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期201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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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幹細胞研究的迷思(1)

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甯永鑫教授

  自二十世紀開啟分子生物學研究以來,隨著現代醫學知識與生物科技的突飛猛進,對於目前仍折磨著人、使人痛苦難當的諸多疾病問題,人們越來越有信心,藉著現代科技的幫助,終有解決之道且時日不遠。當然在這股樂觀自信的期盼下,各種應用生物科技以醫治病人的構想與研究計畫乃不斷地被釋出。許多研究者相信,幹細胞(Stem Cells)是繼抗生素的發現之後,最具發展潛力的一個治癒人類病痛的醫療方式,並為人類提供了無窮的希望。在一片追求幹細胞醫療科技的熱潮中,部分科學家們為了要找到為病人更佳的治療方式,而以胚胎幹細胞做為快速有用的研究方式。然而,教會當局是強烈反對將胚胎破壞,以取得幹細胞作為提供胚胎幹細胞實驗的作法。因為一旦被抽取幹細胞後胚胎就會死亡,胚胎是一個人的生命,他/她的價值與尊嚴需要我們加以重視;因此,教會的立場非常清楚:任何經由危害人類生命為手段以取得實驗材料的科學研究,總是嚴重的不道德。另一方面,許多新近的研究報告已經顯示,成體幹細胞雖然在數量、分化能力及取得上不如胚胎幹細胞,卻在臨床上有著立即的醫療價值;重要的是,成體幹細胞的取得並不涉及殺害生命的倫理問題,因此,教會的立場是十分鼓勵科學家從事成體幹細胞的研究,以造福許多的病患。

  筆者日前參加由行政院衛生署所舉行的「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條例草案」【註1】公聽會,根據衛生署所提供的資料指出,由於胚胎幹細胞研究涉及倫理議題,世界各國因民眾信仰與國情之不同,管理態度亦不盡相同,大致可歸納成以下五種管理方式等級:

  1. 禁止所有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例如奧地利、愛爾蘭、挪威。
  2. 允許使用現存的胚胎幹細胞株,但禁止人類胚胎研究。例如德國、美國聯邦政府。
  3. 允許使用生殖用之剩餘胚胎進行研究。例如歐盟、捷克、丹麥、芬蘭、希臘、匈牙利、荷蘭、澳大利亞、印度、加拿大。
  4. 允許使用生殖用之剩餘胚胎,及以體細胞核轉殖製造研究用人類胚胎進行研究。例如南韓、以色列、中國。
  5. 允許使用生殖用之剩餘胚胎、體細胞核轉殖製造研究用人類胚胎,及以體外精卵受精製造研究用胚胎進行研究。例如英國、日本、新加坡。

  然而,雖然衛生署所一再強調我國「基於尊重與保護人性尊嚴、生命權,並保障研究自由,避免不當使用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確保社會之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特訂定本條例加以嚴格規範」,卻將草案的管制等級訂在第四級!亦即該草案將允許使用人工生殖用之剩餘人類胚胎,及以體細胞核轉殖(即複製技術)製造研究用人類胚胎(包括使用人類細胞核殖入去核之人或其他動物卵細胞中)進行研究。換言之,一旦此草案送交立法院通過後,有無數的人類胚胎將以「研究」之名遭到破壞,或是製造出一些複製胚胎(甚至人獸嵌合胚胎)後,再予以破壞以得到胚胎幹細胞。這項以「保障研究自由」之名所制訂的草案,完全不尊重人類胚胎的人性尊嚴及生命權,已經構成「不當使用人類胚胎」之行為,更遑論「確保社會之公序良俗」了。

  然而,一般民眾並不十分清楚到底什麼是「幹細胞」、「胚胎幹細胞」與「成體幹細胞」,對胚胎幹細胞與成體幹細胞之間的差異性、臨床醫療上的價值與倫理上的問題也不甚瞭解。本文先針對幹細胞、胚胎幹細胞及成體幹細胞做一基本介紹;再分別對支持使用人工生殖用之剩餘人類胚胎、及以體細胞核轉殖(即複製技術)製造研究用人類胚胎(含人獸嵌合胚胎),來進行胚胎幹細胞實驗的論述予以答覆。一方面希望讀者對現代生物科技的發展能有更多的認識,另一方面也邀請讀者思考這項政府即將制訂的新法案,將會犧牲掉無數人類胚胎的嚴重後果。

  因文章豐富,我們將以連載方式繼續為大家登出,敬請期待!

備註1:參閱行政院衛生署《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條例草案》第一章〈通則〉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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