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符文玲(輔仁聖博敏神學院 生命倫理研究中心)
*本文刊於《天主教周報》2022年698期7版
「我使人死,也使人活。」(申32:39)
台灣於2000年6月7日公布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但為何又另外於2016年1月6日公布、並於2019年1月正式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主要原因除了要求病人有優先知情、選擇與決定權之外,另一個關鍵因素是此法推動人所說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就算修得再完整,所能嘉惠的病人仍然十分有限,僅末期病人在病危與瀕死時才能享有拒絕心肺復甦術與維生醫療的權利,更多賴活不如好死的病人的善終願望缺乏法律保障。」【註1】 亦即《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允許不是「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提前」結束生命。也就是說為《病主法》而言,所謂「提前」結束生命的時間點是落在由兩位專科醫師確診為五款臨床條件的那一刻開始,即可執行依據《病主法》第十四條終止、撤除、不施行維生治療與水份、養份而提早死亡,此乃被動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但必須注意的是,這個時間點也同樣可以落在更為寬鬆的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上,如台灣2019年12月已有立法委員推動《尊嚴善終法》。
但什麼是被動安樂死?什麼又是主動安樂死?為什麼2020年《主教團針對病人自主權利法之聲明》指出《病主法》要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就是被動安樂死的原因?【註2】 為了更清楚天主教會對安樂死的立場,我們必須先了解天主教會對於安樂死的定義。
天主教會對安樂死的定義
1980年天主教羅馬信理部《教會對安樂死的聲明》及1995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布的《生命的福音》通諭65號都提到安樂死是:「指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為(action)或有所不為(omission),這些作為或不為的本身都會導致死亡,或因有意圖執行而導致死亡。『因此安樂死的發生是在於意向和所運用的方法。』」
根據安樂死定義中的「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可區分為:1. 主動/積極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指藉著藥物或運用其它人工方法等積極作為,所進行的安樂死(例如給予致死的嗎啡劑量,或向病人注射毒針等等),亦包括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
2. 被動/消極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例如中斷醫療或甚至中斷基本照顧,以導致死亡的安樂死。例如停止餵食即屬於這一種。因為任何無法自己進食的病人,如果不給予人工餵食,一定都會因飢渴而死亡。
就道德上而言,不論是因「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死亡,所犯的罪行是一樣的。在「主動安樂死」與「被動安樂死」之下,又可依當事人對安樂死的接受與否,進一步區分為:
「自願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指當事人本身願意、希望、且要求安樂死。
「無意願安樂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指不知道病人的意願、或病人的意願沒有辦法得知,例如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態。
「不自願安樂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指當事人本身不希望安樂死,卻強行為之讓他死亡。最著名的不自願案例是希特勒所施行的「安樂死計劃」;事實上這種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致死事件,應該被稱為「謀殺」才名符其實。
了解以上天主教會對安樂死定義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坊間定義太混淆,或指稱被動安樂死不再是安樂死,或以拒絕醫療權替代,主張人有自主拒絕給水給養的權利。不清楚及混淆定義的結果也可在已合法化安樂死及協助自殺的幾個國家看到,例如荷蘭、比利時、瑞士等國家規定安樂死的決定必須是出於當事人自願(voluntary)及審慎評估(deliberate),但無意願及不自願被安樂死的例子時有所聞。
以下兩種情況並非安樂死,必須釐清概念
另外我們必須釐清以下兩種情況,因為它們並不是安樂死,但常被誤認為被動安樂死。
- 對瀕死病人,盡一切必要的醫療救治後,為免除瀕死病人飽受痛苦煎熬,而中斷無益的(futile),或過分負擔的(excessively burdensome)醫療裝備,使病人順乎自然死亡。(注意:在此狀況中,撤除醫療設備,並未導致病患死亡)
- 對臨終病人採取減緩病痛的治療方式,如給予止痛藥,其目的在於減輕痛苦,而非以縮短生命為意圖,只是治療過程中不免伴隨縮短生命的危險。(注意:在此狀況中,藥物、治療的給予,其意圖不是為結束病患生命)
水份及養份是基本照護,有義務要給予
2004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一場《維持生命的治療和植物狀態的病患:科學進步與倫理標準的兩難》演說中曾指出:水和食物的提供,即便以人工方式,都是基本維生照顧,並非醫療行為。【註3】 針對教宗2004年的演說內容,2005年7月11日,當時的美國主教團主席 William Skylstad 主教向羅馬教廷提出兩個問題。2007年8月1日,在經過教宗本篤十六世的批准後,教廷信理部予以回覆。以下是所提出的問題與答覆:
美國主教團提問一:除非病患的身體已經無法吸收、或是餵食的時候,會造成病患身體嚴重的痛苦,否則,我們就有道德上的義務給予「植物狀態」的病患(vegetative state)食物與水份,無論用自然或人工的方式,是嗎?
信理部答覆:是的。原則上,供給食物和水是維持生命最基本、最適當的方法,就算是用人工的方式也一樣。因此,只要病患身體能因所供給的水和食物,達到滋潤與滋養的目的,我們就有義務要給予。病患若因飢餓和脫水而受苦,甚至死亡,都是不被允許的。
美國主教團提問二:一位「持久植物狀態」的病患(permanent vegetative state)一旦經合格醫生,以客觀道德標準 (moral certainty)診斷為永將無法回復意識,即可停止以人工方式使病患得到滋養和滋潤嗎?
信理部答覆:不可以。原則上,「持久植物狀態」的病患有其基本的人格尊嚴(person),因此必須接受最基本和最適當的照顧,包括得到食物和水份,就算是採用人工方式也要提供給他。
結論:
主動安樂死與協助自殺的方式由於駭人聽聞,較易為人所拒絕;而被動安樂死終止、撤除、不施行維生治療及水份養份的方式似乎較易為人所忽略,但這兩種行為都是殺人,都不可做。希望這裡提供的天主教會對安樂死的定義,能夠幫助大家正視這個目前台灣必須嚴正面對的倫理議題。
願意多了解天主教會如何看待安樂死議題的神長、教友,可以閱讀光啟文化出版,由艾立勤神父著述,許郡珊、陳美玲撰寫的《維護人性尊嚴:天主教生命倫理觀》一書;以及觀賞由J Donald Boudreau醫師和倫理學家Margaret A Somerville說明的《安樂死和協助自殺,醫師和倫理學家的觀點》。資料如下:
《安樂死和協助自殺,醫師和倫理學家的觀點》(Euthanasia and assisted suicide: a Physician’s and Ethicist’s),Authorized by: Dove Medical Press,Original video website,中文字幕。
註釋:
- 孫效智,《最美的姿態說再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內涵與實踐》(台北:天下雜誌,2018),18-19頁。
- 參閱台灣地區主教團,《主教團針對病人自主權利法》之聲明(台北:天主教周報,2020年5月24日),第5版。
- 若望保祿二世,《維持生命的治療和植物狀態的病患:科學進步與倫理標準的兩難》演說,March 20, 2004, n. 4.)
*本文刊於《天主教周報》2022年698期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