) 以下每項善工均以括號附上編號 〔例如(n. 30)〕。該編號是《大赦手冊》於31-77頁各項善工的編號,亦即123-127頁的「索引」所列出的善工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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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經天主教香港教區秘書處於2004年12月20日審核,並由教區禮儀委員會提供。按照《大赦手冊》23頁,
N. 11 §§1-2,任何有關大赦的手冊 (Enchiridion),不論屬何種語言,刊印前必須經宗座批准。此外,其他論述大赦及有關善工的書籍、單張或刊物,刊印前必須經教區教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