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期201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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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同性婚姻意味「歧視」同性戀人權?

   資料來源/基督日報記者田偉 2013年07月08日06時45分 (PST)

  很多同性戀維權份子主張「反對同性戀者締結同性婚姻權利無異於歧視、否定其基本人權」。面對以「人權」口號包裝的同性戀運動,基督徒要如何應對?

續 基督徒學者:同性戀伴侶有締結婚約的權利?

  台灣大學哲學系副教授、知名基督徒學者柯志明曾撰文纏清「否定同性婚姻與肯定同性戀者享有基本人權並不矛盾」的觀點。

  柯教授闡明自己的立場:同性戀者享有與異性戀者一樣作為人的基本價值與權利,因而不應被歧視(如不給予與他人相同之信仰、思想、言論、受教育、工作等之平等權利,但這並不蘊涵同性戀者享有締結「同性戀婚姻」的權利。

  「因為從原則上講,人人都享有基本人權,但現實上有些人必須因故而限制其實踐基本人權的自由,如未成年人、罪犯或身心不健全者。」他解釋說。

  「所以,應享有基本人權和無限制地實踐其基本人權是兩回事;前者與後者沒有現實的、實踐的必然性。如言論自由不包括自由地誹謗或侮辱人,信仰自由不包含自由地相信可任意殺害無辜者的宗教,以此類推。」

  柯教授又拿著諸多人際關係或性關係形態質疑同性戀爭取結婚立法的根據。「如朋友、愛情、同居等關係未必展現比同性戀關係更少的價值,但為何不立法規範或保障?」

  「談戀愛者會因沒有愛情法而自覺被歧視或不被保障嗎?同居者能要求立同居法以保障或規範同居人間之權利、義務嗎?朋友需要朋友法以規範其友誼嗎?」

  柯教授表示,人對法律不規範限制者即享有自由行為的權利,就是法律對此類行為的消極保障,即行為者不會因此犯法,執法者不可干涉此類行為。

  「換言之,除非法律規定同性性行為違法,否則同性戀者即享有行同性戀行為的自由與權利,他們可以自由相愛、同居、工作、生活,一起追求聲明理想與實踐生命意義,與異性戀者無異。」他說。

  不過在一個法律已經包容同性戀的民主法治社會探討同性婚姻立法時,柯教授希望立法者辨明幾個問題:「同性婚姻法或同性伴侶法要實現同性戀者什麼特別價值與權利?這是人人都當享有的基本權利,或只適用於少數人的特權?

  他再次表態說,同性戀者當然享有婚姻生活的權利,但同性戀者無權要求他人必須接受自己另行定義的「婚姻」,更無權要求國家必須立法保障他們另行定義的「婚姻」。

  另外,既然同性戀者有對婚姻發表意見的言論自由,同時也要尊重他人有不同意其婚姻言論的自由;不能把反對者的聲音一律扣上「歧視」的帽子,否則就是違背言論自由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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