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期2017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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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生命是不值得活著?
還是所有的生命都是珍貴的?(二)

(圖片來源:騰訊教育)

  在全體人民中,並不該選擇某一類的人安樂死---在加州情況是絕症患者;應該要捍衛和尊重所有的生命,不論其年齡、社經地位或健康狀況。所有的人,特別是絕症患者,都有其尊嚴和權利不用社會告訴他們,他們可以考慮自殺。這不只是增加他們的痛苦?對我而言,也是如此。

  該法律的支持者聲稱,有無數的“防護措施””寫入該法之中。但是,這些假定的“防護措施”是多充分呢?更不用說在奧勒岡州法律中所假定的“防護措施”的事實,它已經招搖撞騙幾十年了。

  在加州法律中所假定的“防護措施”之一包括篩選精神障礙的病人,精神疾病可能會妨礙他們的判斷。要求安樂死的病患必須有“身心能力能自我管理”致命藥物。

  然而,精神障礙的正確診斷可能是非常棘手。根據該加州法律,它是隨主治醫師來判定是否有必要將他們的患者轉診給專科醫生來篩選精神障礙。換句話說,如果該主治醫師不認為有心理評估的必要,就永遠沒有評估發生。

  有多少名患有精神障礙的人因著該政策的結果而可以被殺死?這很難確切地說。但是,有一份最近在《柳葉刀醫學期刊》刊登的研究發現,平均而言,普通科醫生能正確地診斷出病人中患有重度憂鬱症者的只有不到50%,而且不正確地判定他們的患者沒有患有憂鬱症的情形(當時,他們其實真的是)幾乎是15%。[註1]

  加州法律也藉由要求病人至少提出相隔15天的口頭申請,來試圖防止病人對自己的決定後悔。然而,要證實一致性的意圖,十五天是並不足夠長的。研究顯示,重度憂鬱發作持續的平均長度大約3個月。[註2]每五名患有憂鬱症的人之中就有一位發作期持續21個月以上之久。[註3]即使未患有重度憂鬱症的人,其抑鬱情緒也可以持續超過兩個星期。

  然而,那些即使沒有憂鬱症,但服用了致死藥物最終後悔自己所決定的人,從他們倖存下來的分享得知,企圖自殺的倖存者幾乎總是慶幸自己活了下來,而且往往談到整個經驗的最糟之處就是,他們在已經做出決定之後,感到後悔而又無法避免死亡之路的情形。

  人們在吞下致命的巴比妥酸鹽類藥物,包括自殺藥丸之後,經驗到的常見症狀就是驚慌失措。不幸的是,在吞入致死藥物之後,患者沒辦法再做些什麼,來收回他們的決定。
(請待續)

註釋:

  1. A. J. Mitchell, A. Vaze, S. Rao, 〈憂鬱症在初級護理時的臨床診斷:一項薈萃分析〉《柳葉刀醫學期刊》2009年;374(9690): 609-619.
  2. Jan Spijker, Ron de Graaf, Rob V. Bijl, Aartjan T. F. Beekman, Johan Ormel and Willem A. Nolen, 〈在一般人群中,重度憂鬱發作(major depressive episode)的持續時間:來自荷蘭的心理健康狀況調查和研究結果〉 (NEMESIS),《貝羅特詩刊》2002年;181:208-213.
  3. 同上。

(資料來源:The Popul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2016/6/22;作者:Jonathan Abbamo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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