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期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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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說,各國「必須」使墮胎合法化

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人權事務委員會通過了一項徹底支持墮胎的文件,該文件可能對全世界的反墮胎法產生持久影響。

該文件被稱為〈第36號一般性評論〉,是第一個這類文件,宣佈各國「必須」在強姦、亂倫、母親健康但懷孕「不可行」的情況下,使墮胎合法化。

該一般性評論還呼籲各國,取消對執行非法墮胎的醫護人員實施刑事處罰的法律,並聲稱,僅僅執行反墮胎法,會「迫使婦女和女孩訴諸不安全墮胎。」委員會還宣稱,各國「也許不會規定」墮胎,以致於迫使人尋求「不安全墮胎」,但也指出「應相應審查其墮胎法律」。

該文件是人權事務委員會重新詮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的嘗試,該條約涉及了「生存權」。ICCPR是通過聯合國系統起草最重要和最廣泛批准的國際人權公約之一。

〈第36號一般性評論〉旨在重新詮釋「生存權」,指示各國必須廣泛地「提供合法有效的墮胎權」。一般性評論的通過,將不可避免地在聯合國系統裡,提供支持墮胎的活動家足夠的理由,對反墮胎的國家施加相當大的壓力,使墮胎合法化。

該文件還試圖重新定義「生存權」,意即允許各國透過立法,准許醫生給那些患有「嚴重的身體或精神痛苦」的人,提供協助自殺和安樂死;如果患者如此選擇的話。

儘管如此,在ICCPR的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墮胎、安樂死或協助自殺的權利。相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生存權: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註1]

該條約甚至明確禁止對孕婦執行死刑[註2],以保護未出生嬰兒的生命。正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起草者在起草過程中指出的那樣,「原文的作者指出,不應對孕婦進行死刑判決,主要是為了挽救無辜未出生的孩子的生命。」[註3]

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上週二的第124屆會議上一致通過〈第36號一般性評論〉。

作為回應,人口研究所發動請願,告訴人權委員會,生存權不包括墮胎的「權利」。

從〈第36號一般性評論〉起草工作2015年開始以來,反墮胎倡導者便一直在密切關注它。去年夏天,人權事務委員會完成了對該文件草案的一讀,其後逐段通過,直到上週稍早,整個文件獲得批准。

2017年10月,委員會接受會員國和民間社會對一讀草案的評論。幾個會員國、學術界成員和二十多個反墮胎的組織,強烈反對人權事務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草案,譴責該文件違背普遍的生存權,並譴責委員會越權。我們自己對委員會的評論詳細解釋了,〈第36號一般性評論〉顯然與條約所承認的普遍和天賦的生存權意見相悖,並與國際規範不符。

儘管收到會員國、國會議員和反墮胎組織的一些評論,懇求委員會不要越權,以各國從未想過的方式重新詮釋條約,但委員會仍然一意孤行,推動〈第36號一般性評論〉的起草。對這些評論所採取的唯一通知,是聲明任何與他們的做法不一致的提交評論,他們可以簡單地予以「忽略」。

事實上,委員會所通過的一般性評論的最終草案,遠遠超出了最初的一讀草案。最終草案包括了一讀草案中所沒有的文字,增添了一句話,呼籲各國停止引入新的反墮胎法律,並刪除任何現行的反墮胎法律,這些法律為獲得墮胎製造「障礙」,包括「醫護人員因良心抗拒的運作而不參加墮胎手術的權利所造成的障礙」。

人權事務委員會乃由一組所謂的人權專家所組成,其任務是監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執行情況。

人權事務委員會不時發布稱為一般性評論的文件,概述委員會如何詮釋條約中的某些條款或專題。一般性評論通常向各國提供委員會關於如何執行條約的官方意見,並且它們經常概述委員會認為各國應採取的行動,以便遵守條約規定的義務。

但是,委員會通過一般性評論所提出的建議,對各國是沒有約束力的。國際法不要求各國採納委員會關於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建議。

但是,雖然一般性評論對各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它們確實具有重要性,因為是條約創建的機構所發布的權威性文件。一般性評論對所謂的國際「軟性」法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這些法律不具備「硬性」法律或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義務的力量,但仍有助於國際標準和規範的最終發展。隨著時間的推移,某些「軟性」法律標準有可能演變成「硬性」的習慣規範。

而事實證明,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軟」法則畢竟不是那麼「軟」的標準。過去,條約機構所發布的某些不具約束力的建議,實際上已導致一些國家在有限的情況下使墮胎合法化。

例如,查德在1999年的締約國審查中受到兒童權利委員會的監督,維持對墮胎的法律限制。[註4]後來,在其2007年的締約國報告中,查德指出她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回應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註5]查德政府提到的這些「採取的措施」之一是06 / PR / 2002號法案:在查德母親健康和胎兒殘疾的情況下墮胎合法。同樣,玻利維亞和哥倫比亞的憲法法院,也根據條約機構提出的所謂不具約束力的建議,使墮胎合法化。[註6]

因此,雖然各國沒有義務通過〈第36號一般性評論〉使墮胎合法化,但這種不具約束力的建議,有時會導致各國放鬆或放棄其反墮胎的法律。〈第36號一般性評論〉的通過,將不可避免地增強和鼓勵人權委員會對各國施加更大的壓力,在強姦、亂倫、母親健康但胎兒殘疾的情況下,使墮胎合法化。

聯合國的機構像世界衛生組織,和基於聯合國憲章的人權機構,如人權理事會,毫無疑問地,也將使用〈第36號一般性評論〉作為基礎和理由,對各國施加更大的壓力使墮胎合法化,廢除反墮胎法律,並廢除限制醫護人員依良心抗拒的權利。根據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任命的某些人權專家,也將不可避免地開始引用〈第36號一般性評論〉作為騷擾獨立成員國在某些情況下使墮胎合法化的理由,並說「國際人權標準」現在要求他們這樣做。

這對美國意味著什麼?雖然〈第36號一般性評論〉對美國沒有約束力,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卻是有的。美國已批准該公約,並受美國憲法的約束要遵守其條款。雖然ICCPR不要求任何國家將墮胎合法化或保持墮胎合法,但美國某些極左翼的活動家法官聯邦法院系統,可能會試圖利用該一般性評論,作為阻止某些反墮胎的法律之基礎,認為它是根據條約對美國之義務的權威解釋。

事實上,雖然聯邦法院在作出決定時採用一般性評論極為罕見,如果現任最高法院成員作出裁決,顯著縮小或推翻了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支持墮胎的活動家法官可能會試圖在保持合法墮胎方面發揮創造力。事實上,聯邦法院訴諸一般性評論,作為根據條約對美國之義務的權威解釋,這對美國來說並非沒有前例。[註7] 即使目前不太可能,現在卻存在一種可能性,即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36號一般性評論〉中所表達的激進墮胎觀點,在未來關於墮胎的案例中,可能會被引用。

〈第36號一般性評論〉關於墮胎或安樂死的建議,超出了其他的條約機構。隨著該評論的通過,人權事務委員會採取了重大步驟,威脅到生存權。

長期以來,人權事務委員會和通過聯合國運作的某些其他人權條約機構,常以各國意想不到的方式,越權詮釋條約。長期以來,條約機構肆無忌憚地宣傳墮胎,並且給反墮胎的國家施加相當大的壓力,使墮胎合法化,儘管由聯合國系統所起草的人權條約,並沒有要求會員國將墮胎合法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必須通過徹底審查提名擔任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以保持人權事務委員會是可信任的。締約國必須確保委員會的被提名者,不會試圖將新發明的權利納入條約。反對國際墮胎權的締約國,也應積極尋求和提名候選人,在人權事務委員會中捍衛生存權。

反墮胎人士還必須向該國聯合國大使請願(或他們人權事務委員會選舉會議的國家代表),要求他們只選出反墮胎的候選人在人權事務委員會和其他條約機構任職。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還應發表公開聲明,譴責〈第36號一般性評論〉,認為這是對條約所承認的生存權的錯誤詮釋。

所有已批准ICCPR的〈第一任擇議定書〉(First Optional Protocol)的國家,也應立即譴責並退出該協議。各國有權根據第12條規定的程序,隨時以任何理由退出協議。隨著〈第36號一般性評論〉的通過,現已非常清楚,已批准〈第一任擇議定書〉的國家,特別容易受到委員會支持墮胎活動的影響。接受協議的國家「承認委員會有權限」,能對個別公民根據條約提交委員會反對締約國違法行為的投訴作出判決。[註8]

人權事務委員會已作出若干判決,要求〈任擇議定書〉締約國向被國家拒絕墮胎的婦女提供賠償,包括在「K.L. 訴秘魯」、 「L.M.R.訴阿根廷」、「Siobhán Whlan訴愛爾蘭」,和「Amanda Jane Mellet訴愛爾蘭」所採納的意見中。隨著〈第36號一般性評論〉的通過,締約國對於〈任擇議定書〉的期待,將是繼續發生國家因為反墮胎的法律而遭到懲罰的判決。

註腳:

  1.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art. 6(1), December 16, 1966, 999 U.N.T.S. 171.
  2. ICCPR, supra note 1, at art. 6(5).
  3. U.N. GAOR, 12th Sess., Third Comm., 819th mtg. at ¶33, U.N. Doc. A/C.3/SR.819 (Nov. 25, 1957).
  4. Comm.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Chad, ¶30, U.N. Doc. CRC/C/15/Add.107 (Aug. 24, 1999).
  5. Comm.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Second Periodic Reports of States Parties Due in 1997, Chad, ¶14, U.N. Doc. CRC/C/TCD/2 (Aug. 14, 2007).
  6. See Zorzi K. The impact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national abortion laws. Cath. U. L. Rev. 2015;65(2):409-428.
  7. See United States v. Bakeas, 987 F. Supp. 44 (D. Mass. 1997).
  8.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rt. 1, December 16, 1966, 999 U.N.T.S. 171.

文章出處:Popul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2018.11.6
作者:Jonathan Abbamo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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