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於週三裁定,《平等法》(Equality Act)所保障的對象僅限於生理女性,此舉推翻了蘇格蘭政府先前的法規指引。
2010年的《平等法》讓取得性別承認證書(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GRC)的個人,可以依法從男性(male)轉換為女性(female),但此一具歷史意義的判決指出他們在2010年的《平等法》中不再被視為女性(women)。
英國最高法院副院長派屈克‧史都華‧霍奇(Patrick Stewart Hodge)在宣讀判決時說道:「本院一致裁定, 2010年《平等法》中『女性』(woman)與『生理性別』(sex)二詞,係指生理女性與生理性別。」
他補充說:「但我們也提醒,切勿將本判決視為某些社會群體勝過他者的勝利。」
英國法院最終裁定,「生理性別(sex)概念是二元的,一個人不是女性就是男性」,而若允許持GRC者在《平等法》中被歸類為女性(woman),將「不合邏輯且難以執行」。
然而,法院也明確指出,這不代表自我認同為跨性別者的群體因此失去法律上的保障身分。相反地,他們所擁有的「受保障特徵」,是「性別重置」(gender reassignment),而非「生理性別」(sex)。
判決指出:「法院的角色不是要裁決社會中對社會性別(gender)或生理性別(sex)意義的爭論,也不是要定義『女性』(woman)一詞在其他處境中的含義,而是僅就2010年《平等法》條文中的使用意義作出釐清。」
此判決源自蘇格蘭政府與婦女權益組織《為蘇格蘭女性發聲》(For Women Scotland)之間,長期的法律訴訟。
這場爭議始於2018年通過的《蘇格蘭公共董事會性別代表法》(Gender Representation on Public Boards (Scotland) Act),該法旨在改善公共部門董事會的社會性別(gender)比例失衡,並將持GRC的跨性別者納入女性名額之中。
《為蘇格蘭女性發聲》於2022年對該法提起挑戰,並歷經兩次上訴遭駁回,最終於三年後將案件送至英國最高法院審理。
《為蘇格蘭女性發聲》共同創辦人蘇珊·史密斯在法院外對民眾表示(引述自路透社):「今天法官們說出了我們一直深信不疑的事實:女性的保障來自其生理性別,生理性別(sex)是真實存在的。如今,女性可以放心,為女性設計的服務與空間,的確是屬於女性的。」
曾公開對跨性別議題表態的作家J.K. 羅琳也在社群媒體上對此裁決作出回應:「三位了不起且堅持不懈的蘇格蘭女性,帶領背後的龐大支持力量,讓這個案件終於在最高法院得以審理。她們的勝利,守護了全英國女性與女孩的權利。」
譯者註:在《天主教會台灣地區生命倫理指引》的第五部分「男女兩性」的論述中,為了澄清「性別意識形態」(gender ideology)對男女性別上造成的混亂,對英文的‘sex’和‘gender’的真正內涵做了深入的闡釋,也在中文翻譯方面做了區分。天主教會將sex翻譯為「男女性別」,gender翻譯為「角色性別」。「性別意識形態」把sex翻譯為「生理性別」,gender翻譯為「社會性別」,這樣的作法是把「男女性別」(sex)最小化地縮減為生理或生物層面,而忽略或破壞了人的生理、心理及精神層面的合一性。
參閱:《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教團月誌》,2023年第407期,17-23頁。
文章來源:Catholic News Agency “Britain’s highest court rules in favor of biological wo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