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期2014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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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為絕症孩子安樂死合法化美國將成為下一個?2014年2月13日,比利時國會下議院以绝對多數,通過新的“死亡權”法案。國王菲利普已簽署該法案,比利時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允許所有年齡層的絕症病人能安樂死的國家。同年1月13日,美國新墨西哥州地方法官裁決,根據新墨西哥州憲法,有決定能力的末期患者,如果自主決定結束生命,可尋求醫生協助取得治療處方。 對於這二件事:一是醫師直接殺死絕症孩子,另一是醫師為有決定能力的絕症孩子,所開立終止生命的藥方;有些人可能認為這之間是天壤之別,不可混為一談。但他們是錯的,不論是美國新墨西哥州或是比利時,都是在呈現極為不可靠的一條更快走向死亡終點的道路。 安樂死合法化【註一】始於2002年的比利時,其法律受限於無藥可救的成人且無法忍受身體或心理的痛苦者。同年稍後合法的荷蘭,則訂定為同意孩子安樂死,但須在父母同意之下,年滿12歲,並超過10年以上的患病時間。然而現在,最新的比利時的法律可是比荷蘭更極端的,允許任何年齡的絕症孩子都可以要求安樂死。支持者堅決主張醫生只有在患病孩子沒有其他資源可進一步治療時,得以安樂死孩子。然而,比利時應用於成人的法律上,則說明死亡限制並非固定的。舉例:在2012年,43歲聽障雙胞胎被安樂死,因為他們患有無法治療非致命的遺傳性疾病威脅著他們的獨立性。 在大西洋另一邊的美國新墨西哥州的法庭上,決定「醫生協助死亡」得免於起訴。以Nan G. Nash法官的觀點來看,「醫師協助死亡」和「其他非法協助自殺」之不同是可以區分;同時,她認為根據新墨西哥憲法,前者應當被保護成為基本權利。雖然她也承認新墨西哥法令和一般法是無法區分二者,然而,此法官不用尊重立法上的差異,卻直接描述「醫師幫助死亡」是件不能被法律所禁止的基本權利。 「醫生協助死亡」只是「醫師協助自殺」的委婉說詞罷了。不幸地,新墨西哥並非美國允許「協助自殺」的獨一州別。2009年蒙大拿州最高法院作出決定,醫師協助自殺合法化,允許得以保護,免於起訴。同樣在俄勒岡州、佛蒙特州、華盛頓州已合法化。今年至少還有7個州正在考慮使之合法化。 在美國司法管轄權內,醫師是不被允許給予病人實施生命終止藥物的,此暗示無論誰來實施致命藥物,對於易受傷害者都也是一樣的。正如現在比利時允許安樂死可以結束無末期狀況的成人生命,而且可以安樂死較小的人時,「醫生協助自殺」將非常可能被扭曲成更放縱的合法方式。 要求「醫師協助自殺」的病人所提出的理由常常是:害怕缺乏自主權或面子問題,以及害怕減少參與增添生活愉快的活動的能力;但這些理由都不是末期病患所提出的,反而是病症末期之前的病患(但是他們可能比末期病患有更大的疼痛)、或者不能自我實施致死藥物者所共同提出的訴求,為爭取自己有權要求被協助自殺。 如同比利時根特大學教授批評她的國家安樂死法律,說:「較小者的無感覺受苦可能是和成人的一樣可怕。」再者,請注意:無論受苦有無感覺,都是被第三者所判斷。這指出另一個問題:醫師在其他病人身上,看到相同種類的受苦是值得相同治療的(也就是以死亡方式結束生命),因此,不論病人是否要求自殺,醫師將可開始實施它,這已經是明顯地在荷蘭發生過的事。 對於這些所有的理由,從未有更多對「協助自殺」的公開抗議和對易受傷害者的支持。事實證明從新墨西哥到比利時這條路確實是短的。假如醫師協助不治之症的成人自殺,其可行性將繼續擴展到全美國;終有一天各州法庭將發現「協助死亡」的權利已快速擴張至全體人民,甚至孩童。 註釋:
(資料來源:LifeNews.com、中央社、星島日報) <回上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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