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期2016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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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晚期墮胎的診所
可能違法出售貝比的身體器官


  幹細胞醫療有二種方式,其一為「成體幹細胞」,由人類成體身上取得少量細胞再加以形成的,並不影響此生命體的存活狀態。如今在病患的醫療上,成體幹細胞的治療效果造福許多遭受病痛之苦的人們。另一種則是「胚胎幹細胞」,由於材料是人類胚胎,以致必須致使胚胎死亡才能取得,而且尚未有成功案例。

  所以我們要問:墮胎是一種醫療?是一種貢獻?胎兒是幹細胞醫療研究的唯一材料?胚胎幹細胞研究是重大急病的救命良藥?

  「選擇專責調查小組(Select Investigative Panel)」已揭露「新墨西哥大學(the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UNM)」和「西南婦女選擇權機構(Southwestern Women’s Options;SWWO)」之間一種共生關係的證據。

  該選擇專責小組提出刑事訴訟,移交給新墨西哥州檢察總長海克特‧巴爾德拉斯(Hector Balderas)處理。其證據詳述該大學和該婦女選擇權機構可能已經違反了新墨西哥州的「喬納森‧斯普拉德林的標準解剖捐贈修訂法案(簡稱斯普拉德林法)」。

  該轉介信還指出,新墨西哥大學或「西南婦女選擇權機構」是否還違反42 U.S.C. § 289g-2條款,還需進一步的調查來證明。42 U.S.C. § 289g-2是一條聯邦法,若以充分相對價格來換取人類胎兒組織的話,將觸犯10年的重罪。

  該小組主席,瑪莎‧布萊克本(Marsha Blackburn),寫給巴爾德拉斯檢察總長的轉介信函,說道:「289g-2條款必須保障措施到位,包括關切墮胎診所和研究人員之間可能形成的過密關係,……小組透過這次調查發現,新墨西哥大學的附屬醫院和醫學院內的工作人員經由該大學的辦公室職員和資源,非常積極地在新墨西哥州從事墮胎事業的拓展。」

  在此調查的過程中,該選擇專責小組已揭露該大學和該婦女權機構之間一種共生關係的證據,該機構的診所位於離新墨西哥大學1英里之處的,提供妊娠三個時期的所有墮胎。本專責小組的理解是,「西南婦女選擇權」是新墨西哥大學胎兒組織唯一的供應商。


  《斯普拉德林法案》禁止任何引產墮胎的胎兒產物的遺體作為解剖捐贈。表面上,「西南婦女選擇權」得到了墮胎胎兒的母親的同意,但她們對胎兒的遺體捐贈用於研究的同意是並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因為根據《斯普拉德林法案》,墮胎胎兒的身體或器官就是不能捐贈作為解剖之用。

  布萊克本說:「在我們的調查過程中,小組所得到的文檔紀錄反映出胎兒組織是從『西南婦女選擇權』機構,移交到新墨西哥大學,作為研究之用的,這是全面違反新墨西哥州的《斯普拉德林法案》……這些違法行為發生於該大學的工作人員從「西南婦女選擇權」機構採購胎兒組織,以作為該大學各研究部門的解剖之用。」

(資料來源:LifeNews 2016/6/23;作者:Mike Reyn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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