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進一步強調

 新版《總論》也針對舊版《總論》已經實行了近三十年一個世代,但卻達不到理想的情況,而做出澄清或是特別強調某些被遺忘或是不同解釋的規則。

  1. 感恩禮中,除了一個餅和一個爵的記號外,祭台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是默示錄中基督的象徵。而為了加強這個記號,並且不要讓不必要的混亂傷害了禮儀的記號,二千年版《總論》第五章「為舉行感恩祭聖堂的佈置與裝飾」中對祭台和聖體龕做了以下的確定和對舊版《總論》的補充及再強調:

    1) 祭台

    a. 有關祭台的設置

    第297號: 教堂內舉行感恩祭,應在祭台上進行;在教堂以外的場所,也可在適宜的桌子上舉行,但常該鋪上祭台布和聖體布,並有十字架和蠟燭。

    第298號: 所有教堂宜設有一座「固定祭台」,因為它能更清晰而恆常地,彰顯出基督耶穌是我們的活石(伯前二4;參看弗二20)。其他舉行聖祭的地方,可用「活動祭台」。所謂「固定祭台」,是指與地面固定相連,不能移動的祭台;可移動的則稱為「活動祭台」。

    第299號: 每座教堂通常該有一座固定的祭台,這祭台在可能範圍內,應盡量與牆壁分開,使司祭等易於環繞行走,並能面向教友舉祭。祭台的位置,應是整個信友團體注意力自然集中之處。按常規,這固定祭台應是行過奉獻禮的。

    b. 祭台的使用

    第306號: 在祭台的桌面上,只可放置彌撒聖祭所需的物品。由彌撒開始,至恭讀福音前,只可放置「福音書」;由供奉禮品,至清理祭器止,只可放置聖爵及聖體盤── 需要時也可放置聖體盒,以及聖體布、聖血布和彌撒經書。

    第307號:為了表示尊敬和歡欣慶祝,蠟燭為所有禮儀慶典是需要的參看(《總論》117)。依照祭台和聖所的設計,蠟燭可合宜的放置在祭台上,或在祭台旁,務使一切都很協調,不妨礙信友目睹祭台上所舉行的禮儀,和放置在祭台上的一切。

    第308號:祭台上或祭台旁,應放置有「被釘基督」像的十字架,讓參禮團體清楚看到。這類十字架,促使吾主的救世苦難,常銘刻信友心中,即使在禮儀慶典外,亦宜留在祭台旁。

    2) 聖體龕位置的問題

    按照1975年的《總論》276:「將至聖聖體保存於小聖堂內,便於信友個人的朝拜和祈禱,應予特別的推崇。若無法如此實現,則應按聖堂的構造,和當地合法的習慣,將聖體安放在祭台上,若不放在祭台上,則安放在聖堂的顯貴部分,並妥善地予以裝飾。但按照新的《總論》315,則做了以下的修正:為能更符合其象徵意義,保存至聖聖體的聖體龕,不應安置在舉行彌撒的祭台上。應依教區主教的決定,把聖體龕:a)或以最合宜的方式,置於聖所內最適當的位置,但不得置於舉行彌撒的祭台上,不再用來舉行彌撒的舊祭台則不受此限;b)或置於另一小堂內,便於信友個人朝拜聖體及祈禱;但小堂要和教堂相通,並且易為信友目睹。

  2. 擘餅的問題

    不論是保祿的格林多人前書所描述的主的晚餐(格前十一23-26),或是對觀福音或是在厄瑪烏耶穌與兩個門徒的晚餐,都讓我們看到了耶穌的四個關鍵動作:拿起、祝謝、擘開、給予。也因此,有神父在感恩經中誦唸耶穌建立聖體聖血的敘述時,就按照所唸的動作擘餅。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四個動作並不是一種戲劇化的重演,而是一種宣告,同時也是一種禮儀性的紀念(重現),它們乃構成聖祭禮儀的結構。我們可以說,這四個動作表達了聖祭禮儀的四個結構階段:
    1) 拿起:從準備餅酒(餅酒遊行)直到禮品放在祭台上。
    2) 祝謝:感恩經。
    3) 擘開:擘餅禮。
    4) 給予:領聖體。

 因此之故,此時是不應該舉行擘餅行動的,而且《總論》為領聖體禮當中的擘餅禮做了進一步的強調:「主祭擘開祝謝過的餅。如有需要,可由執事或共祭司鐸協助。基督在最後晚餐中擘餅的行動,成為宗徒時代整個感恩祭的名稱。這儀式顯示,信友雖多,卻因領受同一個生命之糧,即為拯救世人死而復活的基督,而成為一體(格前十17)。擘餅禮於平安禮後開始,宜莊重行之,勿作不必要的延長,也不可認為不太重要。此禮只由主祭或執事行之(《總論》83)。」

 因此之故,按照聖祭禮儀的結構來說,如果在感恩經建立聖體聖事敘述時就擘餅(若是如此,也該在此給予-領聖體了),則會破壞此一結構,同樣地,若分餅不在擘餅禮中做適當的強調,那麼也會有同樣的後果。另外,路加福音及宗徒大事錄就是以擘餅來稱呼感恩禮。所以,應該避免輕忽這儀節,而在平安禮進行中,或是偷偷摸摸的情況中分餅,總之,至少應讓禮儀聚會團體看到儀節的進行。

C. 新的部分

 有幾個新的部分很值得我們的關注。

  1. 有關兼領聖體聖血方面,新《彌撒經書總論》超越了《禮儀憲章》55以及舊版《彌撒經書總論》241-242的適應範圍,而規定:「教區主教可為自己教區訂定有關領聖體兼領聖血的規則,屬修會的教堂和小團體的彌撒中,也應遵守。教區主教也有權授權司鐸,在他認為合宜時,讓信友領聖體兼領聖血,惟信友應受到充分的教導,又沒有褻瀆聖事的危險,而且這禮節行動並不會因人數眾多,或因其他種種理由,而難以進行(《總論》283)。」這規定更積極地回應了《總論》281所揭櫫的:「領聖體兼領聖血,更能明確表達領主的意義。因為,依此方式,『感恩祭宴』的層面,更完美地顯示出來,而吾主以其聖血訂立『新而永久的盟約』的旨意,也更清晰地表達出來。而『感恩祭宴』與在天父國中「天上聖宴」間的關係,也更為明顯。」
  2. 有關1915年教宗本篤十五世所允許的,十一月二日追思已亡節的三台彌撒,新《彌撒經書總論》再度予以確定:「每位司鐸可以舉行三台彌撒或參與三次共祭」,但是加上並強調:「惟須在不同時間舉行,而且遵照有關第二台及第三台彌撒意向的規定(《總論》204)。」也就是除了第一台為特別要求的個別意向之外,第二及第三台須為煉獄的靈魂及教宗的意向。
  3. 第一章第22-26號和第九章。在這些章節的內容當中,我們可以發現到本地化(文化互融)的一些原則,以及地方教會按照各自不同的情況所能做出的適應範圍。


六、文件的重要部份

 為那些於主日在堂區準備感恩禮的人,最能夠提供即時幫助的文件部份是第二章的彌撒的各種要素及部份,以及第四章中的有信友參與的彌撒。在參考這兩部份前,務必要先閱讀文件中的第27號和第28號,因為這兩項有關彌撒聖祭的神學和基本結構是整個文件的基礎。

 第27號指出了基督在感恩禮中的四重臨在:在聚會的團體內、在施行聖事者身上、在聖言上、以及在餅酒形內。第28號則指出了感恩禮的兩個基本部份:「聖道禮儀」和「聖祭禮儀」。文件中其它的部份,特別是描述「有信友參加的彌撒」的那個部份,都能夠被視為是這兩項所揭櫫的原則的再解釋和再說明。


七、文件的限度

 這是一份為普世教會的文件,其目的是為了讓世界各地的教會能夠有一選擇的可循標準,而其在內容和意涵的表達上也是豐富多采,但是我們仍然可以發現到這份文件的一些限度。

  1. 在第117號中還特別強調十字架要具有苦像。當然,其作用是要提醒參禮者去注意到,以及清楚地看到彌撒的祭獻本質。然而在傳統上,表達逾越奧蹟意義的光榮十字架也呈現了感恩禮的另一個重要幅度,因此,鉅細靡遺地作了這項限制是否合宜?
  2. 第154號規定,主禮在平安禮時,要留在聖所內,以免影響禮儀進行。但事實上,有些聖堂的設計把祭台安置聖堂中央,主禮及讀經台的位置各在祭台兩端,會眾圍繞四周,又如何區分聖所呢?
  3. 在第278-280號中,提及受任命的輔祭員可以清理祭器。而按教會法典第230條,只有男性可受任命為輔祭員。至於男女均可受命的特派送聖體員,卻沒有被提及是否可以清理祭器。這問題在教友人數眾多的地區和堂區,是迫切需要解決的。
  4. 讀者也必須注意從第五章到第九章的一些論題,如禮儀空間、藝術、音樂、追思彌撒,以及禮儀適應等,必須再作補充,或是作更進一步的發展,如本位化 。


結論

 雖然《彌撒經書總論》的作用如同是《感恩祭典》的導論,而這部導論雖然在傳統上是屬於主禮的司鐸所專用的,但是它絕對應當是屬於全體天主子民的,特別是那些在感恩禮中以各種不同的職務來服務弟兄姊妹的。透過對這份文件的學習和反省,所有那些在感恩禮中執行各種職務的人將幫助眾人在基督內成為一個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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