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期2016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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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生命權的四個非宗教理由(二)

  這裡有另外二個非宗教性的支持生命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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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憲法

  “墮胎”在憲法中從未被提及過。無論史考特(Scott)訴桑福德(Sanford)案、普萊西(Plessy)訴弗格森(Ferguson)案,佩斯(Pace)訴阿拉巴馬州(Alabama)案,之前的最高法院全弄錯了,這些訴訟都判決墮胎程序是合法的,主要是落在第十四修正案中一個隱含意義的隱私權上。然而,“隱私”在憲法中也是未曾被提及的。

  甚至連墮胎的倡導者和支持者都提出很多理由來批評「羅伊(Roe)訴韋德(Wade)案」的判決,其中包括法官對“隱私”的廣泛定義。對於許多人來說,該判決仍然是最高法院來自法官過了頭的立法中的一個最好例子。

  羅納德·里根(Ronald Reagan)說得好,在他所寫的書《墮胎和一個國家的良心》中,他說道:「我們全國的墮胎要求權的政策可以施行在妊娠期整整九個月的時期之內,既沒有讓人民公投,也沒有經由立法委員制定法令---在1973年之前,就以最高法院裁決此案成為國家政策;之前,從來沒有任何一個州別有這樣無限制的墮胎權。」

4. 骨牌效應(Domino Effect

  如果流產兒的生命可以被我們去除其“位格性(personhood)”的話,還有什麼可以阻止我們去刪除其他人的位格性呢?我們生活在一個甚至可以“產後墮胎”的世界裡,新生兒的謀殺是愈來愈受歡迎。這真是令人心碎啊!

  美國是自稱重視人權的國家,國會必須通過一項法案保障墮胎卻倖活的孩子,必須要求提供標準的醫療照護來照顧他們。

  倡導墮胎到了一個難以收拾的局面,同時也造成向其他的不公義打開大門的後果。我們已經意識到種族主義在此制度中固有存在的歧視:我們發現不成比例的大量墮胎指向黑人的和殘疾的兒童。而最近,我們已經發覺到嬰兒身體部位當做貨品來販售的情況。這實在是太可怕了,我們很難以想像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完)

(資料來源:LiveActionNews 2015/10/20;作者:Olivier Lind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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