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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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讀者,平安!

  美國南達科他州(South Dakota)的民主黨從1990年起就已經把墮胎權從其黨綱刪除,今年三月保守派人士更推動一個法案,幾乎禁止所有墮胎,而這個禁令已順利地通過參眾兩院和州政府的簽署。另一邊廂的印度旁遮省(Punjab)官員也以言以行,多年來努力遏止因嬰兒性別而進行的墮胎,而且得到不錯的效果!

  上一期<貞潔教育盡顯智慧>中的研究報告,想讀者看後必已體會到守貞到結婚性教育課程諸多正面的效果,今期本刊繼續刊登一份更近的研究報告--<守貞到十八歲與成年中期人生成果間的關係>,好讓諸位更進一步了解教導青少年守貞到結婚的重要性!

  除了婚前性行為外,似乎也愈來愈多的年輕人對同居躍躍欲試,其實,同居並沒有想像中的美,最重要的是害多利少,請看今期<同居不結婚的神話與事實>,就讓大家一起來打破這個神話吧!

  祝福大家!

                      生命倫理研究中心敬上

美國南達科他州維護家庭派力爭推翻“羅控訴韋德案”(Roe V. Wade Fight)
印度官員拯救女嬰 公開譴責考慮墮胎父母 使其自慚形穢
美國《焦點在家庭》雜誌宣佈有關守貞的研究--守貞到十八歲者會擁有更好的人生成果
同居不結婚的神話與事實
優生保健法 鼓勵墮胎(殺嬰)法?
美國南達科他州維護家庭派力爭推翻“羅控訴韋德案”(Roe V. Wade Fight)
   根據美聯社3月3日報導,美國南達科他州「突然」成為推翻“羅控訴韋德案”的先頭部隊,不過事實上,他們扮演這個角色已經是行之有年了。

  從1990年代開始,南達科他州的民主黨就已經把墮胎權從其黨綱刪除,而這種保守的轉變在報導前一週達到沸騰點,保守派人士推動一個法案,幾乎禁止所有墮胎。基本上這個議案的目的就是要推翻「羅控訴韋德案」(Roe V. Wade),而這個禁令已順利地通過參眾兩院和州政府的簽署,再來是等高等法院作最後的決定。

  資料來源:http://www.sfgate.com/cgi-bin/article.cgi?f=/n/a/2006/03/02/national/a110635S29.DTL


印度官員拯救女嬰 公開譴責考慮墮胎父母 使其自慚形穢

  印度旁遮普省(Punjab)3月1日報導,一名印度政府官員成功地以個人運動遏止旁遮普省女嬰的墮胎比率。這位官員是旁遮普省Nawan Shahar區的行政次長Khrishan Kumar,他公開譴責、羞辱單純因嬰兒性別而考慮墮胎的父母。

  從1994年開始,以超音波確定嬰兒性別在印度是違法的,因嬰孩性別而墮胎也被禁止,可是文化對男嬰的偏愛卻使旁遮普省嚴重失去女嬰--在北部的區域女嬰跟男嬰的比例是600比1,000,而正常的比例應該是1,050比1,000。於是Kumar先生與一群志工,跟進那些做了超音波檢查而且打算墮胎的女性,他們以突擊探訪和電話去使她們改變主意,加上公開的羞辱。結果這些行動得到不錯的效果,女嬰對男嬰的比例正在逐漸回升中。

  資料來源:

  http://www.lifesite.net/ldn/2006/mar/06030101.html


美國《焦點在家庭》雜誌宣佈有關守貞的研究----
    守貞到十八歲者會擁有更好的人生成果

  根據2005年4月27日所發表的一篇研究報告,美國《焦點在家庭》雜誌(Focus on the Family)醫療問題分析家Reginald Finger, M.D., M.P.H宣佈:在青少年時期守貞會帶來許多正面的效果。這篇研究報告的標題為<守貞到十八歲與成年中期人生成果(教育、經濟、社會及健康)間的關係>,檢視了一些守貞到十八歲的男女的人生成果,並刊載於《青少年與家庭健康》雜誌(Adolescent and Family Health)第三卷第四期中。

  Finger表示:「這就如我們當初所懷疑的差不多--青少年守身對於成年中期的安康有很重要的影響,針對十八歲仍維持童身的男女,約廿年後對他們各方面做一個評估後發現,與那些十八歲已非童身的人相比,前者離婚的風險只有後者的一半;而且十八歲仍維持童身者平均多受一年的教育,年收入也差不多高出百分之廿。我們以十八歲作為年齡的分界線,是因為這個年齡童身與非童身者的人數差不多一樣,這樣可有同樣數目的對象群供研究。」

  Finger也表示:「這些更好的成果不只是因為青少女避免了懷孕或青少年避免了作父親,而是來自守貞內在。」

  這個研究是分析了 “全國青年研究”(National Longitudinal Study of Youth)在1979-2000間對3,750位男仕和3,620位女仕所搜集的資料,並以同樣的種族、過去有同樣教育或經濟不利的條件作為對照組。Finger說:「我們也發現女性守貞者比不守貞的女性更可能有正數的財務淨值,而且使用社會救濟福利的可能性幾乎是她們的一半。而這個研究傳達了一個很清楚的訊息,就是守貞為我們的兒童和青少年是最好的路線,《焦點在家庭》一直以來鼓吹守貞到結婚是最好的選擇--一個人比較會獲得健康的成果,而這是從幾個重要的幅度去衡量一個人的安康與否。因此守貞不只是避免性病和青少年懷孕--這是保險套性教育課程追求的目標。毫無疑問,為使我們下一代的人生有更好的機會,守貞是唯一的選擇。」

  資料來源:http://www.family.org/welcome/press/a0036434.cfm


同居不結婚的神話與事實

  在美國,用同居來代替結婚已變成是情侶們的常規--20-40歲的成年人中有一半是同居而不結婚的,從1980年開始,同居的人數增加了十倍;而結婚的比率從1960年起已下跌了超過百分之四十了。

  也許有些人認為以同居取代婚姻是一種家庭「結構」的轉變,並不重要,不過,最好有人告知這些人更多的資料,這樣的轉變事實上對當事人、社會和公眾政策都有災難性的影響。

  引起成年早期的人作出這個不幸選擇的錯誤推論有四個,而其中二個的神話是:

 1. 同居是一個很好的「測試」方法

  很多情侶以為同居可以看看彼此是否合適,殊不知同居比較是離婚的準備,而非一個方法去增加婚姻成功的可能性--研究顯示同居後結婚的女人,其離婚率比那些沒有同居過的高出百分之八十,同居男女的婚姻品質也比較差,故有較高的離婚風險;再者,同居的關係傾向於脆弱,少於一半的人會維持超過五年,一般來說同居只維持十八個月左右。

 2. 同居關係通常導向婚姻

  1970年代同居的男女有百分之六十在三年內結婚,而這個比率已掉到百分之四十了。很多研究顯示男人同居的典型心態只是「方便」,並不打算跟同居人結婚;而女人卻很多時候期待同居會導向婚姻,把同居視為婚姻的準備。

  資料來源:http://www.cwfa.org/articles/10218/BLI/dotcommentary/index.htm

優生保健法 鼓勵墮胎(殺嬰)法?
  2004年,全台灣妊娠人數為五十二萬八千人,墮胎數目近三十萬人,超過新生嬰兒數目的二十餘萬人。某婦產科醫師就其行醫經驗,估計比例約為1:1。這表示,每一個嬰兒被出生,同時就有一個嬰兒被殺死。

  墮胎之所以如此大量,導因於情慾解放、性行為氾濫、胎兒性別篩檢等因素,然而,道德的最底線--法律,則扮演著推波助瀾的角色。原來,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明定:「影響心理健康與家庭生活者」即可合法墮胎,這無異是讓成人擁有胎兒的生殺大權,可以自由心證決定一條生命的生,或死。

  查該法立法背景,是解嚴前的民國74年,當時面臨人口壓力且避孕並不普遍,為了鼓勵「優生」厚植國力,而訂定這條「鼓勵墮胎法」。果然,其效甚彰。

  基於對生命的憐憫之情,宗教人士於四年前開始推動修法,希望納入六天思考期與輔導諮商機制。然而,當年的「鼓勵墮胎法」,如今卻被部分女性主義者當作捍衛「子宮自主權」的標竿。令此修正案即使有80%以上民意支持,卻至今遲遲無法通過。

  此諸女性主義者曾出現如下令筆者無法茍同的論調:思考期是將女性視為弱智;女性擁有子宮自主權;墮胎規定愈嚴,女性風險愈高;墮胎問題的治本之道是性別教育;強制諮商將令密醫猖獗;宗教勢力左右政治;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女性成員過少,暗指本修法案隱含男性階級意志。

  在此回應這些論調如下:

  1、女性擁有身體自主權,但應以「不傷害他人生命」為前提;但是,杯葛修法的女性主義者卻主張:「胎兒不具有生命權」。弔詭的是,她們卻又一邊在爭取妊娠婦女的特殊權益。然而,胎兒若非生命,妊娠婦女何來特權可言?

  2、面論墮胎的困境,處於失控的人生,不正表示女性已喪失其自主性?如果女性擁有足夠的智慧,理應讓自己避免此困頓,可是卻有每年高達三十萬的墮胎?

  3、台灣社會對墮胎如此輕忽,根本上是「不尊重生命」與「歧視女性」的階級心態使然。一個國家對胎兒生命越尊重,女性所處的地位會越高。然而,女性主義者宣稱子宮權至上、胎兒非生命,墮胎除罪化,這不啻會讓男性以為,墮胎對女性是件無所謂的小事,懷孕在性行為中是無所謂的風險,女性既已自主、男性不用負責。這難道就是女性之福嗎?

  4、修法案納入「不得因性別因素而墮胎」,足見性別平等、尊重女嬰生命的意旨。而指稱宗教勢力左右政治,這也是無的放矢。否則怎會擁有80%以上民意、1300個團體、十萬多人聯署,卻只因部分女性主義者的運作杯葛,而讓推動四年的修法延宕至今。

  5、強制諮商將令轉尋密醫墮胎,這是沒有根據的推測。事實上,歐美研究資料顯示,非法墮胎導致死亡的婦女,其數量並不因法令較嚴而較增加。

  胎兒六週就有心跳,八週看起來已是一團肉,十週開始長手腳,墮胎不是扔掉「不適合的身體配件」。六天思考期與輔導諮商,透過社會福利機制給予輔導、協助、支持,讓妊娠婦女安心選擇保存或墮失胎兒,避免非自願性及衝動墮胎帶來的身心傷害。獲益的,將不只是胎兒。【作者:釋傳法/關懷生命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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