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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本篤十六世「自動詔書」


               
(主教團秘書處供稿)

  教宗們自古至今一直非常注意能為基督的教會,向尊威的天主獻上適當的敬禮,「為了讚美並光榮祂的聖名」並「為了祂整個教會的福利」。

  從古代以來及未來,應該遵守的原則是「每個個別教會與普世教會,不但在信理和聖事標記上保持一致,而且對那些承自延續不斷的宗徒傳統、眾所公認的習慣,亦為保持一致。堅持此原則,不僅是為避免錯誤,也是為了傳遞完整的信仰,因為教會的祈禱法則與信仰法則互相呼應」1

  對此特別注意的教宗,首推大聖額我略,他不但努力把天主公教信仰,及古代羅馬人所積聚的敬禮和文化資產,傳授給歐洲新興民族。他命令界定並保存在羅馬所舉行的神聖禮儀,無論是彌撒祭獻或是大日課形式。他特別扶持依聖本篤會規生活的男女隱修士,同時他們到各地宣報福音,以其生活彰顯會規的健全意義,「為使以天主的事業為先」(第43章)。如此,依羅馬習俗所舉行的神聖禮儀,不但豐富了信仰和熱心,也豐富了外邦人的文化。可見在每個時代,教會不同形式的拉丁禮儀,激勵了許多聖人的靈修生活,也使許多人加強了宗教德行並豐富了熱心神工。

  為使神聖禮儀這項職務更有效地完成,幾世紀以來,其他多位教宗特別關心,其中最卓著的是聖碧岳五世,他由於特利滕公會議的鼓勵,熱心於牧靈,革新全教會的敬禮,修改禮儀經書,並「依教長們的改正意見」出版禮儀書,設法在拉丁禮教會應用。

  在羅馬禮儀書中,特別卓著的是羅馬彌撒經書,它是在羅馬城出生,並在以後世紀中逐步成形,它與現代所用經書非常類同。

  
「後期羅馬教宗繼續此計劃,適應新的時代,欽定禮節及禮儀經書,而在我們的世紀開始時,將已有的作較大的修正」2。我的前任幾位教宗克萊孟八世、烏爾朋八世、聖碧岳十世3、本篤十五世、碧岳十二世及真福若望廿三世都是如此。

  近代梵二大公會議表達了這願望,重申對天主敬禮該有的尊敬,以及適應我們時代的需要。為此,我們前任教宗保祿六世於一九七O年,批准了拉丁禮教會重訂的禮儀書,並在世界各地譯成普通話,而主教、司鐸及教友欣然接受。若望保祿二世確認了第三版羅馬彌撒經書。羅馬多位教宗如此做法是為使此「猶如禮儀建築能再次顯示光輝和莊嚴」4

  在某些地區,不少信徒由於他們的文化及精神的深受薰染,對先前的禮儀儀式的深情,繼續喜愛這些儀式。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有鑑於這些信徒的牧靈關懷,於一九八四年由禮儀部發佈他「四年至今」特恩,給予他們應用若望廿三於一九六二年所准用的彌撒經書。一九八八年,若望保祿二世再次頒佈自動詔書「天主的教會」牧函,奉勸主教們大方將此特權,給予所有申請的信友。

  這些信友們先前已由若望保祿二世審量過的申請,二OO六年三月廿三日我們在御前會議中,聆聽樞機主教們的意見,審慎考慮一切,呼求天主聖神及天主的助佑後,以此牧函決定公布以下條例:

第一條:保祿六世所公布的羅馬彌撒經書,是拉丁禮天主教會「祈禱法則」的正常表達。聖碧岳五世所頒布以及若望二十三世再版的羅馬彌撒經書,它是教會「祈禱法則」的特殊表達,由於它可敬和古老的應用,當享該有的榮譽。這兩種教會「祈禱法則」的表達,一點不會帶來教會「信仰法則」的分裂,它們是唯一羅馬禮的兩種用法。因此准許依照真福若望廿三世,於一九六二年所公布而未曾撤銷的羅馬彌撒經書,舉行彌撒聖祭,作為教會禮儀的一種特殊表達。先前的「四年至今」及「天主的教會」文件為這本彌撒經書所訂條件,用以下條例代替:

第二條:在沒有人參加,由任何一位天主教拉丁禮的司鐸,無論是在俗的或是會士,所舉行的彌撒中,可以應用真福教宗若望廿三世於一九六二年所出版,或是教宗保祿六世於一九七O年所公布的羅馬彌撒經書,在任何一天均可,唯聖週四、五、六除外。依以上兩種經書之一舉行彌撒,司鐸不需任何許可,無論是宗座的或其教長得許可的。

第三條:凡獻身生活會和使徒生活團的團體,無論是宗座立案或是教區立案者,願意在會院聖堂舉行團體彌撒時,可以應用一九六二年出版的羅馬彌撒經書。假如單一團體或是整個修會或團體,時常或多次或長久願意舉行此類彌撒,高級上司應依法律規則及特別法和規定作決定。

第四條:依第二條所舉行的彌撒聖祭,也可讓基督信友參與,如果他們自動要求,並遵守該守的規則。

第五條第一項:凡在堂區一直有贊同先前傳統禮儀的信友族群者,堂區主任可以欣然接受他們的要求,依一九六二年版羅馬彌撒經書舉行聖祭。堂區主任當注意這些信友的好處,要與堂區平常的牧靈照顧和諧符合,根據法典三九二條規定在主教治理下,避免紛爭並促進整個教會的合一。

第二項:平日可以依真福廿三世的彌撒經書舉行彌撒;主日及慶日也可以舉行此類彌撒。

第三項:凡信友或司鐸如此要求時,堂區主任司鐸也可在特別情形下,允許舉行特殊形式的彌撒,例如婚禮、殯葬禮或其他情況,如朝聖時舉行。

第四項:凡應用真福若望廿三世彌撒經書的司鐸,應是合格的和非法律所阻止的。

第五項:在非堂區或會院的聖堂,聖堂管理司鐸可給予以上許可。

第六條:凡有教友參與依真福若望廿三世彌撒經書舉行的彌撒,也可用普通話誦念讀經,應採用宗座認定的版本。

第七條:假如第五條一項所指平信徒族群,向堂區主任申請而被拒時,可向教區主教稟報。主教設法要求司鐸答應他們的申請。假如他無法安排舉行此類彌撒,可將此事向宗座「天主的教會」委員會呈報。

第八條:凡願為平信徒提供此類申請的主教,由於種種原因而受阻時,可向宗座「天主的教會」委員會稟報,此委員會將給他指示與協助。

第九條第一項:堂區主任在妥善審斷後,如果為人靈有益,可以允許應用舊的禮儀,舉行聖洗、婚配、告解及病人傅油聖事。

第二項:假如為人靈有益,教區教長可以照先前的羅馬主教禮典舉行堅振聖事。

第三項:已領聖秩的聖職人員,或可以用一九六二年真福若望廿三世所頒佈的大日課經。

第十條:教區教長如認為適當,可以依法典五一八條規定設立人稱堂區,照早先的羅馬禮舉行彌撒,或任命聖堂管理司鐸或專職司鐸,但應遵循該守的法規。

第十一條:若望保祿二世於一九八八5年 成立的宗座「天主的教會」委員會,繼續執行其職務。羅馬教宗願意自己指定該委員會的形式,職責及行動規則。

第十二條:此委員會,除了它已享有的權利外,行使聖座權力,注意這些規定的遵行和應用。我們藉此自動詔書牧函所規定的一切,自今年九月十四日光榮十字聖架慶日起,命令遵守,任何相反事宜均不能成立
                       
                         教宗本篤十六世
   主曆二OO七年(任教宗職第三年)七月七日發自羅馬聖伯鐸大殿


注釋:

1.「羅馬彌撒經書總論」二OO二年第三版397號。
2.若望保路二世,「第二十五年」牧函(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3:宗座公報81
  (一九八九)889頁。
3.同上。
4.聖碧岳十世「至今二年」自動詔書(一九一三年十月廿三日):宗座公報5
  (一九一三年)449∼450頁;參閱若望保祿二世「第二十五年」牧函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四日)3:宗座公報81(一九八九年)899頁。
5.參閱若望保祿二世自動勸諭「天主的教會」(一九八八年區七月二日)6:宗座
   公報80(一九八八)14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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