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25 第3期

 

    

守貞到結婚  立委:優保法修正可能引爭議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三十日電)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排定五月三日初審「優生保健法」修正條文。其中以法律規範學生須接受「守貞到結婚」課程,引起民進黨(新聞)籍立委黃淑英質疑,認為「守貞條款」不切實際。提案人、國民黨(新聞)籍立委楊麗環說,守貞條款是理想,「我也知道通過可能性不高」。

楊麗環(桃園縣)表示,提案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七條,並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主要著眼於「墮胎思考期」。「每年超過上千人死於天災人禍就讓社會感到震驚,但每年因墮胎喪失出生機會的嬰兒數目卻高達二、三十萬名以上」,修法目的希望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減少不必要墮胎。

她說,以國外經驗為例,有實行墮胎思考期國家的墮胎率比沒有實行的減少一半以上,「修法並非完全拒絕墮胎」,也不主動限制婦女對身體的自主權,只是希望不要未經思考就輕易墮胎。

為實踐鼓勵婦女繼續妊娠、不輕易墮胎,楊麗環指出,優生保健法第七條之一參考美國「嬰兒摩西法(Baby Moses Law)」,與其讓婦女將初生嬰兒丟棄在醫院門口,不如明文規定「在嬰兒出生六十天內,父母可選擇放棄親權,移送給政府所指定的臨時照顧機構」。

她透露,幾乎所有宗教團體都贊成保障嬰兒生命權,天主教甚至希望在法條中加入「守貞條款」。不過,「我知道很難通過」,所以不會很堅持第七條之二規定「國高中每學年至少四小時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課程」,畢竟社會環境開放,推動六天墮胎思考期比較有實際成效。

楊麗環重申,修法並非要限制婦女墮胎自主權,也沒有要硬性規範婚前性行為,「要不要性行為妳有決定權,但若牽涉到一條新生命,就不是妳的決定權」,應該好好思考這條生命可能有更好的出路。

黃淑英(不分區)表示,所謂六十天的「親權放棄思考期」已違反民法關於扶養及刑法關於遺棄等規定,「若能在六十天內放棄親權,豈不是昭告全天下父母親有選擇要不要這個小孩的權利」,天底下哪有這種事情?

她同意楊麗環出於善意、是為新生嬰兒著想,才會訂出上述法條,不過,若明文讓父母可以放棄親權,可能導致不負責任的生育,原本立意是為保護新生兒,但最後也許對小孩更不利。

她認為,「守貞條款」不應放在優生保健法規範內,「這是價值觀的範疇,以法律要求上這種課程並不合適」。以過去台灣社會而言,大部分婦女都保持處女之身到新婚夜,「但能保證一定幸福、沒有家暴嗎?」這種價值觀顯已不合時宜。

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預定五月三日上午初審,楊麗環說,各宗教團體當天將在立法院門口祈福,希望修正條文順利通過。
 


發行人:艾立勤    總編輯:蕭慧瑛    網路編輯:李中堅

地址:新莊市242中正路514巷103號    電話:02-2901-7270-1分機:259 , 263  傳真:02-29062439