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正式生修業三年,可增加第四年(理論實習並重的牧靈神學年),轉學生入學後必須以正式生身份連續修業兩年以上,方可參加神學畢業總考。神學畢業總考學生應在四個月前提出應考的申請。
二、本系學生完成前三年修業年限,修畢所有必修課程,且具有下列學分要求者,方可參加信理神學畢業總考:
1人文及哲學科目:至少64學分。
2神學科目:至少105學分(入學前曾修習的神學科目,若是在畢業年度前十年內獲得,可被承認合併計算,但課程性質及內容相同的學分不得重複計算)。
3至少曾選四次合作研究課程,並撰寫四篇相關的學期論文。
4上述(1)、(2)兩項,合計至少170學分。
三、學位頒授
1畢業總成績計算方式如下:前三年各年度平均成績及神學畢業總考成績各佔25%。
2入學時已得有學士或以上學位的本系學生,神學畢業總考及畢業總成績均達七十分或以上者,頒「神學士」(S.T.B.)及「道學碩士」(M.
Div.)雙重學位。
3本系學生,神學畢業總考及畢業總成績均及格者,頒「神學士」(S.T.B.)學位。
(1)神學畢業總考三位考試委員中,若有兩位給分達六十或以上,而三位給分平均未超過六十分者,總考成績以六十計算。
(2)神學畢業總考三位考試委員中,若有兩位給分未達六十分者,應於下次舉行神學畢業總考時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及格者,成績一律以六十分計算。
4本系學生神學畢業總考不及格雖經補考仍不及格者,頒「神學系結業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