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2006.12.16 03:00 am
張明致/士林社區大學校長(台北市)
法官要判一個罪大惡極的罪犯死刑,總是三思再三思,非三、五年判不下來;而法務部長要批下一紙死刑執行令,也是三斟四酌,爾後甚且要刪除死刑!而對一無罪無言之胎兒,請給六天的思考期,如何會是過分?
墮胎會造成許多後遺症是不爭的事實,並且胎兒也是一條人命,並不是否認胎兒是人,胎兒就會變成不是人,這是掩耳盜鈴鴕鳥作法。非萬不得已不宜採行墮胎,因此慎思一些時日,避免後遺症與日後懊悔,這也是負責任的作法!與其事後懊悔痛苦一輩子,不如事前多多斟酌思考!決定一條生命的生死,六天豈會太多!
沒有錯,有些婦女是經過冷靜的思考後,才去找做墮胎手術的醫師,但很多婦女卻不是真正「自由」地去選擇墮胎,而是承受來自先生、男朋友、婆家的壓力,或其他困難的情況。根據調查,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婦女表示她們是被其他人壓迫去墮胎,而差不多百分之八十的人表示,如果當時有人支持她們留住孩子,她們是不會墮胎的!
孩子是母親的財產嗎?當然不是!胎兒與母親是兩條命,當自主權牽涉到他人或自己生命時,就不能說有百分之百的自主權,就如不允許酒駕、騎機車要戴安全帽…等一樣,自主權是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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