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 則:
(1)研究生完成「申請及收錄程序」後,開始個人研究工作。
(2)研究生於入學後的第一年內,應與研究所負責人商議合適之論文指導教授人選,並由指導教授與研究生建議「論文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研究所委員會」同意。
(3)授課教授應將各課程(含「教學課程」、「合作研究」、「個人研讀」)成績,於研究生修課後之該學年結束前,以書面方式交給秘書處。
(4)論文初稿及完稿寫作格式:應按照本院編訂之《註腳暨書目的格式》繕寫(可至秘書處索取)。
(5)論文口試委員,碩士班3位,博士班4位。其中一位由研究所委員會邀請,其餘由論文委員會推派之委員會代表擔任(指導教授為當然口試委員)。
(二)論文寫作程序:【包含6階段】
(1)論文提案(Proposal of the Thesis):
1、內容:包含主題、研究背景及基本方向、研究方法、參考資料等,約5-8頁。在秘書處公佈並電傳院議會委員參考。
2、時間:入學後二年內。
3、繳交給「論文委員會」,於二個星期內完成審核。「論文委員會」可提四種意見:(a)通過;(b)有條件通過,但由指導教授協助修訂之;(c)需將論文提案按特定意見重新修正後,再次提交審核;(d)退回,重寫論文提案。
4、院長可放棄參與審核的工作。
(2)論文大綱(Outline of the Thesis):
1、內容:包含詳細的內容分析及章節、說明每章的主要思想、詳細的參考書目等,約8-12頁。
2、時間:與指導教授的溝通中,依研究實況決定之。
3、繳交給「論文委員會」,於二個星期內完成審核。「論文委員會」可提四種意見:(a)通過;(b)有條件通過,但由指導教授協助修訂之;(c)需將論文大綱按特定意見重新修正後,再次提交審核;(d)退回,重寫論文大綱。
4、院長可放棄參與審核的工作。
(3)論文資格考核(Qualifying Examination of the Thesis)
1、內容:包含約2/3論文內文、參考書目。目的為判斷論文的品質,審核員有機會提出繼續完成論文的建議。
2、時間:修畢碩士班、博士班所要求的課程後,由指導教授及「論文委員會」的成員依據研究生實際狀況商量及決定之。
3、考核員為「論文委員會」,並於三星期內結束考核。「論文委員會」可提四種意見:(a)通過;(b)有條件通過,但由指導教授協助修訂之;(c)需將論文初稿按特定意見重新修正後,再次提交審核;(d)退回,重寫論文初稿。
4、論文資格考核口試( Qualifying Examination),共75分鐘(學生說明20分鐘、三位論文考試員各15分鐘、總結10分鐘)。
5、院長可放棄參與審核的工作。
(4)論文完稿(Completion of the Thesis):
1、碩士論文:
(A)論文內文(不包含參考書目、附錄等)長度:中文3萬∼6萬字,外文雙間隙打字80∼160頁。
(B)繳交論文完稿:應繳交4份,給「口試委員」及院長。
(C)論文審核時間:「口試委員」在1個月內審查是否可以進行論文口試,提報院長。
(D)審核標準:至少需2位委員同意該論文被接受為論文口試。若有2位委員否定接受論文口試,論文應按照口試委員的指示予以修改。研究生可自由做出實質的變更,或在「口試委員」同意下,重新開始論文寫作的過程。如果院長參與此步驟,則需至少三位委員接受之。
2、博士論文:
(A)論文內文(不包含參考書目、附錄等)長度:中文至少6萬字,外文至少雙間隙打字160頁。沒有最高頁數的限制。
(B)繳交論文完稿:應繳交5份,給「口試委員」及院長。
(C)論文審核時間:「口試委員」在2個月內審查是否可以進行論文口試,提報院長。
(D)審核標準:至少需3位委員同意該論文被接受為論文口試。若有3位委員否定接受論文口試,論文應按照口試委員的指示予以修改。研究生可自由做出實質的變更,或在「口試委員」同意下,重新開始論文寫作的過程。如果院長參與此步驟,則需至少四位委員接受之。
(E)論文口試(Public Defense of the Thesis):
(a)碩士論文口試:時間、地點:由院長決定。
★考試程序:
由院長主持,另外3位口試委員分別由指導教授、「論文委員會」推派之委員會代表,以及研究所委員會選派之教授共同擔任。
研究生先介紹其論文的重點(25分鐘)
由2位口試委員及指導教授提出問題(每一位20分鐘)。
3位口試委員可彼此討論個案,但口試委員個別獨立評分,將分數交給院長。
3位口試委員所評之平均分數如未達70分,一個月後至一年內可提出重考,但只能重考一次。 (b)博士論文口試:時間、地點:由院長決定。
★考試程序:
由院長主持,及4位口試委員(參第9頁通則(5)),其中一位必須為院外之學者專家。
研究生先介紹其論文的重點(30分鐘)
由2位口試委員及指導教授提出問題(每一位20-30分鐘)。
4位口試委員可彼此討論個案,但口試委員個別獨立評分,將分數交給院長。
4位口試委員所評之平均分數如未達70分,一個月後至一年內可提出重考,但只能重考一次。
(F)論文口試後(After the Public Defense of the
Thesis):
(a)論文口試通過後,如果研究生必須修改論文,經指導教授審閱以後,將論文定稿交給秘書處,由秘書處分送給相關單位,如下:
碩士班繳交8份:本院圖書館2份、論文委員會3份、院務秘書1份、輔大宗教學系2份。
博士班繳交11份:本院圖書館2份、論文委員會4份、院務秘書1份、輔大宗教學系2份,宗座教育聖部1份、以及教區所屬的學術培育單位1份。
(b)依據宗座教育聖部規定,博士論文定稿應全部,或至少就最重要部份予以發表。
(c)在滿足章程所描述碩、博士學位的所有條件後,研究生或公開地接受碩、博士學位,或經本院以書面文件予以頒發學位。
(d)學分成績單(Transcript
of Credits):研究學分包括該研究生之課程(8個學分)、合作研究(8個學分)、專題研究(8學分)、論文(8個學分)。畢業總平均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學分數再除以總學分數得之。
(e)在頒發學位、學分成績單(Transcript of Credits)時,具有非宗座教育部所承認的天主教神學院所頒發之特殊學位,例如:Master
of Divinity (M. Div.);Master of Sacred
Theology (S.T.M.);Master of Theology (Th. M.),本研究所在成績單上將分別列出,由非宗座特殊學位所帶來的學分,及本研究所所頒發的學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