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期2016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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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貧困?或消滅孩子?(一)

永續發展的目標和生命權之間~

  當它涉及有關生命的議題時,我們不是唯一懷疑聯合國的人。墮胎倡導者從1994年在開羅召開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ICPD)”開始,為能推展其議題的工作,就一直企圖利用聯合國文件的語言,以及某些聯合國委員會本身的聲明。於是想出了消除歧視女性的所有形式的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在聯合國文件中,常常可以見到一些語詞含義上互有衝突矛盾,諸如「性與生育權利」以及「性與生育健康保健服務」之類。可想而知,墮胎運動堅決主張這樣的權利包括墮胎的權利。反墮胎運動(支持生命運動)這方則由梵蒂岡和一些少數天主教國家的幫助之下,也同樣地堅持墮胎和墮胎權即不與「性與生育權利」有關,也不與「性與生育健康保健」有什麼關係。


(圖片來源:信德網)

  隨著聯合國在9月25日採用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簡稱SDG)﹝1﹞之後,這場仗現在又再次激烈起來。SDGs的目標3.7旨在「確保性與生育健康保健服務得以普及」,而目標5.6則設法「確保性與生育的健康以及生育權利的普及」。

  採用SDGs的發展中國家將承受墮胎合法化的壓力,即使墮胎這個詞從未出現在文檔中。表面上他們被告知有一個“國際共識”:生殖權包括墮胎權。所以,他們將被通知這些保護未出生孩子的法律違反了此一共識,而必須以允許母親自由墮胎的新法律來取代。並以暫停國際援助來威脅他們,除非他們遵守共識。(請待續)

註解
﹝1﹞聯合國大會第七十屆會議,改變我們的世界: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A/70/L.1),9月18日。

(資料來源:Popul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2016/1/14;作者:Steven W. Mo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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