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灣社會現象看傳播媒體的道德責任
文:谷寒松、趙英珠

  活在今日台灣的社會,資訊的傳播遠比過去快速的多,我們很高興能夠迅速獲知人類社會及世界所發生的一切狀況。可是,我們具體的反省,一般新聞報導卻是負面的現象比正面多,聳動描述姦淫擄掠的罪犯,甚至在被判處死刑之後,仍然理直氣壯,毫無悔意。政府公眾人物相互揭發醜聞,絲毫不加以保留。為什麼媒體要一致的報導如此負面、醜惡的訊息呢?動不動就是大肆報導殺父母、殺子女、殺丈夫、殺妻子、殺男友、殺女友、殺嬰孩,我們的社會難道沒有溫馨感人的事件了嗎?社會、為弱勢團體服務奉獻的人都到那裡去了呢?媒體為什麼不會報導一些為社會大眾默默服務的感人事件呢?

  近年來,由於社會環境、經濟結構,漸漸趨於全球化、國際化及制度化,因而在社會靈性的價值觀也有所改變。人們不再有定力去研究更深的學問,輕、薄、短、小的文化價值浮上抬面。媒體更是推動這種表面文化的動力。我們看到近年來,台灣媒體對社會所散播的惡質文化實在嚴重,許多年輕人將媒體報導及影片中的黑道大哥、賭王、殺手當作偶像崇拜,電視媒體更是罔顧道德及教育責任,一味製作凶殘、鬼怪、情慾、血腥的惡質節目來殘害人心。面對這些,我們需要嚴肅的反省,為什麼媒體充斥著色情、暴力的惡質節目呢?

  (1)是不是媒體順應人心的好奇,以提高收視率?例如:陳進興事件與黃、周緋聞案,各大媒體真是做了最壞的榜樣。

  (2)是不是媒體傳播者與媒體接受者的水準不夠,八卦事件較容易接受,不需要做太多的研究?

  (3)是不是媒體傳播者忽視了自己的責任,不知道自己肩負著引導社會成長的責任?

  (4)是不是媒體傳播者自身也受到社會低俗價值觀的影響,同流合污,失去理念。

  天主教會在梵蒂岡第二屆大會會議「大眾傳播工具法令」也特別強調,傳播工具的使用者,無論是新聞記者、作家、演員、導演、評論者或發行人面對今日環境,有謀求社會整體的公共福利,促進社會秩序和諧的責任。除此之外,法令中也提到:「慈母教會瞭解這些工具如果善加利用,為人類有極大的幫助,既可散心消遣也可陶冶身心,且為傳揚天國有大的益處。但是也深刻瞭解,人們也能將它作為違反天主聖意和人類本身利益的器具」。聯合國在1978年針對國際媒體的失衡現象,通過一份「世界資訊新秩序」文件,其中強調應成立「世界記者道德規範」及「世界新聞評議會」,規定記者的資格及錯誤報導的處理原則,媒體應以社會道德規範及善良文化為主。

  無論宗教、社會、國際間訂定任何媒體的管理規則,但是最重要的還是「人心問題」,人心若已失去了愛,失去了那份對人的體諒與關懷,那麼一切法律的約束都無效。我們本著基督徒的愛心,對媒體工作者做良心的建議:

  (1)媒體工作者應意識到自己在社會倫理道德上的責任,他們是站在社會最尖端的份子,影響層面廣而深。

  (2)客觀的真理在正面與負面比例應該平衡發展,通常是正面訊息應比負面多。

  (3)肯定人性的尊嚴和善良的品質,除了報導惡的訊息外,也要報導一些善良的百姓,對此惡的訊息所感到傷心、遺憾及反感。

  (4)建立正確、正信的信仰觀,我們認為這個社會對正確、正信的宗教信仰認識不多,媒體論及宗教所呈現的往往偏向星座、算命以及靈異現象。媒體工作者應以正確的角度報導一些健康性的宗教,如何從事愛的工作,讓人不再以自我為中心,如此社會便漸漸趨於和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