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期2011年09月05日 |
||
【讀者來函】回應行政院月前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意圖規管成人性(行為)交易編者按:台灣行政院於2011年7月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憲法平等原則為藉口,「適度開放、有效管理」原有成人性〈行為〉交易,「保障」所謂合法風月場所「既有權利」。然行政院此舉足以禍延兩性、婚姻及家庭關係,後果不堪設想。為此,香港讀者葉偉文先生著文投書,除刊登於本期生命家庭電子報外,並準備寄給行政院長吳敦義先生,藉此要求行政院懸崖勒馬,重新為同胞身心靈、兩性關係、家庭倫理與下一代成長著想,及早撤回該法。來函全文刊登如下: *** 「行政院長吳敦義先生鈞鑒, 筆者得悉貴院例行會議於七月十四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藉此繼續打擊未成年性(行為)交易、強迫賣淫與其所衍生的人口販運之餘,準備給予寶島各地方政府規劃涉及性(行為)交易的指定區域,依法保障既有風月場所既有的營運權。 既是承諾將會持續制止未成年性(行為)交易、強行賣淫和人口販運,貴院為何無意對打擊性(行為)交易一事貫徹始終,務求無分彼此的同胞永不身陷色情娛樂媒介之中?為甚麼給予各地方政府劃地限定風月場所繼續營運,試圖規範性(行為)交易? 讓各地城鄉設置專區,會縱容色情娛樂場所堂而皇之地營運,還利誘各大商營媒體肆意發佈所謂專區的位置等資訊嗎?若是上述情況屬實,貴院規範性(行為)交易,謀求維護「合法」風月場所與娼妓權利之餘,制止青少年性(行為)交易、強迫賣淫和人口販運,只會一廂情願而已。可是,屆時同胞(甚至下一代)涉足賣淫、買春、風月場所,或渲染前者的色情媒體,您我想阻止又是否太遲? 筆者為土生土長的香港人,曾經閱讀寶島所出版的書刊,遊覽當地的臺北市和礁溪鄉,對寶島見聞所知仍然甚少。惟當地同胞身心靈之福祉,始終值得關注。筆者曾經為貴院上月十四日院會所行,設想世界各地旅人若因而到此買春,有些島內同胞則投身色情媒介迎賓,屆時會否敗壞島內眾生家庭,還遍及赴台遊客的身心靈? 現以一己之軀,致上此函要求貴院及早撤回七月十四日修正案,重新顧及寶島長幼之家庭倫理與身心福祉﹗ 香港男青年葉偉文謹上 <回上一頁> |
||
地址:(24205)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514巷103號 電話:(02)2901-7270 ext 158 或778 傳真:(02)2906-24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