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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家庭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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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OMS)如何被操控以推動墮胎和人口控制


世界衛生組織(譯者注:「世界衛生組織」法文縮寫OMS,英文縮寫WHO,本譯文采用英文縮寫)及其管理的人類生殖計劃(Human Reproduction Programme ,HRP)於2022年3月發布了新的綜合性墮胎指南(nouvelles lignes directrices consolidées sur l’avortement)。該文件遠遠超出了其向醫療專業人員提供援助和建議的職責,而是前所未有地在全世界推動全面的墮胎自由化:其中建議將墮胎合法化至孕期結束,且無需任何條件,僅憑個人意願(第24頁與第28頁)、限制醫務人員的良心自由(第41頁及後續頁),以及在未成年女孩接受墮胎手術時不通知其父母(第43頁)。

針對這些建議,歐洲法律與正義中心(Centre européen pour le droit et la justice ,ECLJ)希望提醒您警惕,世界衛生組織正被外部勢力利用來推動墮胎自由化。ECLJ堅信,WHO的使命至關重要,應確保其獨立性。因此,我們希望向您說明三個重要關鍵點,以幫助您理解與解讀這份文件:

  1. 該文件在國際法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僅為建議。它既未經各國政府批准,也未由WHO秘書處通過,而是由WHO內部的一個臨時工作小組通過,該小組成員主要由支持墮胎的激進人士組成。
  2. 該文件的科學價值相對有限,且存在爭議。起草小組承認,在其54 項建議中,有20項缺乏確鑿和最終的科學研究支持。
  3. 該文件由一些知名的墮胎宣導者,以及致力於在全球推廣墮胎的大型私人和國際組織資助並起草。事實上,在2020年,人類生殖計劃(HRP)55%的資金來自私人捐助,其中2000萬美元來自Susan Thompson Buffett 基金會(此外,65%的遞延收入也來自私人資助,其中該基金會提供了近5500萬美元。)【註1】

正如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簡要說明的,這份綜合性墮胎指南實際上是一份推動墮胎的宣傳文件,並且將聯合國組織作為達成這一目的的工具。 

1. 缺乏法律約束力

這份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它由一個指南制定小組和許多外部貢獻者共同起草,並未正式獲得世界衛生組織(WHO)或其成員國在特定會議上的通過。該文件是在2021年4月底在指南制定小組的會議上以「共識」的方式通過的(第136頁)。然而,該文件沒有具體的通過日期,也沒有世界衛生組織(WHO)主任或相關部門負責人的簽名,這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應具備的形式。

撰寫者在其法律建議中所依據的法律來源同樣屬於「軟法」(droit mou)。這些是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專家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看法、意見、報告、決定或建議。文件引用了多種來源,試圖淡化一個國際法中的基本原則,即:並不存在國際墮胎權。沒有任何國際公約強制要求各國將墮胎合法化。

2. 缺乏科學價值

儘管該文件自稱是由專家制定、推廣最可靠醫學意見的指南,但其中許多建議所依據的科學研究證據極為薄弱,甚至不存在。事實上,在該文件的54 項建議中,WHO 提出或推薦了一系列做法。然而,在這54項建議中,有20項在WHO自己承認缺乏直接證據或具體科學資料支援的情況下,仍然被推薦或建議,甚至幾乎沒有任何科學依據來支持這些建議或做法。

起草者在某些決策上不僅是為了適應某種機會,也受到某種意識形態的驅動,而非完全基於科學或事實依據。

正是基於某種機會和意識形態的驅動,撰寫者盡可能地擴大了可執行墮胎的工作人員類別,以及墮胎的期限、方法和實施條件。該文件的作者試圖用科學來為其意識形態立場辯護,但實際上,在37%的建議中,他們都不得不承認缺乏確鑿的科學研究來支持他們的建議或提議。此外,54項建議中的10項並非屬於醫學或科學性質的,而是純粹的政治或意識形態性建議,例如建議在未成年女孩墮胎時不通知父母,或不再使用「孕婦」一詞,而改為「懷孕人士」,以符合性別意識形態的要求。

新的指南以「保護婦女和女孩的健康,並預防每年全球約2500萬例不安全墮胎」為官方目標。然而,該說法從兩個方面都是錯誤的。一方面,它基於一個觀點,認為墮胎是不可避免的悲劇,不可能預防,然而這一點是錯誤的。墮胎的發生主要取決於社會與文化因素,正如各國墮胎率的差異所證明的那樣。事實上,這一說法與各國在1994年開羅人口與發展大會上作出的承諾相違背,各國承諾「減少墮胎的發生」並「採取適當措施幫助女性避免墮胎」。自那時以來,多個國家透過社會政策成功地大幅降低了墮胎率,這證明這一目標是可行的。然而,這份文件中完全沒有提到任何關於預防墮胎、促進家庭政策、節慾或對懷孕婦女提供心理和物質幫助的內容。自那時起,許多國家通過社會政策大幅減少了墮胎的發生,證明這完全是可行的。然而,這份文件中完全沒有提及墮胎的預防、推廣家庭政策、節欲或對懷孕婦女提供心理和物質幫助的內容。

這些指南建立在另一個錯誤的觀點上,即認為墮胎是一項安全的醫療干預。然而,這一說法忽視了墮胎對女性、其配偶、其他子女以及整個社會的心理、情感和社會後果。正如科學研究所證明的,墮胎的女性日後更容易早產、罹患乳癌、出現精神障礙,如抑鬱症,甚至自殺。此外,墮胎對夫妻關係的影響也有影響:近50%的女性表示,墮胎是夫妻關係中重大危機的原因之一,並且與伴侶的關係明顯受到影響。22%的夫妻關係因墮胎而結束。

此外,這些指南聲稱,在墮胎立法限制嚴格的國家,孕產婦死亡率會更高,因為女性會選擇不安全的非法墮胎。但事實上,在經濟發展水準相近的國家中,那些嚴格限制墮胎的國家,其孕產婦死亡率反而較低。例如,在歐洲,可以舉出馬爾他和義大利的例子,這兩國孕產婦死亡率分別為每10萬人3例和4例,而法國和比利時分別為9例和6例。美國的孕產婦死亡率甚至超過每10萬人22例。智利的例子尤其具有代表性:自1989年法律限制墮胎以來,孕產婦死亡率減少了50%,從1989年的41.3例下降到2013年的22例/10萬人。【註2】

這些指南無視胎兒生命權,僅將其稱為「妊娠組織」【註3】,應該與「生物材料」一同丟棄。這種對出生前人類生命的輕蔑是不人道的,並且令人震驚,尤其指南中還建議將墮胎合法化直到出生。

然而,科學、宗教以及許多國家的法律均承認胎兒在出生前即為人類生命。歐洲人權法院甚至肯定:「各國有權合法地選擇將未出生兒視為一個人,並保護其生命。」【註4】

這些情況顯示了意識形態的偏誤,以及某些私人團體的影響力,他們試圖藉由世界衛生組織這一國際機構的聲望來推動自己的利益。

3. 由墮胎倡議者資助和撰寫的指南

為了制定這些指南,世界衛生組織(WHO)諮詢了121名來自該組織外部的專家【註5】【註6】。然而,其中81位專家(即約67%)曾經參與或積極倡導墮胎,或曾接受由推動墮胎的私人組織提供的資助。例如,這些專家中的11人曾從「計劃生育協會」(SFP)及「SFP研究基金」中獲得近180萬美元的資助【註7】(該基金在2020年由Susan Thompson Buffett 基金會資助了3,024,868美元【註8】)。在這142位參與指南制定的人員中(包括WHO指導小組和WHO秘書處成員),91位有積極倡導墮胎的背景(64%)。例如,其中12人曾在「國際計劃生育聯合會」(International 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IPAS)工作,7人在「人口委員會」(Population Council)工作,4人在「生殖權利中心」(Center for Reproductive Rights)工作。

撰寫這些指南的工作分為多個階段,在不同的工作小組和編輯小組中進行。因此,在「指南制定小組」(GDG)的18位專家中,有14位曾通過出版物、公開立場或其所屬組織的活動積極支持墮胎【註10】。除了一名成員外,這些專家同時也是「證據與建議審查小組」(ERRG)的成員,該小組分為三個領域:「臨床服務領域」、「服務提供領域」和「法律與政策領域」。

在「證據與建議審查小組」(ERRG)的12名其他成員中(非GDG成員),9人具有相同的激進立場【註11】。此外,在6名其他人權顧問(非GDG成員)中,他們為 ERRG 的法律和政策部分提供了貢獻,其中 3 人也具有激進立場【註12】。同樣,負責GDG會議及ERRG三次會議的人權顧問是遊說人士 Christina Zampas【註13】,她是「生殖權利中心」全球宣導事務的副主任。總共有36人參與了ERRG,並最終制定了WHO的《墮胎護理指南》(Abortion Care Guideline)。其中23人與支持墮胎的「非政府組織」(NGO)有關,而沒有任何提倡預防墮胎政策的NGO成員受到諮詢。在這 36 名受邀專家中,至少28人是墮胎倡導者。【註14】

指南的審閱工作也由支持墮胎的激進人士主導。【註15】在外部審查小組的9名成員中,7人具有激進立場。此外,對指南的草案提供意見的5個外部合作夥伴,全部都是支援墮胎的宣導者,均來自支持墮胎的「非政府組織」(NGO)中工作。【註16】

世界衛生組織(WHO)還成立了三個「證據綜合小組」(Evidence Synthesis Teams),負責準備系統評估GRADE(Grading of Recommendations Assessment, Development and Evaluation)。在「臨床服務領域」小組的37名成員中,28人是墮胎激進人士【註17】;在「服務提供領域」小組的24名成員中,11人是激進人士【註18】;在「法律與政策領域」小組的11名成員中,9人是激進人士【註19】。因此,至少67%的「證據綜合小組」成員是公開支持墮胎的激進人士。此外,GDG會議觀察員的4名成員中,有3人也是支持墮胎的激進人士。【註20】其中一位,Patricia Lohr在2012年從「計劃生育學會與SFP研究基金」獲得112,309美元【註21】,用於研究《在擴張與清宮手術前使用心內氯化鉀注射終止胎兒生命對手術時間及結果的影響》。

指南的撰寫工作由Fiona de Londras、Bela Ganatra、Heidi Johnston、Caron Kim、Antonella Lavelanet、Jane Patten 和Maria Rodriguez負責,她們均是知名的支持墮胎的激進者。以Fiona de Londras為例,她是一位徹底的激進墮胎權利宣導者,撰寫了大量支持墮胎的文章,並曾在美國最高法院就此議題發表意見。

WHO指導委員會的8名成員【註22】,以及WHO秘書處的19名成員中【註23】,有8人參與了指南的行政支援工作,這些人也都是支援墮胎的激進人士。例如,Bela Ganatra曾在2001年至2010年間擔任IPAS的高級顧問【註24】;Chilanga Asmani於2013年至2019年間為「國際計劃生育聯合會」(International 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工作【註25】;Ian Askew則於1990年至2015年在「人口委員會」(Population Council)擔任高級職位【註26】,並於2016年至2022年間擔任WHO性與生殖健康研究部門的主任,該部門包括人類生殖特別計畫(HRP)【註27】。

關於指南作者積極參與推動墮胎的詳細情況可在線上查閱,從第10號註釋開始提供相關資訊。

正是由於這些支持墮胎激進人士的大量參與,導致這份指南完全採納了全球推動墮胎的大型私人組織的要求。

註釋:

[1]  https://cdn.who.int/media/docs/default-source/documents/about-us/accountability/a74_inf4-en.pdf?sfvrsn=aceaa0ce_1&download=true pp. 5-14 et pp. 18-20.
[2]  Voir Ch. Louissaint, Les conséquences médicales et relationnelles de l'avortement, in Droit et prévention de l’avortement en Europe, LEH, 2015.
[3]  « Abortion care guideline », p. 76, traduction libre.
[4]  CEDH, A.B.C. c. Irlande, Grande Chambre, 16 décembre 2010, § 222.
[5]  Sans compter les 11 experts qui apparaissent deux ou trois fois.
[6]  https://apps.who.int/iris/bitstream/handle/10665/349316/9789240039483-eng.pdf?sequence=1&isAllowed=y pp.120-126.
[7]  Il s’agit de Caitlin Gerdts avec 510 437 $, de Patricia Lohr avec 125 205 $, Alison Edelman avec 500 538 $, Caron Kim avec 40 308 $, Sara J. Newmann avec 273 684 $, Antoinette Nguyen avec 53 915 $, Elizabeth Clark avec 14 255 $, Roopan Gill avec 95 937 $, Bianca Stifani avec 39 984 $, Adrienne R. Ghorashi avec 28 914 $ et Antonella Lavelanet avec 99 135 $.
[8]  https://projects.propublica.org/nonprofits/organizations/476032365/202141339349101639/full
[9]  Voir annexe 4 des Lignes directrices sur l’avortement.
[10]  Annexe 1 : http://media.aclj.org/pdf/List-of-contributors-to-the-WHO-“Abortion-care-guideline”-ECLJ-June-2022.pdf
[11]  Annexe 2.
[12]  Annexe 3.
[13]  Annexe 4.
[14]  Annexes 1, 2, 3, 4.
[15]  Annexe 5.
[16]  Annexe 6.
[17]  Annexe 9.
[18]  Annexe 10.
[19]  Annexe 11.
[20]  Annexe 7.
[21]  https://societyfp.org/awarded_grants/sfprf6-6/
[22]  Annexe 12.
[23]  Annexe13.
[24]  https://www.linkedin.com/in/bela-ganatra-a2a39a8/
[25]  https://www.linkedin.com/in/dr-chilanga-asmani-508b512a/details/experience/
[26]  https://www.linkedin.com/in/ian-askew-9ba6a568/details/experience/
[27]  https://www.linkedin.com/in/ian-askew-9ba6a568/

文章、圖片來源:歐洲法律與正義中心( European Centre for Law and Justice,ECLJ )
作者:ECLJ成員,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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