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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司法機關撤銷一項使用 400 個人類胚胎作研究的許可

人類胚胎、人工生殖、代理孕母議題 – 法國
發表日期:2025年12月11日
文章、圖片來源:Gènéthique(生命倫理新聞網站)

2025年11月12日,法國Montreuil 行政法院(Tribunal administratif de Montreuil)撤銷了法國生物醫學署(Agence de la biomédecine,ABM )先前核發的一項研究許可,該研究涉及數百個人類胚胎。以下是對Lucie Pacherie的專訪,她是法學家,同時也是Jérôme Lejeune基金會(Fondation Jérôme Lejeune,參閱譯者註*)法國部的公共倡議負責人。

Gènéthique(G):2025年11月12日,Montreuil行政法院撤銷了法國生物醫學署核發的一項研究許可。這是怎麼一回事?

Lucie Pacherie(LP): 行政法官確實裁定支持Jérôme Lejeune基金會的主張。該基金會於2024年3月向法院提請,質疑一項關於人類胚胎的研究許可是否合法。行政法官認定,該許可未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因此予以撤銷。目前進行中的研究計畫遂被中止。因此,超過200個人類胚胎得以免於被銷毀。

這項研究計畫於2024年1月10日獲生物醫學署批准,為期4年,其目的在於研究人類胚胎從第0天到第14天的發育過程。這是2021年生命倫理法修法後的首次實際應用:修法後允許對人類胚胎進行研究的上限,從原本的7天延長至14天。根據核准內容,該研究被納入一個旨在改善醫學輔助生殖(PMA)中人類胚胎培養條件的計畫。其宣稱的目標,是瞭解人類胚胎從著床期開始到第14天的發育過程,透過生物資訊分析,以提供第3天至第14天胚胎基因表達轉錄組的動態圖譜。為此,研究團隊表示將透過「質譜分析」(spectométrie de masse)來盤點胚胎中的蛋白質,而這項技術需要使用大量人類胚胎。

該許可證明確指出,每年將有100個人類胚胎,連續4年被用於這項研究,也就是說將被摧毀;這些來自醫學輔助生殖的人類胚胎之所以被「捐贈」給研究,是因為它們帶有透過胚胎植入前診斷(DPI)[1] 檢測出的遺傳異常,不再屬於任何「父母生育計畫」(« projet parental »),或被視為不可移植或不可保存。

G :為什麼Jérôme Lejeune基金會會對這項研究提出訴訟?

在閱讀法國生物醫學署的許可文件後,Lejeune基金會立刻發現,用於研究的人類胚胎數量異常地龐大。Lejeune基金會也立刻看出,為證明使用人類胚胎的必要性所提出的論據並不成立。例如,許可證中指出,小鼠模型「難以全面研究胚胎發育」。然而,「困難」並不等同於「不可能」。法律允許對人類胚胎進行研究,前提之一是:「在現有科學知識狀態下,若不使用人類胚胎便無法進行該研究」,而不是因為替代方法較困難、較耗時或較昂貴。此外,許可本身也承認,先前的研究顯示:牛胚模型在發育上比小鼠模型更接近人類。然而,文件中卻完全沒有說明為何無法以牛胚模型取代人類胚胎來進行研究。

正是憑藉針對人類胚胎研究的既有判例法,這些判例明確界定「科學適切性」[2] 以及「無可替代性」[3] 的條件,Lejeune基金會遂向行政法官提出訴訟,質疑該許可的合法性。在此領域中,面對一個未能善盡監管職責、亦未能守護僅存法律界線的國家機構,基金會幾乎是唯一的制衡力量(參見:《胚胎研究:阻礙某些研究的,是法律禁令》)。

G :法院是基於哪些理由撤銷該研究許可?這是否是首例?

LP : 首先必須強調,行政法官作出撤銷決定時,是與「公共報告官」(rapporteur public,參閱譯者註** )意見相反的,這在此類程序中並不常見。其次,行政法官列出了撤銷許可的兩個理由,這更為罕見。儘管這一決定屬於一審判決,因此仍不排除法國生物醫學署可能提出上訴,但這兩個理由都值得深入研究。

行政法官確實認為,一方面,法國生物醫學署未遵守法律規定的「輔助性原則」;另一方面,法國生物醫學署亦未遵守法律規定的科學適切性標準。

第一個理由意味著:法官認為法國生物醫學署未依法律要求,審查「研究計畫中擬使用人類胚胎的範圍」,因此違反了《公共衛生法典》(CSP)第 L2151-5條第 3款。在審查專家報告時,法官發現,報告「未提供任何關於使用其他胚胎的可能性資訊,特別是關於牛胚胎,其在第一週的發育過程與人類胚胎更為相近」。

這是法官第二次以此理由撤銷針對人類胚胎研究的許可。早在2023年7月,行政法院已對法國生物醫學署核發的一項許可作出最終撤銷判決,理由是未優先考慮小鼠模型(參閱:《人類胚胎研究:法國生物醫學署一項許可因未優先使用動物研究而被撤銷》)。這裡存在極為嚴重的倫理與法律違規行為。

第二個理由的意思是,法官認為法國生物醫學署未審查有爭議研究計畫的研究方法,因此違反了《公共衛生法典》(CSP)第 L2151-5條第1款。事實上,「從案卷材料中可見,申請許可的檔案中對研究計畫中使用的胚胎數量存在不明確之處,而且法國生物醫學署未提出異議」。最初的申請目標為800個胚胎,但後來被下修;隨後的專家報告與審查報告中,有時提到200個胚胎,有時提到400個胚胎。而生物醫學署要求補充說明的動作,竟是在指導委員會意見已作成、並作為核准依據之後才提出……顯示該署並未嚴肅看待這一關鍵問題。

G :在第四次《生命倫理法》修法即將展開之際,您如何看待這項判決?

LP : 這一判決首先顯示,儘管國會在生命倫理法的每一次修訂中不斷突破倫理界限,也就是所謂的「紅線」,然而這些界限仍未得到遵守。換言之,當法律超出倫理範疇時,任何條件或限制都形同虛設。2021年的法律雖然允許研究人類胚胎至14天,但生物醫學署卻未能執行哪怕最基本的法律要求。

其次,這項判決也揭示了:人類胚胎的道德意識已被嚴重削弱。令人不安的是,為科研而摧毀400個人類胚胎,幾乎未引發任何社會反應;反觀動物保護議題,卻能廣泛動員民意。僅以最近一則法新社關於科研用猴子飼養的報導為例:74% 的法國人反對動物實驗(IPSOS,2023)。歐洲也已表達逐步放棄動物實驗的意願。那麼,人類胚胎呢?那些摧毀人類胚胎的人,所承擔的問責(包括媒體的責任)竟比從事動物實驗的人還少,這實在令人震驚。

第四次《生命倫理法》修訂將於明年一月展開,從全國公民大會(États généraux)開始,接續為學術團體研究、國家生命倫理諮詢委員會(CCNE)意見,以及國會審議。在這兩年間,公民將會聽到諸如:類胚體(blastoïdes)、配子生成(gamétogenèse)、三親DNA胚胎(線粒體捐贈)、ROPA(Réception d’ovocytes du/de la partenaire,參閱譯者註***)、胚胎植入前診斷(DPI-A)等議題。在多數情況下,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將被視作消耗性材料任意使用。為了避免生命倫理法的修訂在未充分聽取法國民眾意見的情況下進行,Lejeune基金會將推出一部回顧過去30年生命倫理法的紀錄片,並在各地區舉辦電影與講座結合的活動,旨在讓民眾思考第四次生命倫理法修訂的核心議題,並實際參與公共辯論。

註釋:
[1] 植入前診斷(DPI)
[2] Montreuil行政法院,2023年5月24日判決,案號 n°2109891。
[3] 凡爾賽行政上訴法院,2021年5月4日與2022年12月6日判決。

譯者注:

  • 「熱羅尼莫・勒熱納基金會」(Fondation Jérôme Lejeune):
    是一個法國的醫學與倫理基金會,以遺傳學家Jérôme Lejeune(熱羅尼莫・勒熱納) 命名。他是唐氏症(21三體症)染色體異常的發現者,人類生命尊嚴的堅定捍衛者。 參閱:https://theology.catholic.org.tw/klife/epaper/2025/242/001.html

  • 「公共報告官」(rapporteur public):
    在法國,「公共報告官」(rapporteur public)由法國行政法院體系中的法官擔任,是一名具有正式司法官身分的行政法官。公共報告官的職責,是透過一項獨立、客觀且公開的法律分析,為行政司法機關提供闡明與指引,從而協助法官就案件作出裁決。是否採納公共報告官的建議,完全由實際審理並裁決該案件的法官決定;他們可以選擇全部或部分採納其建議,亦可作出與該建議全部或部分不同的判決。
    參閱:https://www.conseil-etat.fr/actualites/quel-est-le-role-du-rapporteur-public

  • ROPA(Réception d’ovocytes de la partenaire, 伴侶卵子接收法):
    是一個生殖醫學術語, 用於女性同性伴侶。一位女性捐卵(提供卵子),另一位女性接受受精卵植入(承擔妊娠)。ROPA在法國未得到法律批准,因此不允許進行。
    參閱:https://www.lemondedudroit.fr/droit-civil/290-famille/93719-la-reception-d-ovocytes-de-la-partenaire-n-est-pas-autorisee-en-fr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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