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期2013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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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出養孩童從「心」出發

資料來源:內政部

  為健全收出養制度,內政部提出多項兒童權益保障措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2011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其中有關收出養新制將於2012年5月30日正式上路,兒童局自修法通過後即加強相關制度宣導,俾使民眾充分瞭解新的制度。

  根據內政部戶籍人口統計資料顯示,93年至100年每年約有2,500人至3,000人被收養。內政部表示,目前我國收出養屬於契約制,只要收養、出養雙方簽定契約後到法院申請,經社工員訪視評估,法院認可後即完成收出養程序。5月30日之後,兒童及少年收出養,除了親屬之間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收養外,都必須委託經政府許可的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簡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辦理,而且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也要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兒童局表示,考量未來收出養服務除少數親屬間收養,絕大多數是需要透過媒合服務者代為辦理,因此,除原有的兒少安置機構外,增加「財團法人」也可以提供服務。但為維護收出養服務品質,這次修法也增加罰則,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為了保障被收養人的權益,這次新制也要求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請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兒童局表示,為了配合新修正收出養制度上路,多次邀請民間團體、地方政府、法官及專家學者,就相關議題交換意見,也研議訂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管理等相關規範,同時也採納實務工作者建議,參考國際收出養服務,訂定收費標準,允許媒合服務者收許合理的服務費用,避免收費浮濫。另,為增加兒童國內收養機會,兒童局正在建立收出養資訊系統及媒合服務平台,藉由平台縮短出養等待期間。

  兒童局表示,為利民眾查詢收出養相關資訊,業於該局網站設置「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民眾可於該專區查詢各機構聯絡資訊及收出養相關規定。如民眾有相關疑問,亦可洽內政部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及1996內政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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