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委馮滬祥事件談尊重外勞的人權
文:谷寒松、趙英珠

前 言

  近日報章雜誌報導有關立法委員馮滬祥性侵害菲傭,並支付菲傭80萬元的和解金一案。馮滬祥委員回應,這是工資補貼和資遣費。聞訊的仲介業者表示:「不可能有80萬的工資補貼,除非有『特殊』的原因。」。雖然馮滬祥委員昨天還信誓旦旦地保證,在性侵害案件中絕無任何的和解金、資遣費交易。但是勞委會職訓局主任秘書王幼玲提及:『聽說』馮家和菲傭的和解金是80萬元。於是馮滬祥委員立即改口,承認支付了總額80萬,為剩下的兩年工資補貼和資遣費,但是絕對不是性侵害的和解金。

  據外勞仲介人員表示:「絕對不可能有如此高額的工資補貼。」因為一個外勞的每月工資是15,840元,家庭幫傭要加上每個星期天的加班費528元,目前的行規是一個月以四個星期天計算一個月為2,112元,扣掉健保費216元。一個外籍家庭幫傭一個月薪水大約是17,736元。兩年的工資補貼也不過425,664元,再加上一個月的資遣費,也才443,400元。因此馮滬祥委員解釋80萬元中,還包含年終獎金。外勞仲介人員表示:「這絕對不合常理,這位外勞最多剩下兩次農曆新年,一年有20萬,這種好康連本勞的僱主都很少見。除非有『特殊』的原因,否則不可能給這種高得不符合常理的『薪資』。」面對如此的現象,我們可看到外籍勞工婦女,在其人權上受到怎樣的危險的現象。

重視外籍勞工工作權益

  一般來說,由於台灣經濟受到產業結構轉型、服務業急速成長、工作價值觀念轉變的影響,使得就業市場勞動供需失調、基層勞力短缺。為解決此種問題,因而陸續從泰國、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越南及蒙古等地區引進外籍勞工,協助產業及家庭解決勞力不足的問題。依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止勞委會的統計報告,指出目前在台灣的外籍勞工有300,150人,其中53.99%從事製造業工作,4.7%從事營造業工作,1.13%為漁船船員,1.62%為家庭幫傭,38.56%為看護工。這麼多的外籍勞工在其工作、心理的輔導與適應上,是勞委會所必須努力的目標。

  在勞動契約上,外籍勞工從引進的過程、在台的工作及生活乃至回到家鄉,都有仲介業者的介入。台灣的外籍勞工大都適用「勞動基準法」,受到基本工資之保障,即使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家庭類外籍幫傭及監護工,其薪資也都比照「基本工資」方式處理,造成外籍勞工極力爭取來我國工作。少數台灣雇主以及國內、國外仲介公司則利用所持有的配額,趁機賺取不當之高額報酬與回饋金,因而嚴重影響外籍勞工權益。導致部分雇主於勞工入境後,強迫外籍勞工與其簽訂不利之契約,甚至強行從外籍勞工每月薪資中,扣除百分之卅做為儲蓄金,以致經常發生外籍勞工提前解約離境或期滿回國時,無法取回儲蓄金的情形。甚至雇主亦常以外籍勞工「不適任」為由,任意辭退外籍勞工,並且在未告知外籍勞工理由或未經外籍勞工同意情形下,即委由仲介公司或自行將外籍勞工強行遣返,使外籍勞工權益受到侵害。

  在職業災害方面,受聘來台工作之外籍勞工,多從事所謂三K行業,即高危險、高污染及辛苦行業,因此職業災害的風險較高。但依據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發生死亡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時,勞動檢查機構於接獲報告後,才派員前往檢查。以致部分外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並未獲得妥善之處理或補償或因傷無法工作,未作適當之安排而被雇主立即遣送回國情事。

  在生活權益方面,各國外籍勞工因各有其不同之語言、宗教、文化、飲食等特性差異與禁忌,再加上離鄉背景的情愁,使得生活型態、工作習慣、興趣嗜好與本地人格格不入,致外籍勞工生活及心理上較易產生不平衡問題,而影響其身心及工作。然而今日世界強調人權規範,主張之人人生而自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結語:有關尊重弱勢、尊重人權的公平正義原則

  因此,將心比心我們應體諒外籍勞工離鄉背井,以勞力換取較為優渥的待遇,其應得的利益,自然不容剝削。其工作過程中,無論是在所得利益及人權尊重上都應以公平正義原則來檢驗。有關馮滬祥委員性侵害外籍菲傭事件,應以人證與物證就事論事。但馮滬祥委員提出「政黨惡鬥」作為反駁的說法:「一個菲傭什麼都不懂,怎麼可能辦完從報案、驗傷到移送的程序。而事後一連串有計畫、有步驟的抹黑,以菲傭的『水準』絕對做不出來,絕對是有「高人」的指點。」。甚至強調外勞的人格不好、愚蠢、私生活很亂、拿體液往身上抹等言論,不僅僅反應台灣惡質的政治生態,甚至極端的歧視女性、歧視外勞的言語不斷地包裹在遭政治迫害,只會造成社會負面刻板印象和政治迫害論相互合理化。當馮滬祥委員要求菲傭拿出證據時,請問馮委員這些陰謀陷害論是否有證據嗎?難道我們任由台灣種種弱勢族群、貧富差距、歧視勞工的現象,要一次次被政客操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