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期2020年0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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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與安樂死係出同源

為了捍衛墮胎合法,維權人士發明了一些似是而非的論點,而這些論點竟然可用於殺害老年人、病人或殘障者。

美國計劃生育聯合會和SheDecides的討論,所提出來的相關問題,深深觸碰每個人類的生命。他們的使命是確保婦女的健康,而作為其使命的一部分,他們正在謀求將「殺害未出生的人類」徹底除罪化,而「殺害未出生的人類」之法律用語,只是一個輕描淡寫的「墮胎」。為了完全免除懲罰,必須避免掉入「墮胎摧毀人類生命」的陷阱。為了能夠依法行事,未出生的生命被宣佈為一個「物」,或者要由社會契約來決定,在哪個發育階段或生命階段,人類生命才被賦予生存權。而這可能會導致法律的後果,影響所有人的生存權。

「我的肚子是我的!」(德語說「我的身體,我的選擇」,或說「我的身體我做主」)–這場戰鬥的吶喊,已成為社會集體記憶的有機成分,反映出將女性體內所有的內容物都視為其有機成分的要求。胃、腸、靜脈或子宮的內容物之間,沒有任何區別。只有女人才有權力對她體內的一切內容物進行處置;只有她才能並且可以決定她的身體內容物能怎樣。子宮中的內容物(即未出生的孩子)和身體的其他內容物「不同」的事實被忽略了–它們被視為權利的對象,因此被視為婦女可以處置的「物」,不受任何的限制。這就是為什麼未出生的人類也僅被視為「細胞團」的原因。這剝奪了未出生的生命之法律主體的法律素質,因此它無法擁有自己的任何權利。原本具有生存權的法律主體,從這一觀點出發,變成了法律客體,僅被視為一種物品。由於客體不能是權利或主張的擁有者,因此它們無法為自己主張任何權利或主張,因此完全受制於母親的處置權。這意味著,該名婦女可以對這個未出生的生命為所欲為。

但是,即使將生存權從未出生的嬰兒手中奪走,繼承權依然存在。根據民法,即使未出生的孩子也有繼承權。如果立遺囑人不幸在被任命為繼承人的孩子出生前去世,則該孩子本身不能行使這項權利,甚至不能通過代表來主張任何權利,但在出生時,這種期望就成為權利,該孩子由代表人代表,便能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張自己的權利。

未出生的人享有繼承權,因此不能將其稱為物,一來因為它在我們法律制度框架內有繼承的能力,二來特別是因為它與我們所認為的「每個人都必須被視為天主的肖像」的觀念相矛盾。「每個人都必須被視為天主的肖像」,其結果是每個人,無論出生或未出生,都有生存權。因此,在墮胎的情況下,母親的人權與未出生孩子的人權便互相衝突。但在這種衝突中,絕對不能完全忽視兒童的權利;在權衡時,兒童的權利也必須被考慮在內。

為了避開啟蒙運動之前的法律觀點,即人類是法律的主體和法律客體,即自由人和奴隸或農奴,兩個澳大利亞哲學家彼得·辛格 (Peter Singer) 和海爾加·庫塞 (Helga Kuhse) 提出,我們必須區分human being「人類」和person「人」,但這也意味著「人類」僅被視為可以自由處置的物。雖然人類憑自身無法主張人類的生存權,但該人應有權享有生存權。

他們認為,一個人 (person) 之所以為人,在於他擁有:自信、自我控制、對未來和過去的感覺、建立聯繫的能力、以及關心他人的能力。彼得·辛格認為,只有當一個人具有這些能力時,他或她才能被視為人,享有生存權的保護。如果他或她沒有這些能力,則被視為動物,與動物具有相同的法律水平。由於動物是物,因此「人類」可以隨意處置該物。

根據這一假設,處死未出生者和出生第一個月內的人,還包括老年人、殘障和癡呆的人,可以不受懲罰。畢竟,我們可以說,所有這些人都被剝奪了自信……等等的能力。這將為社會打開大門,使他們擺脫未出生的人以及那些只能花錢的人。因此,根據Singer和Kuhse的指南,熟睡的人,也可能會失去身為person「人」的身分,因為在睡眠期間,他們無法滿足身為一個人應享有的特權的條件。然而,兩位哲學家不想走那麼遠,儘管這合乎他們的邏輯。

德國許多州,在其法律體系中,在頭三個月內墮胎,已被宣佈為不須懲罰,這一事實,已經造成了大壩的缺口。在關於墮胎合法化的討論中,我們踏上了一個濕滑的斜坡,現在似乎再也沒有停止的機會。一旦突破了這一觀念,即人是天主的肖像,人的生存權是一項與生俱來的內在權利,則人們的欲望就會被激起,要求取消殺死任何未出生生命的刑事指控。但是,這對於要求殺害他人,特別是殺害那些護理費用高昂並且無法自己負擔昂貴護理費用的人,也只是一小步而已。由於照料費用必須由親戚承擔,因此我們可以預見,為了擺脫因承擔照料費用而造成的自身貧困,他們可以迫使需要照料的親戚,同意積極的安樂死。

原則的本質是,一旦被廢除,就幾乎一無所用。我們可以在關於積極安樂死的許可性的討論中,看到這一過程。有鑑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第三帝國的動盪,安樂死被取消。但二十年後,人們開始考慮,如果患者患有不可逆轉的疾病,則允許進行積極的安樂死。又過了十年,人們開始討論也應該允許只患有重病的患者使用。又過了十年,科學的討論導致,只要患者感到不適,便可要求進行積極安樂死。一步跟著另一步。現在,積極安樂死在某些歐洲國家/地區已是合法的。

所以,在支持提倡廣泛自由墮胎的機構時,必須牢記這些深遠的後果。為了阻止這種發展,有必要要求恢復基本倫理,以便所有人,無論出生與否,都被視為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天主肖像。

文章出處:LifeSiteNews, Jul 30, 2020.
作者:德國律師Lothar C. Ril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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