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嬰救母絕非必要:
支持墮胎倖存活嬰保護法
《墮胎倖存活嬰保護法》(Born-Alive Abortion Survivors Protection Act)提供科學上合理、醫學上準確、和尊重的方法,以確保在意圖墮胎中倖存下來的無辜人類,將接受相同的人類尊嚴與尊重,一如同齡的人類在良好的新生兒醫療保健過程中所接受的一樣。它還確保殘疾人在出生時不會成為蓄意殺害的目標。
身為醫療專業組織和個人,代表超過30,000名醫生,按照希波克拉底誓言行醫的醫生,我們寫作支持《墮胎倖存活嬰保護法》(S. 311,Born-Alive Abortion Survivors Protection Act)。
醫學事實很重要。
事實1:一個無可爭議的科學事實是,懷孕母親的子宮中,存在著一個獨特的、活著的人類。
從受精的那一刻起,人類就符合了活的生物體的所有科學標準[1],並且完全不同於她/他的母親,也不是她/他母親身體的一部分。這是科學事實。因此,該法案將墮胎時活的倖存者確定為人,並為這些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就像目前保護相似孕齡的嬰兒一樣,這在科學上是正確的。
事實2:墮胎不是醫療保健,更不是女性醫療保健的必要成分,而且妊娠晚期墮胎並不是為了挽救女性的生命。[2]
事實上,在一項具有代表性的全國調查中,85%以上的婦產科醫師沒有對其患者進行墮胎[3],這一事實明顯證明墮胎不是女性醫療保健的必要組成部分。絕大多數墮胎是由墮胎業者完成的,他們不為該婦女提供任何其他的醫療服務。墮胎不治療疾病。懷孕不是一種疾病,故意通過墮胎殺死胎兒不是醫療保健。
在「部分生產式墮胎法禁令聽證會」(Partial Birth Abortion Ban hearings)[4]中,墮胎業者的證詞清楚地表明,墮胎與分娩不同,分娩將母親和胎兒分開以迎接生命,而墮胎則是將母親和胎兒分開以保證胎兒已死。這就是為什麼墮胎倖存的胎兒被稱為「失敗的墮胎」。分離並不是沒有發生。在「失敗的墮胎」中「沒有發生」的是死嬰的保證。
在極少數情況下,由於既往病症或妊娠併發症,母親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在胎兒有存活能力的時間點(point of viability)之前發生這種情況更是極為罕見(目前是在最後一次月經後22週,受精後20週)。在受精20週後的孕期,為了挽救女性的生命,絕無必要故意殺死胎兒。[5]如果母親的生命在懷孕的後半段確實處於危險之中,則沒有時間進行墮胎,因為墮胎通常是兩到三天的過程。相反,在這些情況下需要立即分娩,並且可以由女性自己的醫生以醫學上適當的方式進行(引產或剖腹產)。我們能夠而且確實通過在醫院中提供完整的嬰兒分娩,來挽救母親的生命,在醫院中母親和她的新生兒都可以接受所需的護理。沒有醫學上的理由,通過非人道的墮胎手術故意殺死胎兒,例如肢解一個活著且能夠感受到疼痛的人[6] [7] [8],或燒傷皮膚的鹽水引產,或殺嬰隨後引產。
遵守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產科醫師,會盡最大的努力盡可能地挽救兩個生命。我們照顧的患者有兩名。在分離的過程中,我們從不故意針對未出生的孩子,保證嬰兒出生時被弄死。
事實3:無論出生的情況如何,出生的嬰兒都必須接受適當的醫療護理。
任何出生的活嬰,在任何發育階段,都是有權獲得法律保護的人,也是應當得到適當照顧的新患者。沒有科學或法律上的理由,來區分意圖墮胎後出生的人和意圖活產後出生的人。一個苦惱的新生兒應立即獲得緊急護理和專業評估,以確定促進他/她的健康和福祉的適當步驟。顯然,一個苦惱的新生嬰兒在出生時,就需要緊急醫療護理,無論該出生是起因於墮胎的意圖,或起因於活產分娩的意圖。《緊急醫療和積極勞動法案》(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nd Active Labor Act)要求醫院檢查和治療任何需要緊急醫療護理的人。
沒有科學或法律上的理由來區分意圖墮胎後出生的人和意圖活產後出生的人。
相同的原則,也適用於子宮內的人,無論其是否有殘疾或被診斷為生命有限(life-limiting),例如無腦畸形。在出生時殘疾的人應該得到相同的尊重和尊嚴,一如相同孕齡健全兒童所擁有的尊重和尊嚴。「不適宜生存」(incompatible with life)或「致命的胎兒畸形」(fatal fetal malformations)這些術語不是醫學術語。許多以前被標記為此類疾病的兒童,都成功地存活了多年[9],而在提供支持性護理時可能性更高。
此外,在提供支持性醫療護理時嬰兒是否會生存或死亡,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是臭名昭著糟糕的預測員。[10]如果胎兒被診斷為潛在生命有限,預計在出生後不久便會死亡,應該向家人說明醫療保健的潛在好處,並接受這種護理可能只會延長不可避免的死亡,而提供圍產期(出生前與後的數週)臨終關懷。[11] [12]
圍產期臨終關懷尊重新生兒的人格尊嚴,並允許家人在出生後擁抱和照顧他們的孩子,慶祝他們在一起的寶貴時光,並讓他們為這個禮物的迅速消逝而哀悼。圍產期臨終關懷為母親提供最佳護理,尊重孩子的生命,讓家人有機會認識、愛護和哀悼其最新成員。在無腦畸形的情況下,比較分娩和圍產期臨終關懷護理與墮胎的文獻,結果顯示,不墮胎的母親,心理健康結果明顯更好。[13] [14] [15] 對胎兒確診為生命有限的婦女,圍產期臨終關懷是悲憫和全面的醫療保健。
由於上述所有原因,我們,下面簽名的醫療機構和個人,強烈建議您們通過S. 311。
謹呈,
Donna J. Harrison,M.D.,美國反墮胎婦產科醫師協會[16] 執行董事
Michelle Cretella,M.D.,美國兒科醫師學院[17] 執行董事
John Schirger,M.D.,天主教醫學會[18] 主席
David Stevens,M.D.,基督教醫療和牙科協會[19] 執行長
Jane Orient,M.D.,美國內科和外科醫師協會[20] 執行董事
資料來源:
- Condic M, “When Does Human Life Begin?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Terminology Revisited,” University of St. Thomas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 8(1) Fall 2013 Article 4.
- Greene-Foster D and Kimpart K, “Who Seeks Abortions at or After 20 Weeks?” Perspectives on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2013 45(4):210-218 doi:10.1363/4521013.
- Stulberg D, Dude A, Dahlquist B, Curlin F., “Abortion Provision Among Practicing Obstetrician-Gynecologists.” Obstet Gynecol. 2011 September ; 118(3): 609–614. doi:10.1097/AOG.0b013e31822ad973.
- Gonzales v Carhart. 在第9頁:
「然而,一位醫生不會允許為24週以下的活胎分娩,因為『他手術的目的是進行墮胎,』而不是出生……當醫生被問及是否『將胎兒的頭部保持在[子宮頸]的內側,以便壓陷顱骨』並在胎兒出生前殺死胎兒時,醫生的回答是肯定的。另一位醫生作證說,他壓碎胎兒的頭骨,不僅要減少胎兒的大小,還要確保胎兒在被移除前已經死亡。」
另見第11頁:
「(b)如本部所用─
「(1)『部分生產式墮胎法』一詞指進行墮胎的人如此執行墮胎─
「(A)有意和故意經過陰道分娩一個活胎,直到(以頭先出為例)整個胎頭露在母體外,或者(以臀先出為例)胎兒肚臍上方軀幹的任何部分露在母體外,以執行外在行為(overt act),該人知道這種行為會殺死那個部分分娩的胎兒;和
「(B)執行外在行為,而不完成分娩,殺死那個半分娩的胎兒;......」
- 都柏林孕產婦健康宣言。
「身為有經驗的從業者和婦產科研究人員,我們確認,直接墮胎是故意摧毀胎中的孩子,對於挽救婦女的生命而言,在醫療上並非必要。
我們堅持認為,墮胎和挽救母命而行必要的治療之間,有著天壤之別;即使治療會導致胎兒喪命。
我們確認,禁止墮胎不會以任何方式影響孕婦獲得最佳護理。」
- Testimony of Dr. Maureen Condic. District of Columbia H R.179J, 23 May 2013. Pages 36-46.
-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ro-Life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 Practice Bulletin 2: Fetal Pain.
-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ro-Life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 Fetal Pain Fact Sheet.
- Wilkinson DJ, Thiele P, Watkins A, De Crespigny L, “Fatally flawed? A review and ethical analysis of lethal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BJOG. 2012 Oct; 119(11): 1302-8. doi: 10.1111/j.1471-0528.2012.03450.x. Epub 2012 Jul 25.
- Meadow W, et al. “Just, in time: ethical implications of serial predictions of death and morbidity for ventilated premature infants.” Pediatrics. 2008 Apr; 121(4): 732-40.
- Perinatal Hospice and Palliative Care. 圍產期臨終關懷和姑息治療。
-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ro-Life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 Practice Bulletin 1: Perinatal Hospice.
- Cope H, Garrett ME, Gregory S, Ashley-Koch A, “Pregnancy continuation and organizational religious activity following prenatal diagnosis of a lethal fetal defect are associated with improved psychological outcome.” Prenat Diagn. 2015 Aug; 35(8): 761-768.
- Calhoun BC, Reitman JS, Hoeldtke NJ. “Perinatal Hospice: A Response to Partial Birth Abortion for Infants with Congenital Defects.” Issues in Law and Medicine 1997; 13(2): 125-143.
- Calhoun BC, Hoeldtke NJ, Hinson RM, Judge KM. “Perinatal Hospice: Should all centers have this service?” Neonatal Network 1997; 16(6): 101-102.
- 美國反墮胎婦產科醫師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ro-Life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AAPLOG)是一個擁有4,600名成員的組織,由婦產科醫生和其他醫生和醫療專業人員組成,他們在生殖健康領域工作,並遵守希波克拉底誓言。該協會的使命是為我們的孕婦和腹中胎兒提供基於證據的辯護。
- 美國兒科醫師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是一個希波克拉底醫療組織,致力於利用現有的最佳科學,來促進所有兒童的最佳健康,從受孕到自然死亡。
- 天主教醫學會(Catholic Medical Association:CMA)是一個由全國醫生主導的社群,擁有超過2,300名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由109個分會組成。該協會的使命是通過忠實地遵守天主教會的教義,通知、組織和激勵其成員,在科學和醫學實踐中堅持天主教信仰的原則。
- 基督教醫療和牙科協會(Christian Medical and Dental Associations)是美國19,000多個成員的組織,由來自多個學科的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組成,包括醫學、牙科、醫師助理、執業護士、物理治療師、驗光師、藥劑師等等。該協會的使命是激勵、教育和裝備基督徒醫療保健專業人員來榮耀上帝:藉著專業卓越的服務見證基督對萬民的愛和憐憫,並藉著在教會和我們的文化中推進聖經的醫療保健原則。
- 美國內科和外科醫師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hysicians and Surgeons: AAPS)成立於1943年,旨在保護和促進私人醫療的實踐。它維護了患者與醫生關係的神聖性,以及希波克拉底誓言中的道德原則。
文章出處:Public Discourse, 2019.2.17.
作者群:
DONNA HARRISON,M.D.醫學博士,美國反墮胎婦產科醫師協會的執行董事
Michelle Cretella,M.D. 醫學博士,美國兒科醫師學院的執行董事
John Schirger,M.D.醫學博士,天主教醫學會主席
David Stevens,M.D.醫學博士,基督教醫療和牙科協會的執行長
Jane Orient,M.D.醫學博士,美國內科和外科醫師協會的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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