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期2012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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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思考期 可減少50%以上的墮胎

附表一:歐洲最低墮胎率的國家

比利時 6/1000(人)
荷蘭7/1000(人)
德國8/1000(人)
source: AGI Reading on Induced Abortion: A World Review 2000

附表二:思考期與墮胎比

國家

懷孕以後被墮胎的比率

思考期(天)

瑞典

25.50%

0

美國

24.4%

0天

紐西蘭

24.3%

0天

加拿大

24.1%

0天

德國

15.60%

3天

荷蘭

10.50%

5天

比利時

10.10%

6

 資料來源:
 ‧懷孕以後被墮胎的比率:Historical Abortion Statistics
   (Wm Robert Johnson
 ‧思考期:Abortion Legislation in Europe
   IPPF European Network

一、比利時

  諮詢是墮胎必備的前提要件,所以婦女至少在墮胎前六天接受諮詢,諮詢的目的主要是避免不必要的墮胎。諮詢內容包括墮胎以外的其他選擇以及避孕資訊。多數墮胎醫院附設有諮詢服務並與天主教的諮詢網合作。

二、德國【註1】

  1. 依據刑法第219條規定懷孕婦女必須知道相對於她自己,胎兒亦有生命權,因此終止懷孕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列為考量,終止懷孕的諮詢單位必需出具證明文件,其上註明最後諮詢日期以及該名婦女的姓名。接受婦女墮胎要求的醫師不能成為提供諮詢者。
  2. 根據刑法219條所制定的「懷孕衝突法」(Schwangerschaftkonfliktgesetz),第五條:諮詢必須以鼓勵與理解而非勸導以及管束的方式。懷孕衝突諮詢的目的是保護未出生的生命。諮詢內容包括:醫藥、社會以及法律資訊;說明母親以及小孩的法律上權利,並提供實際上可能的幫助:尤其是可以減輕繼續懷孕以及母子生活負擔的諮詢(例如找房子、關於養育小孩的諮詢以及協助小孩就學等相關的諮詢)。諮詢必須依據婦女的意願,並提供關於避免非計畫懷孕的可能。

參考提示:

  1. 比利時的等待思考期,是在簽下墮胎同意書後開始計算,並在思考期內進行相關的諮詢。
  2. 德國的三天思考期,是在婦女接受諮詢完之後開始計算。比利時與德國不同的思考期規定,乃是因為其計算方式的差異。
  3. 荷蘭諮詢不是必要的墮胎程序,但是因為有五天的思考期,墮胎比率仍然低於德國,由此推論,思考期的長短才是決定墮胎率高低的關鍵。

註釋1:法條內容

一、刑法§219在緊急或有衝突情況的懷孕諮商

a.德國刑法規定墮胎之前必須先經過諮商,且諮商是以保護胎兒的生命為目的。提供諮商者應該努力使婦女繼續懷孕並使婦女的視野為一個小孩的生命打開,並幫助婦女做一個負責任和符合良心的決定。
b.婦女應該知道胎兒也有生命權,因此墮胎只有在小孩對於婦女造成非常大負擔,已經超出可以合理期待的犧牲之外等例外的情況才列入考慮。
c.諮商應該透過建議以及實際的協助,幫助婦女克服所存在的衝突,若婦女處於緊急的情況,則應該馬上協助。
d.諮商必須由在許可的諮商單位進行,諮商單位的諮商結束之後應該紀錄最後諮商日期以及婦女的姓名。施行墮胎手術的醫生不能成為提供諮商者

二、懷孕衝突法§5諮商的內容

1.諮商應該以鼓勵和理解的態度而非勸說或管束。
2.諮商是以保護胎兒為目的。諮商者必須保持中立,不介入個人偏好。提供婦女關於醫藥、社會以及法律相關資訊,說明母親以及小孩法律上的權利,並提供養育小孩實際上的協助,尤其是繼續懷孕、減輕母、子困境(找房子、養育小孩諮商、母親繼續就學等等相關資訊)
3.在依照婦女的意願下,提供關於避免不預期懷孕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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