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期2017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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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生命是不值得活著?
還是所有的生命都是珍貴的?(三)

(圖片來源:騰訊教育)

  為了以防申請安樂死的人後悔,法律提供了上一期提過的這麼多的防護措施之外,還提供了另一種所謂的防護措施,就是關注在良知上的權利(conscience rights)。雖然加州該法律包含了這個意識上的保護,但它仍是有限的,而且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對那些有信仰基礎的機構來說。

  要求反對安樂死的醫療服務機構給予提供致死藥物的處理或給予轉診是不應該的。反對安樂死的醫院應該有權可以禁止其員工或獨立承包商參與安樂死,同時可以解雇或譴責違反該醫院政策的員工。

  否則,員工可能也在其它醫療機構中服務,該反對安樂死的醫療服務機構就不能禁止這些員工參與安樂死,同時也不能阻止他們在機構服務時給與病人轉診至其他處進行安樂死。

  所以,舉例來說,一個天主教醫院決定不提供安樂死的服務,因為這違反了天主教的倫理教導,若該院的某些員工在城鎮另處的公家醫院涉及安樂死服務,該院是將不能與他們撇清關係的。而且這所天主教醫院假如也不能阻止他們的員工提供患者們轉診或得到如何安樂死的信息的話,如此一來,就等於強迫該機構充當安樂死服務的中間商,這樣不就是明顯構成違反良知的權利,以及違背在憲法上所保障的宗教自由的權利了嗎?!

  其實,防護措施上的一個嚴重缺陷是該法律忽略了在起初為什麼那麼多人會尋求安樂死的真正原因。

  加州立法者僅僅因為某個人簽署了一份表格,就假定這樣是代表此人表明了他自己意願上的知情同意的話,往往可能造成其他動機被掩飾而無法看見,因為在一份表格上簽名並不足以保證患者的決定不是被迫的。

  在這些法律的規定裡頭,對於患者與醫生進行私人談話中,就能探討出尋求安樂死患者的動機也是不夠的。期待醫生在五分鐘之內的交談,就能弄清楚造成病患要求安樂死的原因是什麼,這不僅是不明智的,也不合理。在一個簡短的談話中,一個醫生怎麼能評估出一些絕症患者為何要求安樂死的許多複雜原因呢?

  病人可能不願意或不舒服去討論他們的真正動機。患者甚至可能沒有意識到導致他們考慮自殺的一些潛在原因。病人嘴巴說他們想要什麼與他們真正所想的可能是兩種非常不同的東西,尤其是當憂鬱情緒進來攪和的時候。

  人們也可能是被操縱和被控制的。有些人可能已經習慣於受到家人、朋友或社會影響,而認為死亡對他們來說是最好的選擇,即使它不是真正他們想要的。脅迫不必是明顯的,諸如人們被脅迫可以是透過從親戚朋友或醫療服務提供者的態度上所表達出的暗示性想法和觀念,或話語中所建議的方式。還有常見的是,那些遭受絕症痛苦的人可能相信自己為他們的家人是一個負擔,雖然家人未吐露什麼話。

  安樂死合法化將會使我們社會中最脆弱的一份子置於風險中。就像一些絕症患者在遭受短暫的憂鬱發作的痛苦時,甚至有時他們可能會“看到” 他們的親人厭倦照顧他們的跡象,即使事情事實上並不是這樣子的。當人不想要他們的時候,人們都能知道,但是,情感上脆弱的時候常常會讓他們相信自己是“討人厭的”,即使這不是真的。對於絕症患者而言,特別會因不知道未來前景會是怎麼樣子而難過或害怕,這些都是強而有力且具強制性的動機讓他考慮安樂死。在這類可能的情況之下,申請安樂死的患者則不能稱為是給與了自己的意願充分的知情同意,但是只根據加州的安樂死協議書,我們就永遠無法知道潛在的原因為何。

  關於我們要挑選哪一種生命是不值得活著的這件事是完全不值得認同的。每個人的生命都是有尊嚴的,而且值得活著。美國的安樂死法律是對人類尊嚴來說是一種冒犯。

  安樂死,應該被撤銷廢除!(完)

(資料來源:The Popul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2016/6/22;作者:Jonathan Abbamo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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