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簡介

排課與選課原則

  1. 原則上每一學期選課不超過二十學分。
  2. 必修課程:
    • 一年級基本上安排必修課程。
    • 「I01論文寫作方法」規定如下:
      (2014-15學年度第一次院議會暨教義學系系務會議聯合會通過)
      • 大學部(教義學系福傳組除外)學生於申請入學前最高學歷在碩士以上者得以免修「I01論文寫作方法」。
      • 大學部(教義學系福傳組除外)學生於申請入學前最高學歷在碩士以下者必修「I01論文寫作方法」,並獲得一學分。欲申請免修者,需提供其所寫之報告,並提出審核申請,獲准通過後才得以免修。
      • 大學部教義學系福傳組,在第一學期以講座(6~9小時)方式實施,但不給予學分。
      • 研究所已自行安排規劃,不在此限。
    • 一年級同學第一學期除必修課外,另可選修一門靈修課程或神學、聖經語文課程。
    • 其他宗教課程:佛教概論、道教概論、伊斯蘭教概論、台灣民間宗教概論、台灣新興宗教概論,需於畢業前選修其中一門。
  3. 基本學科(一年級必修)未修者(未獲學分),不能選修相關的進階學科(二、三年級),包括選修生在內。(轉學生酌情決定):
    • 新約導論未修者,不能選修新約詮釋課程。
    • 舊約導論未修者,不能選修舊約詮釋課程。
    • 基本倫理未修者,不能選修任何倫理學科。
    • 啟示論、基本神學和聖經信理未修者,不能選修任何信理學科。
    • 聖事禮儀導論未修者,不能選修相關聖事禮儀課程。(導論與其他相關聖事禮儀課程同時選修則不在此限。)
  4. 神學系二、三年級課程分甲、乙兩學年度輪流開課。
  5. 院方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公佈下學年準備開的選修課程,請同學選課,課程選課人數若不滿該科開課人數,則不開該科。
  6. 決定開的選修課程,人數若未超過開課人數,已預選者則不接受退選。
  7. 聖經語文選修課程,一年級同學可選修,上下學期各二學分,此為學年課,只選上學期者不計學分。
  8. 合作研究
    • 神學系和教義系教義組入學前未有學士學位的同學於畢業前必修一次合作研究課程。(選修合作研究前應修過「論文寫作方法」或提出相當程度的證明。)
    • 選修合作研究課程,同時必需繳交與該合作研究相關論文一篇(即所謂「學期論文」)。
    • 在特殊情況下,經該合作研究指導老師同意,可以不繳交相關的學期論文。但同時,必須向秘書處登記該篇學期論文的指導教師,並在原定期限內繳交。
    • 學期論文必須在該學期期末考開始前繳交,但也可延至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學期論文不在學年結束前繳交,成績則延至下學年計算。(畢業班不可延交學期論文)。
    • 期限內未繳交學期論文者,該次合作研究亦不予計算學分。
    • 學期論文的長度以中文六千字,或西文打字稿紙(雙間隙)十五頁為準。
  9. 原則上,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下午是自修時間,平常不排必修課。選修及有特殊需要的必修課程例外。
  10. 星期六為牧職實習,平常不排課。必要時才排課。

課程的教與學

  1. 合作研究課程,採小組合作並撰寫論文方式進行。其餘課程則以課堂講授方式進行。學生若有特殊需要,須經院務秘書的同意,選定教師指導個別閱讀。
  2. 授課教師可指定課外作業,其參考標準如下:每學分的課,每學期可要求學生做十五至二十小時的課外作業,包括預習、複習、寫讀書報告、預備課堂口頭報告、調查研究……等等。
  3. 採個別閱讀方式的課程,教師指定的功課應相當於每學分需要用三十五至四十小時,包括閱讀、討論、撰寫報告……等等。
  4. 課堂講授的課程,學生缺課若達該學期的三分之一,教師有權不接受該生參加考試。

考試及成績的判定

  1. 各年級每學期舉行期中考及期末考。期中考週若不舉行考試則照常上課,期末考安排在該學期課程結束後一週舉行。

  2. 兩系均以學期為計算成績的單位。

  3. 各科學期成績,由教師參考學生的平時表現及期中、期末考試的成績,各佔適當比例平均而得。

  4. 學生年度總平均成績計算如下:「各科年度成績」乘「各科學分數」的總合除以「總學分數」而得。

  5. 學生畢業總成績計算方式:請見兩系學則「學位頒授」項。

  6. 兩系結業生學位的授予標準見各系學則「學位頒授」項。

  7. 學生所修各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補考一次:

    (1)學期成績不及格的科目,其成績在五十分或以上者。
    (2)考試期間因故請假,經授課教師認可者。

    以(1)之原因補考所得分數在六十分以上者,均以六十分計算。
    以(2)之原因補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8. 學生所修各科成績不及格,並未達補考資格者:

    • 正式生:必須重修。
    • 選修生:必須重修,並不得以閱讀課程方式進行。
    • 重修成績呈列規定如下:(2009-2010學年度第三次院議會通過) 
      不及格的分數應列於該學期成績單,且在計算該學期平均成績時予以併入,重修之實得成績亦列於重修之學期的成績單,且在計算重修之學期的平均成績時予以併入,在計算歷年平均成績時則只取重修之實得成績來計算。
  9. (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安排在每年第二學期舉行。畢業班準備近期晉鐸者,若在三年級上學期已修畢全部必修的教會法及倫理神學課程,可申請參加本院舉辦的該年度(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本考試及格與否跟畢業學位無關,只是提供主教及會長們的參考。

  10. 「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由三位考試委員聯合主考,及格者,成績單上將註明(及格)。不及格者可申請次年重考一次,僅以一次為限。 
    「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通過考試資格之規定如下:
    (2014-15學年度第一次院議會暨教義學系系務會議聯合會通過)

    • 59分及以下 …………必須重考始算及格;
    • 60-69分之間 ………….指定閱讀並繳交書面報告通過後,始算考試及格;
    • 70-79分之間 ………….與指定之一的考試委員面談後,始算考試及格;
    • 80分及以上 ….……….通過考試。
  11. 有關「信理神學總考」:

    • 對象:神學系及教義學系教義組。
    • 考試時間:可安排在三年級六月或同年九月應考,考生必須在考試前四個月提出應考申請。
    • 考試方式:口試。
    • 「信理神學總考」成績計算之規定如下:
      (A) 神學系:「信理神學總考」成績佔畢業總成績之25%。
      (B) 教義學系教義組:「信理神學總考」成績,僅視為一科必修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