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簡章及學則
2005~06學年度開始適用
(2005.12.21修訂)
前言 宗旨 組織體系圖 管理、照顧及輔導研究生學業之三個單位 研究範圍 學位 入學資格 申請及收錄程序 課程與學分
修業年限 學雜費 休學、復學及退學 研究過程與制度(適用碩士班及博士班) 檔案下載
前  言

  輔仁大學神學院研究所簡章及學則,遵循宗座法令《基督徒的智慧》(Sapientia Christiana, 1979頒布)及附屬的規則、《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聖羅柏白敏神學院章程》(Statutes of the Faculty of Theology of St. Robert Bellarmine, 1991.02.28)、《輔神手冊》(2001年),並依據《天主教輔仁大學學生法規彙編》之相關規定。本學則未盡之處,應依照上述法令及規則之標準與意向加以了解。

  研究所碩士班的有關條目,請參考本院章程第33條1、2項;第34條1、2項;第56條1、2項;第57條1項;附錄一:第3條2、3項;第5條1、2、3項;第6條1、2項;第9條1、2項;附錄二D部份。

  研究所博士班的有關條目,請參考本院章程第33條4項、附錄三。

宗  旨

(一)輔仁大學神學院研究所(Fu Jen Graduate School of Theology)宗旨在發展神學學術,培養優秀牧靈人員,並在中華文化氣氛中與各基督教派及其他宗教從事交談。

(二)碩士班的目標在培養研究生專業化的能力,鼓勵學生於某一神學領域內深入研習,主動地做學問,特別著重研究方法。

(三)博士班的目標有三:

 (1)盡力推動天主教道理深入的系統化研究。

 (2)將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所說的本位化踐諸實行。

 (3)培育地方教會未來的神學教授。

研究所組織體系圖

管理、照顧及輔導研究生學業之三個單位

(一)「研究所委員會」(Graduate School Committee):成員為神學院院長、研究所負責人、院務秘書。此委員會之義務為:辦理申請者之入學資格審核、指導教授及「論文委員會」委員之學術資格評量、研究生休復學等行政庶務。

(二)(論文)指導教授(Tutor):

 (1)指導教授的資格:

   1、碩士班:應具S.T.L.或R.S.L.以上或相稱的學經歷,由「研究所委員會」審核之。

   2、博士班:

   (A)神學博士班:應具有S.T.D.或相稱的學經歷;

   (B)教義學博士班:應具有S.T.D.、R.S.D.或相稱的學經歷,由「研究所委員會」審核之。

 (2)指導教授的責任:有義務在學術上督促研究生進步,並在合理期限內完成論文寫作的六個階段。若因特殊情況,指導教授無法繼續此職務,報由「研究所委員會」處理。

 (3)選定指導教授:由研究生與研究所負責人商議後,提請「研究所委員會」核淮。

(三)「論文委員會」(Thesis Committee):負責論文寫作的過程及完成。

 (1)「論文委員會」的成員:

   1、碩士班,共4位:指導教授、2位由指導教授與學生共同提議,並經「研究所委員會」認可之教師(其中一位儘可能為院外的專家學者)、院長。

   2、博士班,共5位:指導教授、3位由指導教授與學生共同提議,並經「研究所委員會」認可之教師(其中至少一位必須為院外的專家學者)、院長。

 (2)「論文委員會」委員的責任:指導教授為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其他委員則以協助指導教授為原則。

研究範圍

(一)神學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各分四組:

 (1)聖經學 (2)信理神學 (3)牧靈神學 (4)倫理神學

(二)教義學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各分二組:

 (1)靈修學 (2)宗教教育學

(三)新的研究領域由院議會授權予「研究所委員會」決定,但「研究所委員會」須向院議會報告。

學  位

(一)神學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

 (1)碩士班畢業學生可得神學碩士學位Licentiate in Sacred Theology(S.T.L.)。

 (2)博士班畢業學生可得神學博士學位Doctorate in Sacred Theology(S.T.D.)。

(二)教義學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

 (1)碩士班畢業學生可得教義學碩士學位Licentiate in Religious Sciences(R.S.L.)。

 (2)博士班畢業學生可得教義學博士學位Doctorate in Religious Sciences(R.S.D.)。

入學資格

(一)神學碩士班

 (1)神學碩士班的一般要求:

   1、具有本神學院或宗座教育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頒發之神學學士學位(S.T.B.),且畢業總成績在80分以上者,視為當然收錄。

   2、具有本神學院或宗座教育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頒發之教義學學士學位(R.S.B.),並補足兩年哲學課程(包括士林哲學所有主要論題及中西哲學史。具其他學士學位(含)以上者應補修44學分;學士學位以下者應補修64學分。) 總成績平均80分以上,由「研究所委員會」審查認可者。

   3、具有非宗座教育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所頒發之特殊學位,例如: Master of Divinity (M. Div.);Master of Sacred Theology (S.T.M.);Master of Theology (Th. M.),不視為當然收錄。由「研究所委員會」評估該申請者已研讀的學分是否足夠進入本碩士班,或其應再補修多少必要的學分。本研究所將從其非宗座特殊學位所帶來的學分,最多能接受三分之一;即研究生必需在本研究所研讀16個學分(24個學分之三分之二)。

   4、具有非天主教神學院(例如:東亞基督教神學院或其他基督教神學院)所頒發之相關神學學位,不視為當然收錄。由「研究所委員會」評估該申請者已研讀的學分是否足夠進入本碩士班,或其應再補修多少必要的學分。補修學分一般而言如下:

   (A)以學士學位申請進入本碩士班應修的課程建議:

      D01基本神學(3學分)      D02福音歷史性,聖經靈感,教會傳承(3學分)

      D11基督論(3學分)       D21天主論(3學分)

      D23恩寵論(3學分)       D32教會論(3學分)

      D31聖母論(1學分)       D34人學(3學分)

      S01聖事及禮儀神學導論(2學分) M01基本倫理神學(2學分)

      任選二門倫理課程(4學分)

   (B)擁有道學碩士學位(M. Div.)申請進入本碩士班者:

    (a)所補的課程如上述建議

    (b)部份補修學分可計算在將進入之碩士班的學分數中,例如:人學加恩寵論、教會論、聖事總論加聖體聖事。上列之課程如以2學分計算,可有6個學分計算在將進入之碩士班課程中。在這種情況下,其碩士班課程的32個學分就可安排如下:

       補修天主教基本神學科目(6學分),如上建議

       四個合作研究(8學分)

       學生自己研究的領域(10學分)

       論 文(8學分)

   5、除具備上述(1)∼(4)之任一項資格外,信理神學畢業總考(Comprehensive Examination in Dogmatic Theology)成績須達80分以上。

   6、語文能力要求:除母語外至少應有一種現代外文的閱讀及聽講相稱的能力,並對拉丁文有相稱的知識。

 (2)神學碩士班各組的特別要求:

   1、聖經學組:曾修習過拉丁文(2學分以上),以及一種聖經語言(希臘或希伯來文2學分以上),成績優良

   2、牧靈神學組:已有一整年以上的堂區或其他直接牧靈工作的經驗。

   3、信理神學組:對中國文化及對東西方哲學有基本認識。

   4、倫理神學組:對天主教會的倫理思想有基本的了解及認同。

(二)神學博士班

 (1)神學博士班的一般要求:

   1、具有本神學院或宗座教育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所頒發之神學碩士學位(S.T.L.),且畢業總成績達85分以上。

   2、語文能力要求:除母語外至少應有一種現代外文的閱讀及聽講相稱的能力,並對拉丁文有相稱的知識。

   3、神學博士班各組的特別要求:

   (A)聖經學組:曾修習過拉丁文(2學分以上),以及聖經語言(希臘及希伯來文各4學分以上),成績優良

   (B)牧靈神學組:已有一整年以上的堂區或其他直接牧靈工作的經驗。

   (C)信理神學組:對中國文化及對東西方哲學有基本認識。

   (D)倫理神學組:對天主教會的倫理思想有基本的了解及認同。

(三)教義學碩士班

 (1)教義學碩士班的一般要求:

  (A)具有本神學院或宗座教育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所頒發之教義學學士(R.S.B.)學位,畢業總成績在80分以上。

  (B)具有非宗座教育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或非天主教神學院(例如:東亞基督教神學院或其他基督教神學院)所頒發之相關宗教學學士或宗教學碩士學位,成績優良,由「研究所委員會」審查認可者。

  (C)具有其他學士學位,並曾修習聖經、信理、倫理神學等課程在100學分以上,成績優良,由「研究所委員會」審查認可者。

  (D)語文能力要求:除母語外至少應有一種現代外文的閱讀及聽講相稱的能力,並對拉丁文有相稱的知識。

  (2)教義學碩士班各組的特別要求:

   1、宗教教育學組:曾有一整年以上與宗教教育目標有直接關係的教學或輔導經驗。

   2、靈修學組:對中國文化與東西方靈修傳統具有基本認識;或曾在靈修中心(不分任何宗教)居住相當時間者,由「研究所委員會」認定之。

(四)教義學博士班

 (1)教義學博士班的一般要求:

   1、具有本神學院或宗座教育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所頒發之教義學碩士學位(R.S.L.),畢業總成績在85分以上。

   2、具有一般大學或學院(非神學院)所頒發之宗教學碩士學位(例如:輔仁大學宗教研究所等),成績在85分以上,並另具有本院認可的神學院所頒發之神學學士學位或教義學學士學位,經「研究所委員會」審查認可者。

   3、具有非宗座教育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或非天主教神學院(例如:東亞基督教神學院或其他基督教神學院)所頒發之宗教學或神學碩士學位,成績優良,由「研究所委員會」審查認可者。

   4、語文能力要求:除母語外至少應有一種外文閱讀及聽講之相稱的能力,並對拉丁文有相稱的知識。

 (2)教義學博士班各組的特別要求:

   1、宗教教育學組:曾有一整年以上與宗教教育目標有直接關係的教學或輔導經驗。

   2、靈修學組:對中國文化與東西方靈修傳統具有基本認識;或曾在靈修中心(不分任何宗教)居住相當時間者,由「研究所委員會」認定之。

申請及收錄程序

(一)申請者至本院秘書處填寫申請表格

(二)申請者與研究所負責人面談,了解本研究所各項規定,並陳明研究方向及讀書計劃。

(三)「研究所委員會」共同研討申請者之各項申請資料、研究方向與讀書計劃,決定是否接受申請。

(四)如獲接受,院長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者。

(五)申請者註冊入學。

課程與學分

(一)神學碩士班、教義學碩士班

 (1)研究生必須修畢32學分:

   1、24學分為課程及有關的專業實習。

   2、8學分為論文。

 (2)24課程及專業實習學分,包括:

   1、個人研讀(Reading Courses):共計4科,8學分,是為幫助研究生在其所選的範圍內,更深入的研究,培育自修的好習慣。

   2、合作研究(Seminars):共計4科,8學分,是為培養研究生能夠與同學在學術研究中分工合作,並增加對所研究的命題之分辨能力。

   3、教學課程(Class Courses):共計4科,8學分,是由授課教授帶領研究生針對某一主題進行系統性的研討。

 (3)原則上本研究所每學期提供2科教學課程及2科合作研究(各2學分)供學生選擇。

(二)神學博士班、教義學博士班

 (1)必須修畢5學科,共10學分,一般為個人研讀(Reading Courses)。

 (2)5科個人研讀在指導教授的陪伴下,一般生應於2年內修畢,在職生應於3年內修畢,每科成績須達70分以上,否則應予重考。

 (3)博士班成績係數共11:

   1、5門學科,各科考試成績為1,共計5。

   2、博士論文為6。

修業年限

(一)神學碩士班、教義學碩士班

 (1)一般生修業年限為2~4年,以在職生身份入學者修業年限為3~6年。

 (2)若有特殊情況,經「研究所委員會」同意後,可酌予延長。

 (3)若研究生要在2年內結束碩士班課程,必須在前3個學期修完24個學分,第4個學期完成論文寫作及口試。

(二)神學博士班、教義學博士班

 (1)一般生修業年限為3~7年,以在職生身份入學者以修業9年為限。

 (2)如因特殊原因,經「研究所委員會」同意後,可酌予延長。

學雜費

(一)碩士班及博士班之一般生或在職生以繳交4學期全額學雜費為基準。

(二)在修業年限內(不包含休學時間),每學期開始時應依據院方規定到院註冊。除已繳納4學期全額學雜費外,若超過4學期,其餘各學期,應於註冊時另交繳註冊費2,000元。

休學、復學及退學

(一)研究生若有特殊情況,經「研究所委員會」同意後,得申請休學。休學期間不計入修業年限,亦不須繳交學雜費。

(二)休學一次得核准1~2學期。期滿無特殊原因,應立即註冊復學,否則以退學論。

(三)碩士班研究生休學最多不得超過8學期。

(四)博士班研究生休學最多不得超過10學期。

(五)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1)休學期滿未復學或未繼續申請休學者。

 (2)無故不到院註冊,開學一個月內,亦未於規定期間內報准休學者。

 (3)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4)已註冊而逾期未完成選課者。

研究過程與制度(適用於碩士班及博士班)

(一)通 則:

 (1)研究生完成「申請及收錄程序」後,開始個人研究工作。

 (2)研究生於入學後的第一年內,應與研究所負責人商議合適之論文指導教授人選,並由指導教授與研究生建議「論文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研究所委員會」同意。

 (3)授課教授應將各課程(含「教學課程」、「合作研究」、「個人研讀」)成績,於研究生修課後之該學年結束前,以書面方式交給秘書處。

 (4)論文初稿及完稿寫作格式:應按照本院編訂之《註腳暨書目的格式》繕寫(可至秘書處索取)。

 (5)論文口試委員,碩士班3位,博士班4位。其中一位由研究所委員會邀請,其餘由論文委員會推派之委員會代表擔任(指導教授為當然口試委員)。

(二)論文寫作程序:【包含6階段】

 (1)論文提案(Proposal of the Thesis):

   1、內容:包含主題、研究背景及基本方向、研究方法、參考資料等,約5-8頁。在秘書處公佈並電傳院議會委員參考。

   2、時間:入學後二年內。

   3、繳交給「論文委員會」,於二個星期內完成審核。「論文委員會」可提四種意見:(a)通過;(b)有條件通過,但由指導教授協助修訂之;(c)需將論文提案按特定意見重新修正後,再次提交審核;(d)退回,重寫論文提案。

   4、院長可放棄參與審核的工作。

 (2)論文大綱(Outline of the Thesis):

   1、內容:包含詳細的內容分析及章節、說明每章的主要思想、詳細的參考書目等,約8-12頁。

   2、時間:與指導教授的溝通中,依研究實況決定之。

   3、繳交給「論文委員會」,於二個星期內完成審核。「論文委員會」可提四種意見:(a)通過;(b)有條件通過,但由指導教授協助修訂之;(c)需將論文大綱按特定意見重新修正後,再次提交審核;(d)退回,重寫論文大綱。

   4、院長可放棄參與審核的工作。

 (3)論文資格考核(Qualifying Examination of the Thesis)

   1、內容:包含約2/3論文內文、參考書目。目的為判斷論文的品質,審核員有機會提出繼續完成論文的建議。

   2、時間:修畢碩士班、博士班所要求的課程後,由指導教授及「論文委員會」的成員依據研究生實際狀況商量及決定之。

   3、考核員為「論文委員會」,並於三星期內結束考核。「論文委員會」可提四種意見:(a)通過;(b)有條件通過,但由指導教授協助修訂之;(c)需將論文初稿按特定意見重新修正後,再次提交審核;(d)退回,重寫論文初稿。

   4、論文資格考核口試( Qualifying Examination),共75分鐘(學生說明20分鐘、三位論文考試員各15分鐘、總結10分鐘)。

   5、院長可放棄參與審核的工作。

 (4)論文完稿(Completion of the Thesis):

   1、碩士論文:

   (A)論文內文(不包含參考書目、附錄等)長度:中文3萬∼6萬字,外文雙間隙打字80∼160頁。

   (B)繳交論文完稿:應繳交4份,給「口試委員」及院長。

   (C)論文審核時間:「口試委員」在1個月內審查是否可以進行論文口試,提報院長。

   (D)審核標準:至少需2位委員同意該論文被接受為論文口試。若有2位委員否定接受論文口試,論文應按照口試委員的指示予以修改。研究生可自由做出實質的變更,或在「口試委員」同意下,重新開始論文寫作的過程。如果院長參與此步驟,則需至少三位委員接受之。

   2、博士論文:

   (A)論文內文(不包含參考書目、附錄等)長度:中文至少6萬字,外文至少雙間隙打字160頁。沒有最高頁數的限制。

   (B)繳交論文完稿:應繳交5份,給「口試委員」及院長。

   (C)論文審核時間:「口試委員」在2個月內審查是否可以進行論文口試,提報院長。

   (D)審核標準:至少需3位委員同意該論文被接受為論文口試。若有3位委員否定接受論文口試,論文應按照口試委員的指示予以修改。研究生可自由做出實質的變更,或在「口試委員」同意下,重新開始論文寫作的過程。如果院長參與此步驟,則需至少四位委員接受之。

   (E)論文口試(Public Defense of the Thesis):

     (a)碩士論文口試:時間、地點:由院長決定。

       ★考試程序:

       由院長主持,另外3位口試委員分別由指導教授、「論文委員會」推派之委員會代表,以及研究所委員會選派之教授共同擔任。

       研究生先介紹其論文的重點(25分鐘)

       由2位口試委員及指導教授提出問題(每一位20分鐘)。

       3位口試委員可彼此討論個案,但口試委員個別獨立評分,將分數交給院長。

       3位口試委員所評之平均分數如未達70分,一個月後至一年內可提出重考,但只能重考一次。

     (b)博士論文口試:時間、地點:由院長決定。

       ★考試程序:

       由院長主持,及4位口試委員(參第9頁通則(5)),其中一位必須為院外之學者專家。

       研究生先介紹其論文的重點(30分鐘)

       由2位口試委員及指導教授提出問題(每一位20-30分鐘)。

       4位口試委員可彼此討論個案,但口試委員個別獨立評分,將分數交給院長。

       4位口試委員所評之平均分數如未達70分,一個月後至一年內可提出重考,但只能重考一次。

   (F)論文口試後(After the Public Defense of the Thesis):

    (a)論文口試通過後,如果研究生必須修改論文,經指導教授審閱以後,將論文定稿交給秘書處,由秘書處分送給相關單位,如下:

      碩士班繳交8份:本院圖書館2份、論文委員會3份、院務秘書1份、輔大宗教學系2份。

      博士班繳交11份:本院圖書館2份、論文委員會4份、院務秘書1份、輔大宗教學系2份,宗座教育聖部1份、以及教區所屬的學術培育單位1份。

    (b)依據宗座教育聖部規定,博士論文定稿應全部,或至少就最重要部份予以發表。

    (c)在滿足章程所描述碩、博士學位的所有條件後,研究生或公開地接受碩、博士學位,或經本院以書面文件予以頒發學位。

    (d)學分成績單(Transcript of Credits):研究學分包括該研究生之課程(8個學分)、合作研究(8個學分)、專題研究(8學分)、論文(8個學分)。畢業總平均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學分數再除以總學分數得之。

    (e)在頒發學位、學分成績單(Transcript of Credits)時,具有非宗座教育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所頒發之特殊學位,例如:Master of Divinity (M. Div.);Master of Sacred Theology (S.T.M.);Master of Theology (Th. M.),本研究所在成績單上將分別列出,由非宗座特殊學位所帶來的學分,及本研究所所頒發的學分。

檔案下載
綜 合:簡章及學則 入學申請書 休學申請書 復學申請書 學位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確認表 註解暨書目的格式(中文)
   輔仁大學學位論文印製格式統一規定  論文書背、封面格式
博士班:博士班「論文委員會」委員人選申請書 指導教授口試同意書(舊制新制) 博士論文資格考同意書
博士班:博士論文定稿前同意書 博士學位口試後作業流程
碩士班:碩士班「論文委員會」委員人選申請書 指導教授口試同意書(舊制新制) 碩士論文資格考同意書 
碩士班:碩士論文定稿前同意書 碩士學位口試後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