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期2018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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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墮胎需經父母同意

  法律和醫學對青少年是否能作出合理、獨立決定的能力,持續存在著爭論。對於青少年能否在墮胎方面做出明智決定的能力,爭論尤甚。神經科學研究回應了這個問題,指出參與批判性思維和決策的大腦區域,要到二十五歲左右才達到完全成熟。因此,青少年更有可能會衝動行事,而不會有理性判斷和目標導向的思維。醫療機構依靠過時的信息和在實驗室環境下進行決策的研究,普遍認為,大多數人完全有能力理解包括墮胎在內的醫療程序的風險和後果,並給予知情同意,而無需父母的知識、參與或同意。美國兒科醫學院檢查了數據,並對這一立場提出挑戰,強調在這種攸關改變生活的重大決定上,父母的忠告對青少年兒童具有重要的貢獻。

  有個專業共識,認為青少年真實需要成人指導,最好是他們的父母,來參與決策。2005年提交給美國第一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律援助簡報,簡稱阿拉斯加簡報,指出:「幾乎所有的案例,青少女都沒有計劃懷孕,對於懷孕的消息感到震驚,認為這種情況是個危機。懷孕的未成年女孩在處理危機懷孕時,需要成人的指導。」大多數州立法機構也同意,38個州要求父母參與未成年人的墮胎決定。但是,其中有37個州包括司法繞過程序,來規避父母的參與。此外,如果祖父母或其他成人參與決定,六個州允許未成年人得以墮胎;35個州允許在醫療緊急情況下使用;15個州可用於虐待、毆打、亂倫或忽視案件。美國兒科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 AAP)也堅持這一政策:「願意讓父母參與墮胎決定的青少年,可能會從成人的經驗、智慧和支持中受益。」

神經科學

  前面提到的阿拉斯加簡報,提出了另外一個更重要的觀察:「懷孕的能力和關於墮胎明智的成熟判斷能力,並不必然同步發展。」最近公佈的醫學研究可以證實這一說法。Jay Giedd博士利用腦成像研究,縱向追踪青少年的大腦發育。通過功能核磁共振成像(MRI),他已經證明,涉及批判性思維和決策制定的大腦區域,直到二十五歲左右才達到完全成熟。他說:「對於控制衝動非常重要的側前額葉皮層,是最後達到成熟的腦區域之一,要直到二十出頭。」

  Giedd博士還發現,顯著的變化不僅發生在神經細胞之間的連接上,也發生在激素的環境上。這些變化「促使」青少年學習並幫助他們在日常活動中變得更有效率;但是,它也鼓勵青少年嘗試冒險行為。

  前額葉皮質不僅不成熟,而且青春期大腦的情緒中樞(杏仁核)和快樂回報中心(邊緣系統)也不成熟;並且與前額葉皮質連接不良。這意味著青少年對各種情況可能有更強烈的情緒反應,並且在決策時較少可能使用前額葉。「但是在激情衝動的當下,他們的決策可能會受到情緒的過度影響,因為他們的大腦更依賴於邊緣系統(大腦的情緒所在地)而不是較為理性的前額葉。」

  作者在一篇專門討論青少年做出醫療決定的能力的文章中指出:「青少年的執行功能和情緒反應,不僅不那麼發達或不同,這兩種能力也不如典型成人的大腦那麼緊密相聯。結果,一個青少年可能在智力上理解一個問題,卻在情感上對這個問題作出回應,但這兩個過程的發生,可能幾乎是平行的,彼此沒有對話。情緒和執行功能,必須共同努力,才能實現幾乎任何類型的決定。」

  2003年,在考察未成年人刑事罪責的文章中,斯坦伯格和斯科特(Steinberg and Scott)認為,不宜使用與成年人同樣的標準來對青少年追究刑事責任,因為「......青少年的決策能力較弱,他們抗拒強制性影響的能力較差,而他們的性格仍在變化當中。」他們總結說:「不成熟的獨特性,是個緩解條件,所以主張建立一個法律環境,使大多數青年有獨立的司法制度,沒有人應當獲判死刑。」

  美國最高法院在其2005年3月1日關於少年死刑的裁決中,發現這點很重要,「......少年易受影響,易受不成熟和不負責任的行為影響。鑑於青少年的罪責被削弱,報復和威懾都不能為死刑提供充分的理由。」精神衛生專家同意這一裁決。正如David Sternberg在2005年指出的那樣,「全國各地的精神病學家多年來一直認為,青少年的大腦與成年人的大腦功能不同,對上個月最高法院裁定廢除少年死刑表示讚賞。」

  很明顯,兒童和青少年精神病醫生注意到,青少年和成人之間大腦發育的差異,影響判斷力、行為、衝動控制和決策能力。他們還指出,青少年還在成熟的大腦,更多倚賴衝動,較少倚賴理性和目標導向的思維。

  基於這個研究所導出的數據,及其對青少年決策能力的影響,關於父母參與未成年人的墮胎,應該沒有爭論才是。在1973年最高法院關於墮胎的決定之前,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任何醫療護理,皆須父母同意始能啟動。直到1975年的「計劃生育訴丹福案」(Planned Parenthood v. Danforth),漢堡法院宣布,未成年人享有憲法所賦予的隱私權,要求父母允許其墮胎是違憲的。然而,這隨後在「H.L.訴 Matheson案」加以修正,允許各州要求父母通知/同意。

  1995年,AAP生物倫理委員會(AAP Committee on Bioethics)發表了一項聲明,在確定了研究的局限性之後,聲稱表現出成熟的青少年決策能力。儘管如此,1996年AAP青少年委員會(AAP Committee on Adolescence)沒有引用任何新的研究,便將相同的研究描述為「精心設計的」,並發表了這樣的觀點:「精心設計的研究總結認為,大多數14-17歲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樣有能力同意墮胎。他們能夠了解選擇的風險和利益,並作出自願的、理性的、獨立的決定。」該決策研究,主要是在實驗室環境下進行的,利用假設情境,且不考慮可能的情感影響。此外,這項研究通常會拿年齡小於18歲的青少年與18歲或21歲以上的「成年人」作比較;這並不是有效的比較,父母會擁有更多的人生經歷。但州立法者很大程度依靠這種意見,將這一概念納入法律之中,即在懷孕期間青少年有責任並有能力同意自己的醫療,並對她的胎兒或新生兒作出醫療決定。這一觀點對未成年少女的保健產生巨大的影響。AAP青少年委員會1996年的聲明,應根據目前的研究,重新加以評估。

應將墮胎視為任何其他醫療/外科手術。

懷孕的青少年受益於父母的參與。

家長的參與保護青少年免受性虐待。

父母的參與不會為選擇墮胎選項的人造成延遲墮胎。

家長的參與不會導致家庭暴力。

家長的參與鼓勵對家庭的正確看法。

家長參與法有利於青少年、家庭和社會。

墮胎對青少年有長期的影響。

結論:
  青少年需要父母的忠告和參與。隨著對青少年大腦不成熟的了解越來越多,特別是在做決策的前額葉的發育,顯然應允許父母在所有醫療決定中引導青少年,包括有關懷孕的決定。透過立法,授權或鼓勵父母參與未成年人懷孕的決定,能在青少年生命中非常脆弱的時期保護他們。社會認識到這一需求,並經常要求並鼓勵父母,成為青少年在健康問題和其他後果問題上的積極資源。因此,將他們排除在外,不能參與未成年人關於墮胎的決定,是不合理的。

  美國兒科醫學院支持所有兒童,包括懷孕的未成年人及其未出生的孩子。家長處於最佳的位置,能幫助孩子學習,如何對自己的健康和幸福做出正確的決定。兒科醫生可以提供涉及兒童醫療保健決策的專業知識,而不會損害家長的權柄。醫療機構現行限制父母參與的政策聲明,是基於陳舊和有缺陷的數據。

  鑑於這樣的背景和促進兒童最佳利益的願望,美國兒科醫學院願意支持所有為青少年所做的努力,推動制定和執行父母通知/同意的要求;在他們要求或考慮任何醫療或手術程序,包括墮胎時。

資料來源: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2016.5.
作者:Jane And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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